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议,我局拟对以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意见。为保证审批意见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现将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基本情况予以公示。
公示时间:(5个工作日)
通讯地址: (略) 政务服务中心生态环境局窗口( (略) 黄河路218号)
联系电话:0546-*
电子邮箱:sthjjxzxkb@http://**
听证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以下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要求听证。
一、拟批准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
序号 | 项目名称 | 建设地点 | 建设单位 |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 项目概况 |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
1 | 利华益 (略) 25万吨/年锂电池电解液溶剂项目 | 山东利津经济开发区,利十一路以南,津苑路两侧 | 利华益 (略) | 青岛中石大环境与 (略) | 项目主要建设1套26万吨/年碳酸*烯酯装置(配套CO2精制单元)、1套21万吨/年碳酸二*酯装置和1套18万吨/年碳酸**酯装置(配套*醇精制单元)。碳酸*烯酯(PC)装置采用加压合成法工艺,以环氧*烷、CO2为原料,年产电子级碳酸*烯酯2万吨,工业级碳酸*烯酯24.3万吨(全部用作碳酸二*酯装置原料),食品级CO2 15万吨;碳酸二*酯(DMC)装置采用酯交换工艺,以碳酸*烯酯和*醇为原料,年产电子级碳酸二*酯5万吨,工业级碳酸二*酯19万吨(全部用作碳酸**酯装置原料),*二醇17.88万吨;碳酸**酯装置采用酯交换工艺,以碳酸二*酯、*醇为原料,年产电子级碳酸**酯15.04万吨,电子级碳酸二*酯2.94万吨。项目公辅、储运、环保设施部分自建,部分依托现有或在建项目。 项目总投资*万元,环保投资4387万元。项目已取得建设项目备案证明(项目代码:2211-*-07-02-*) | (一)废气污染防治 项目配套建设3台燃气导热油炉,均采用低氮燃烧工艺,烟气经1根55m高排气筒排放,安装在线监测设施并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烟气中SO2、NOX、颗粒物达到《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 37/ 2374-2018)表2浓度限值要求。 项目CO2精制尾气返回利 (略) 煤制氢装置尾气处理设施;碳酸*烯酯装置工艺废气、碳酸二*酯装置工艺废气、碳酸**酯装置工艺废气、配套罐组废气、灌装废气收集后全部送新建VOCs废气处理单元处理;装车废气经油气回收(冷凝工艺)处理后送VOCs废气处理单元处理;VOCs废气处理单元采用“冷凝+VCU”工艺,烟气经1根30m高排气筒排放,安装在线监测设施并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烟气中SO2、NOX、颗粒物达到《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 37/2376-2019)表1“重点控制区”的要求;VOCs、环氧*烷、*醇达到《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第6部分:有机化工行业》(DB37/2801.6-2018)的要求。 项目危险废物依托在建危废暂存间暂存,危废暂存间废气通过活性炭吸附处理后通过15米高排气筒排放,尾气中VOCs达到《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第6部分:有机化工行业》(DB37/2801.6-2018)表1标准要求。 项目废水依托利华益 (略) 现有污水处理场处理,污水处理场废气处理系统密闭,微负压措施,恶臭气体收集后经2套生物滤池装置处理,处理后废气送维远化学热力部现有锅炉作配风,通过150米高排气筒排放。尾气中的氨、硫化氢、挥发性有机物达到《有机化工企业污水处理厂(站)挥发性有机物及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DB37/3161-2018)表1限值要求。 加强无组织废气污染物控制措施,严格控制机泵、阀门、法兰等设备动、静密封处泄漏,选用密封性良好的设备、管线、密闭泵、阀门和计量设备;设置密闭采样器;定期实施LDAR(泄漏检测与修复);所有储罐、机泵、管道、阀门、鹤管、装车臂快速接头等连接部位,运转部位和静密封点部位都应连接牢固。项目无组织排放控制措施须达到《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1-2015)要求。厂界VOCs达到《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第6部分:有机化工行业》(DB 37/2801.6-2018)中表3厂界监控点浓度限值标准要求;厂界硫化氢、氨、臭气浓度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中表1中新扩改建项目二级标准要求。加强厂界挥发性有机物在线监控设备的管理。 (二)废水污染防治 按照“清污分流、雨污分流、污污分流、分质处理”的原则规划、建设厂区排水管网,优化污水处理方案。项目装置工艺废水、地面冲洗废水、循环水场排污水、导热油炉蒸汽发生器排污水、生活污水和初期雨水送维远化学现有污水处理场处理,达到《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1-2015)表1中间接排放标准及利津县 (略) 入水水质要求后送利津县 (略) 再处理。 (三)地下水和土壤污染防治 按照“源头控制、分区防治、污染监控、应急响应”的原则进行地下水污染防治。严格按照《化工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工程设计标准》(GB/T 50483-2019)、《石油化工工程防渗技术规范》(GB/T50934-2013)要求,对重点污染防治区、一般污染防治区等采取分区防渗措施。加强防渗设施的日常维护,对出现破损的防渗设施应及时修复和加固,确保防渗设施牢固安全。项目投产后一年内按照《重点监管单位土壤污染隐患排查指南(试行)》要求,开展土壤污染隐患排查。按照《地下水环境监测技术规范》(HJ 164-2020)《工业企业土壤和地下水自行监测技术指南(试行)》(HJ 1209-2021)要求,规范布设、建设土壤监测点位和地下水监测井,编制土壤和地下水监测方案,按要求开展自行监测。 (四)固废污染防治 严格落实固体废物分类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碳酸*烯酯装置废催化剂,碳酸二*酯装置废催化剂、DMC精馏残液、*二醇精馏残液,碳酸**酯装置废分子筛、废催化剂,导热油炉废导热油、化验室废物、检维修废机油属于危险废物,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理,执行转移联单制度,防止流失、遗撒。危险废物暂存场所应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要求进行设置。严格按照《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和管理台账制定技术导则》(HJ1259—2022)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账。落实《 (略) 人民政府办公室关 (略) 危险废物“一企一档”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东政办字〔2018〕109号)的要求。 (五)噪声污染防治。 选择低噪声设备,优化厂区平面布置,采取减振、隔声、消声等综合控制措施,确保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要求。 (六)环境风险防控。 严格落实报告书提出的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与当地政府和相关部门以及周边企业的应急预案相衔接,配备必要的应急设备,并定期演练,切实加强事故应急处理及防范能力。装置区设置泄漏监控系统及报警装置。项目生产装置及罐区须配备围堰和导流系统。新建2700m3事故水池和900m3事故水池、1600m3雨水监控池、完善事故废水收集、导排系统。建立水体污染防控体系,确保事故状态时废水不直接外排,防止污染环境。加强环境风险防控,对项目有毒有害气体实行清单化管理,并列入园区有毒有害物质环境风险预警体系,纳入“智慧环保”安全平台管理。 (略) 人民政府令(第346号)《 (略) 安全生产行政责任制规定》文件要求,你公司应在新项目建成运行前,按照程序完成重点环保设施安全风险评估工作。 (七)污染物总量控制。 项目建成后,该项目化学需氧量和氨氮排放量分别控制在11.37吨/年、0.35吨/年以内,纳入利津县 (略) 统一管理;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VOCs分别控制在3.39吨/年、38吨/年、3.32吨/年、38.08吨/年以内,总量替代方案已经确认。氮氧化物、挥发性有机物替代指标需通过排污权交易获得。在项目发生实际排污行为之前,按照经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认真梳理并确认各项环境保护措施落实后,购买获得指标并申领排污许可证,落实排污许可证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