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阳府征补决〔2023〕33号
(略) 吉阳区人民政府
征收补偿决定书
征收人: (略) 吉阳区人民政府,住所地: (略) 吉阳区迎宾路483号,法定代表人:杨鸿钧,职务:区长。
被征收人:陈贵铭,男,汉族,1952年4月1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0016),现 (略) (略) 吉阳区月川社区居委会一片区月川社区第四居民小组4197号。
(略) 月川棚户区改造项目工作需要, (略) 人民政府批准实施的《 (略) 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月川棚户区改造项目拆迁补偿安置方案的通知》(三府〔2016〕79号)和《 (略) 吉阳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月川棚户区改造项目拆迁补偿安置补充方案的通知》(吉阳府〔2017〕283号)的规定, (略) 吉阳区人民 (略) 月川棚户区改造项目用地范围内的房屋及地上附着物实施征收。 (略) 吉阳区人民政府已收回月川居委会799.1325亩土地。
经核查:被征收房 (略) 吉阳区月川居委会网格号为1-112,总共1栋,房屋结构为框架结构,房屋总建筑面积464.92平方米,权属人为:陈贵铭。在签约期限内,征收人与被征收人
已多次协商,但被征收人一直未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
为保证月川棚户区改造项目的顺利推进,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依据《 (略) 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管理规定》(三府〔2013〕43号)、《 (略) 人民政府关 (略) 棚户区改造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暂行办法的通知》(三府〔2015〕112号)、《 (略) 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月川棚户区改造项目拆迁补偿安置方案的通知》(三府〔2016〕79号)、《 (略) 吉阳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月川棚户区改造项目拆迁补偿安置补充方案的通知》(吉阳府〔2017〕283号)等规定,现作出补偿决定如下:
一、对被征收人陈贵 (略) (略) 吉阳区月川居委会网格号为1-112的房屋(框架结构,房屋总建筑面积为464.92平方米)实施征收。
二、被征收人陈贵铭可在货币补偿和就地安置两种补偿方式中选择一种方式进行补偿:
(一)货币补偿方式
由征收人向被征收人支付下列补偿费用:
1.被征收人为《 (略) 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月川棚户区改造项目拆迁补偿安置方案的通知》(三府〔2016〕79号)规定的第6类安置对象,按照“一证一户”的原则,给予被征收人安置建筑面积120平方米的房屋,按每平方64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货币补偿,补偿金额为*.00元。
2.被征收人现有居住房屋面积扣除120平方米安置房屋面积后,对剩余现有居住房屋面积,按以下标准予以补偿:
被征收人现有居住房屋面积为464.92平方米,房屋结构为框架结构。被征收人现有居住房屋面积在525平方米以内(含525平方米)部分扣除其安置房屋面积后剩余面积为框架结构房屋344.92平方米,补偿标准为每平方米1350元,补偿金额*.00元;装修部分按被征收人现有居住房屋建筑面积464.92平方米,每平方米500元给予补偿,补偿金额*.00元;附着物及青苗补偿10849.80元;以上小计*.80元。
3.被征收人搬迁补助
被征收人自愿选择货币补偿方式进行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征收人支付给被征收人每户3600元的一次性搬迁补助
4.以上1—3项补偿金额合计*.80元。
(二)就地安置方式
1.被征收人为《 (略) 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月川棚户区改造项目拆迁补偿安置方案的通知》(三府〔2016〕79号)规定的第6类安置对象,按照“一证一户”的原则,给予被征收人安置建筑面积120平方米的房屋。
2.被征收人现有居住房屋面积扣除120平方米安置房屋面积后,剩余现有居住房屋面积,按以下标准补偿:
被征收人现有居住房屋面积为464.92平方米,房屋结构为框架结构。被征收人现有居住房屋面积在525平方米以内(含525平方米)部分扣除其安置房屋面积后剩余面积为框架结构房屋344.92平方米,补偿标准为每平方米1350元,补偿金额*.00元;装修部分按被征收人现有居住房屋建筑面积464.92平方米,每平方米500元给予补偿,补偿金额*.00元;附着物及青苗补偿10849.80元。小计*.80元。
3.被征收搬迁补助和临时过渡安置补助
被征收人选择就地安置方式进行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征收人支付给被征收人每户7200元(含搬迁和回迁)的一次性搬迁补助;征收人支付给被征收人每户每月租房补贴4000元、每户每月生活补助费500元,由被征收人自行过渡。临时过渡期限,根据被征收房屋实际拆除时间及安置房屋交付时间进行确定。
三、限被征收人陈贵铭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二日内与征收人(联系地址: (略) 月川棚户区改造领导小组办公室,联系人:黄明刚,联系电话:0898-*)办理房屋征收补偿手续和移交手续,并 (略) (略) 吉阳区月川居委会网格号1-112的房屋腾空移交给征收人拆除。
四、被征收人在自本决定书送达期满二日后未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的,在复议或诉讼期限内仍可自行选定补偿决定中的一种安置补偿方式,若复议或诉讼期满后被征收人仍未选择的,征收人将按有利于被征收人的第二种就地安置补偿方式进行安置补偿,并将相应补偿款项提存到公证处或棚改专户。
五、被征收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本决定送达之日起六十 (略) 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可 (略) (略) 、 (略) 、 (略) 第二 (略) (略) 提起行政诉讼。
(略) 吉阳区人民政府
????????????????????????????????2023年7月31日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