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工程学院非机动车管理规定(暂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校园安全管理,预防交通事故发生,保障师生人身财产安全,根据 《中华人民 (略) 交通安全法》 、 《河南省非机动车管理办法》 、 《 (略) 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 《非机动车安全技术规范》((略))、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坚持“控制总量、减少存量,登记管理、安全骑行”的基本原则,对校内非机动车实行科学量化管理,实现安全、规范、有序、可控的总体目标。
第三条 为维护良好的校园交通秩序,预防交通安全事故发生,学校提倡师生员工校内绿色出行,减少使用各类交通工具。
第四条 本规定所指非机动车,包括自行车、电动两轮自行车、电动两轮摩托车等电力驱动的车辆。
第五条 本规定适用于所有在 (略) (略) 内使用的非机动车,凡进入 (略) 的非机动车,均须遵守本规定。 (略) 可参照本规定管理。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六条 (略) 统筹学校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并具体负责本规定的实施与监督。各二级单位负责非机动车校园通行牌照的审核工作, (略) 负责非机动车校园通行牌照的制作与发放。
第七条 校内各单位、各部门明确职责、分工协作,协 (略) 共同做好以下工作:
(一)加强本单位人员非机动车交通和消防安全的宣传教育,特别是新生和新进职工的安全教育管理工作,倡导绿色出行、安全出行。
(二)加强巡查和专项检查,发现充电安全隐患及时 (略) 置;
(三)其他有关非机动车行驶、停放的管理工作。
(四) (略) ,新生入学后非机动车采取总量控制原则, (略) 可自行制定执行细则。
第三章 校园通行牌照办理
第八条 购买电动车需先向本人所在部门(学院)申请,获得准许后才可以在规定时间购买。原则上非机动车须取得并按规定悬挂社会非机动车号牌,有车辆出厂合格证和正规购车发票的,方可办理校园通行牌照进出校园。自行车办理通行牌照不需要车辆合格证和购车发票。
第九条 非机动车校园通行牌照分为教职员工、学生和驻校服务机构工作人员三类。
第十条 年满16周岁的以下人员可以申请一台非机动车校园通行牌照,所有牌照 (略) 分:
1.学校教职工:红色牌
2.校内学生;蓝色牌
3.驻校服务机构工作人员:绿色牌
第十一条 初次安装通行牌照免费,丢失、损坏和车辆转让再次上牌的车辆收取工本费。补牌车牌需携带本人证件到综合楼104房间登记办理。
第十二条 新生车辆上牌需在当年 (略) 完成统计,报 (略) 后进行车辆上牌。逾期上牌的车辆费用自理。
第十三条 非机动车校园通行证申请流程:个人提出申请→所在单位审核→ (略) 发放校园通行牌照。具体如下:
(1)教职工
①教职工及三保人员凭具有社会牌照的车辆照片、车辆合格证书及正规购车发票,向本人所在部门提出申请;
②部门填写信息登记表( (略) 站下载);
③部门统一将信息登记表报送 (略) 。纸质版加盖部门公章后报送至综合 (略) 104房间,电子版(电子版需附本人校园卡、具有社会牌照的车辆照片、合格证书及购车发票)*@*63.com。
(2)在校生
①在校生凭学生证(或校园卡)、具有社会牌照的车辆照片、车辆合格证书及正规购车发票, (略) 提出申请;
(略) 填写信息登记表( (略) 站下载);
(略) 统一将信息登记表报送 (略) 。纸质版加盖部门公章后报送至综合 (略) 104房间,电子版(电子版需附本人学生证或校园卡、具有社会牌照的车辆照片、合格证书及购车发票)*@*63.com。
第十四条 校园内禁止驾驶无牌照非机动车,因配送服务、后勤保障、教学实验等业务确需使用的,需提供校内相关单位盖章的情况说明,提供申请材料 (略) 办理通行证申请。通行牌照办理后,负责出具情况说明的校内单位须履行对经办车辆的监督管理职责。
第十五条 学生在校期间及毕业离校前转让非机动车给本校学生的,一律提出申请并 (略) 登记备案,发放新的通行号牌,逾期 (略) 置的非机动车将 (略) 统一注销通行号牌并集中清理。
第四章 行驶管理
第十六条 非机动车办理校园通行牌照后方可在校内行驶,最高时速不得超过15公里/h,不得超载。
第十七条 驾驶电动类非机动车行驶时应佩戴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安全头盔。
第十八条 滑板车、独轮车、平衡车等非机动车辆禁止 (略) 行驶。
第十九条 办理校园通行牌照的非机动车仅限本人使用,不得违规行驶或停放。
第二十条 驾驶非机动车,应严格遵守交通规则和相关法律,坚持“安全至上、文明礼让、行人优先”的原则, (略) 交通标志、标线和校园限速安全行驶, (略) 行驶不得有以下危险行为:
1.超速行驶;
2.并排占道行驶;
3.不按道行驶或逆向行驶;
4.行驶过程中接打、使用手机;
5.其他存在安全风险的驾驶行为。
第二十一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利用非机动车等交通工具从事经营性客运或者有偿货运活动,一经发现,立即吊销校园通行牌照,取消车主办理通行证的资格并交由相关单 (略) 理,不服从校内管理者交由相关执法部 (略) 理。
第二十二条 不得使用非机动车装载易燃易爆或有毒物品等危险品。
第二十三条 严禁非机动车悬挂伪造校园通行证在校园内行驶。
第五章 停放及充电管理
第二十四条 车辆停放场地由学校统一规划管理, (略) 负责在校园 (略) 域划定停车位。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在学校划定的车位上堆放物品或用其他设施占用车位。
第二十五条 非机动车应 (略) 域有序停放,严禁在消防通道、人行道、草坪 (略) 域停放,不得影响校园交通秩序和其他车辆停放。
第二十六条 非机动车须到集中充电装置点充电,并使用符合规范的充电器。严禁在室内或私自拉线充电。
第二十七条 禁止在疏散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停放非机动车或者为非机动车充电。
第二十八条 爱护停放场地内的所有设施、装置,因过失导致损坏的,肇事车主须承担全部责任。
第二十九条 毕业生应将车辆停放到校外,无人使用、无人认领的非机动车,每年截止到9月30日, (略) 统一吊销校园通行牌照,按废品进行清理,并取消车主重新申请通行牌照的资格。
第三十条 车主日常须维护保养好个人车辆及校园通行证,保持车辆技术状况良好,禁止故意损坏、涂画通行牌照。如通行牌照损坏、无法辨识,应当及时 (略) 申请更换,更换牌照需本人凭证件 (略) 104房间登记并缴纳车牌制作成本费,否则视为无牌车辆,禁止在校园内使用。
第六章 (略) 理
第三十一条 校内各单位必须严格把关校园通行牌照办理事项,谁审核,谁负责,不得为不符合条件的车辆申报办理校内通行牌照或有其他弄虚作假行为。
第三十二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学校将依有关校纪校规采取包括集中管制车辆、注销校园通行牌照、追究责任人行政责任,移交有 (略) 理等措施,追究当事人责任。对于占用消防通道情节严重的学校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 (略) 有 (略) 分规定给予相 (略) 分,并将车辆清出校园。
1.使用及协助他人使用虚假材料或采用欺骗手段为他人办理非机动车校园通行牌照的;
2.伪造或变造我校非机动车校园通行牌照,及私下售卖、出租通行牌照的;
3.违反本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三条 具有以下违规情形,但未造成事故或不良影响的, (略) 将视违规情 (略) 理:
1.在人行道、机动车道、草坪、消防通道或建筑物内的公用走道、楼梯间、安全 (略) 域停放的;
2.不按校内交通标识、标线行驶的;
3.不按规定停放在指 (略) 域的;
4.在校内超速行驶的;
5.未在集中充 (略) 充电的;
6.行驶过程中违规载人的;
7.噪音扰民影响校园秩序的;
8.其他违规行为,但情节较轻尚未造成事故或不良影响的。
第三十四条 在校园内违规使用非机动车,导致安全事故或造成重大影响的,学校将依法依规追究其相应责任。
第三十五条 超标和改装非机动车、未办理校园通行牌照非机动车在校园内行驶和停放, (略) 有权进行强制性管制,并联系相关执法部 (略) 理。
第三十六条 屡次违反本规定相关内容的车主, (略) 将通知所在单位。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规定未尽事宜,依照《中华人民 (略) 交通安全法》执行。
第三十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规定若有不一致的,以此为准。
第三十九条 本规定由 (略) (略) 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