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查,对以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决定,现将作出的审批决定的情况予以公告,公告期即日起7天。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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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开管环审〔2023〕34号
关于扬州全固态X波段双偏振天气雷达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略) 气象局:
你单位报送的《扬州全固态X波段双偏振天气雷达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收悉。在扬州美境 (略) 对《报告表》进行技术评估的基础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经审查,现批复如下:
一、本项目位于扬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朴席镇双桥村花园组, (略) 生态空间管控区域(长江朴席重要湿地)范围内,占地面积90m2,主体工程包括建设雷达塔1座,钢结构,塔高30m,塔上设置天线罩,直径7.2m,采用刚性结构,里面放置雷达天线系统,在塔上架设1座设备方舱,尺寸为2m×3m。根据你单位委托江苏通凯 (略) 编制的《报告表》评价结论,在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和管理措施后,该项目运行对周围环境产生的影响能符合辐射环境保护要求,原则同意《报告表》评价结论。
二、在工程设计、建设和环境管理中,建设单位要严格执行环保“三同时”制度,并应注意做好以下工作:
(一)严格按照环保要求及设计规范进行建设,雷达天线中心半径14m范围内禁止建设屋顶高于雷达天线水平扫描平面下方0.5m(即海拔39.75m)的建筑物。雷达运行后对周围电磁环境敏感目标的电磁辐射环境影响应满足《电磁环境控制限值》(GB8702-2014)规定的公众曝露控制限值要求。
(二)落实施工期各项污染防治措施,尽可能减少工程施工过程中对土地的占用和植被的破坏,采取必要的水土保持措施,不得发生噪声和扬尘等扰民现象。施工结束后应及时做好植被、临时用地的恢复工作。
(三)按照报告表要求落实降噪措施,确保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1类标准限值要求。
(四)妥善处置危险废物,废铅酸蓄电池委托有资质的单位收运处置。
(五)建设单位须做好与雷达工程相关科普知识的宣传工作,会同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对居民进行必要的解释、说明,取得公众对雷达工程建设的理解和支持,避免产生纠纷。
三、你单位应在收到本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将批复后的环境影响报告 (略) 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局、扬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应急管理和生态环境局,并按规定接受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扬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
???????????????????????????????2023年11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