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略) (略) 机房设备及机房搬迁采购项目更正公告
一、项目基本情况
原公告的采购项目编号:BB2024SQCGJ039
原公告的采购项目名称: (略) (略) 机房设备及机房搬迁采购项目
首次公告日期:2024年3月7日
二、更正信息
更正事项:采购文件
更正内容:
1.原采购文件第三章采购需求书“《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T 16-2008)、《通信用不间断电源—UPS》(YD/T 1095-2008)、《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50222-2001)、《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166-2007)、《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50019-2003)、《通风与空调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43-2002)”。
现更正为:“《民用建筑电气设计标准》(GB51348-2019)、《通信用不间断电源—UPS》(YD/T 1095-2018)、《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 50222-2017)、《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66-2019)、《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50019-2015、《通风与空调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243-2016)”。
2.原采购文件第三章采购需求书“《七氟*烷(HF-227ea)洁净灭火系统设计规范》(DBJ15-23-1999)、《计算机场地通用规范GB/T2887-2011》”。
现更正为“删除《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 50222-2017)、《计算机场地通用规范GB/T2887-2011》”。
3.原采购文件第三章采购需求书供配电系统“1.市电配电柜断路器选用施耐德、ABB或西门子品牌产品,其他元器件选用国标品牌,投标人自行踏勘现场”。
现更正为“1.市电配电柜断路器参考品牌为施耐德、ABB或西门子,其他元器件自行选用,投标人自行踏勘现场”。
4.原采购文件第二章谈判须知“28.2优先采购(本项目不涉及):纳入财政部等有关部门发布的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实施政府优先采购的,评审时按谈判文件给予一定的报价折扣。对于提供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部分的总价给予3%的扣除,以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
现更正为:“28.2优先采购:纳入财政部等有关部门发布的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实施政府优先采购的,评审时按谈判文件给予一定的报价折扣。对于提供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部分的总价给予3%的扣除,以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
5.原采购文件第二章谈判须知“28.3 价格评审优惠: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 (略) 财政厅关于进一步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的通知》(皖财购[2022]556号)规定,对于经主管预算单位统筹后未预留份额专门面向企业采购的采购项目,以及预留份额项目的非预留部分采购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对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微企业报价评审给予10%的扣除。
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联合体各方均为企业的,联合体视同企业。其,联合体各方均为微企业的,联合体视同微企业。接受型企业与微企业组成联合体或者允许型企业向一家或者多家微企业分包的采购项目,对于联合协议或者分包意向协议约定微企业的合同份额占到合同总金额30%以上的,对联合体或者型企业的报价给予4%的扣除。上述报价均以扣除后的报价参与评审。
享受扶持政策获得政府采购合同的,微企业不得将合同分包给型企业,型企业不得将合同分包给型企业。
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型、微型企业,享受评审给予10%的价格扣除等促进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监狱企业参与采购活动提供的非本企业生产的货物不享受价格扣除,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参与采购活动提供的非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注册商标的货物不享受价格扣除。
采购“三首产品”,采购单 (略) 公共资源局、 (略) 财政局《关于落实政府采购“首台套”“首批次”试点工作的意见》(蚌公共资源局﹝2019﹞87号)及其他有关规定进行采购,采购单 (略) 场占有率、使用业绩等要求,不得超出采购项目实际需要或套用特定产品设置评价标准、技术参数等。对于供应商提供的“三首产品”,评审时给予一定的价格扣除或者一定的综合评审加分,具体内容由招标采购单位根据采购项目情况自行确定。价格扣除或者综合评审加分具体政策为:无”。
现更正为“28.3 价格评审优惠: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 (略) 财政厅关于进一步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的通知》(皖财购[2022]556号)规定,对于经主管预算单位统筹后未预留份额专门面向企业采购的采购项目,以及预留份额项目的非预留部分采购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对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微企业报价评审给予10%的扣除。
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联合体各方均为企业的,联合体视同企业。其,联合体各方均为微企业的,联合体视同微企业。接受型企业与微企业组成联合体或者允许型企业向一家或者多家微企业分包的采购项目,对于联合协议或者分包意向协议约定微企业的合同份额占到合同总金额30%以上的,对联合体或者型企业的报价给予/的扣除。上述报价均以扣除后的报价参与评审。
享受扶持政策获得政府采购合同的,微企业不得将合同分包给型企业,型企业不得将合同分包给型企业。
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型、微型企业,享受评审给予10%的价格扣除等促进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监狱企业参与采购活动提供的非本企业生产的货物不享受价格扣除,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参与采购活动提供的非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注册商标的货物不享受价格扣除。
采购“三首产品”,采购单 (略) 公共资源局、 (略) 财政局《关于落实政府采购“首台套”“首批次”试点工作的意见》(蚌公共资源局﹝2019﹞87号)及其他有关规定进行采购,采购单 (略) 场占有率、使用业绩等要求,不得超出采购项目实际需要或套用特定产品设置评价标准、技术参数等。对于供应商提供的“三首产品”,评审时给予一定的价格扣除或者一定的综合评审加分,具体内容由招标采购单位根据采购项目情况自行确定。价格扣除或者综合评审加分具体政策为:无”。
6.原采购文件“第三章采购需求书增加内容如下:
根据《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印发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的通知》(财库〔2019〕19 号)、《财政部生态环境部关于印发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的通知》(财库〔2019〕18 号),本项目机房设备采购清单表以下产品精密空调、LED平板灯和应急筒灯属于政府优先采购产品。供应商需提供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节能产品或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未提供的不享受报价评审扣除”。
7.原采购文件第六章响应文件格式“享受政府采购政策优惠的证明资料”。
现更正为:第六章响应文件格式“享受政府采购政策优惠的证明资料增加4.优先采购产品的证明材料和5.优先采购产品清单”,详见附件。
8.原“采购文件截止时间(开启时间):2024年3月11日10点00分(北京时间)”
现更正为:“采购文件截止时间(开启时间):2024年3月13日9点30分(北京时间)”
更正日期:2024年3月7日
三、其他补充事宜
采购文件其他内容不做调整。此公告视同采购文件的组成部分,与采购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请供应商及时下载。
四、凡对本次公告内容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 称: (略) (略)
地址: (略) 胜利路38号
联系方式:0552-*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名称:安徽安兆工程 (略)
地 址: (略) 凤阳西路41号淮河水利委员会办公楼6楼
联系方式:*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许丽(采购人代表)、张雅利(采购代理机构)
电 话:*(采购人代表)、*(采购代理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