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 (略) 关于修改〈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决定》( (略) 令第682号),以及环保部《关于发布<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的公告》(国环规环评[2017]4号),现将 (略) 年产*支乳剂、*支水剂、50吨粉剂卫生材料和*片膏药贴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内容(包括验收监测报告、验收意见)公示如下:
项目名称: (略) 年产*支乳剂、*支水剂、50吨粉剂卫生材料和*片膏药贴建设项目
地点: (略) 镇平县老庄 (略) 1号
建设单位: (略)
建设内容:租赁闲置扶贫车间、厂区及办公场地总占地面积5333.33m2。购置涂布机、电锅、乳化锅、灌装机、搅拌锅等主要设备,以外购的中药材、艾草精油、乳化剂、薄荷油、医用热熔胶及相关化学辅料等为主要原材料,进行乳剂卫生材料、水剂卫生材料、粉剂卫生材料、膏药贴的生产,项目实际生产规模为年产*支乳剂(抑菌膏)、*支水剂(抑菌液、医用酒精等)、50吨粉剂卫生材料和*片膏药贴。
主要环保措施:
1、废水
本项目营运期废水主要为职工生活污水、设备清洗废水和纯水制备废水。
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后定期清掏用于周围农田施肥,资源化利用不外排;设备清洗废水在混凝沉淀桶内处理后暂存储存桶内晴天用于厂区绿化浇水;纯水制备废水直接排入厂区内绿化带内进行浇水或 (略) 洒水。
废水经妥善处置后未对周围水环境产生不良影响。
2、废气
本项目抑菌膏生产线所用物料经称重配比后于乳化锅内进行乳化处理,乳化锅生产过程中全密闭,乳化温度在85℃左右,产生极少量的有机废气可忽略不计;项目75%医用酒精消毒液生产线和香油抑菌液均由密闭管道输送至自动混合灌装机,灌装过程采用全封闭灌装,灌装过程酒精的量很少可忽略不计。项目营运期废气主要为膏药贴生产线化胶涂布产生的有机废气。
在膏药贴生产车间化胶锅和涂布机上方设置集气罩(共计2套),产生的有机废气经集气收集至1套UV光氧催化净化设备+活性炭吸附系统处理后经1根15m高排气筒1#(DA001)引至高空排放;粉剂生产线搅拌工序和包装工序粉尘经集气罩(共计3套)收集后通过管道集中送至1套袋式除尘器处理后经1根15m高排气筒(DA002)引至高空排放;道路定期洒水抑尘、车间全封闭(无尘车间)等措施减少无组织废气的产生。
项目废气经以上措施处理后未对周围大气环境产生不良影响。
3、噪声
本项目营运期产噪设备主要有涂布机、分切机、搅拌机、气泵、灌装机、包装机、风机等设备,噪声源在60~80dB(A)之间。采用产噪设备合理布局;在风机出口加装消声装置,安装减振、隔声降噪措施;加强对设备进行维修,保证设备正常工作;在保证工艺生产的同时注意选用低噪声的设备等降噪措施后未对周围声环境及敏感点造成不良影响。
4、固体废物
本项目产生的固体废弃物按性质可分为一般性固体废物及危险性废物,一般固体废弃物为职工生活垃圾、化粪池污泥、废包装材料、膏药贴裁切边角废料、擦拭设备产生的废抹布、中药材药渣、除尘器收集粉尘、混凝沉淀污泥、纯水设备产生的废活性炭和树脂;危险性废物主要为环保设备维护产生的废UV灯管及废活性炭。
职工生活垃圾产生量为3.0t/a,集中分类收集后交由环卫部门运至垃圾中转站进行处理。
化粪池污泥产生量约为0.2t/a;定期清掏用于周围农田施肥。
项目原料使用及成品包装过程产生的废包装材料,产生量约为1.2t/a,集中收集于一般固废暂存区(面积约10m2)后定期外售给废品回收站。
电锅、乳剂搅拌机、乳化锅等设备擦拭产生的废抹布产生量约为0.5t/a,集中收集于一般固废暂存区(面积10m2)的收集桶内,同生活垃圾一起交由环卫部门运至垃圾中转站处理。
膏药贴裁切边角废料产生量约为0.5t/a,集中收集于一般固废暂存区(面积10m2)后定期外售给废品回收站。
除尘器收集的粉尘产生量约为0.8t/a,密闭袋装后暂存一般固废区定期外售。
中药材渣沥水后作为固废处置,中药材渣产生量为2.5t/a,沥干后集中收集于药渣收集桶内暂存一般固废暂存区(面积10m2)的收集桶内,同生活垃圾一起交由环卫部门运至垃圾中转站处理。
纯水制备设备预处理过程中的活性炭更换周期为1次/年,更换量为0.1t/a;反渗透树脂更换周期为1次/半年,全年更换量为0.01t/a。项目纯水设备维护委托生产厂家进行活性炭和反渗透树脂的更换,更换下的废旧活性炭和反渗透树脂直接由厂家回收带走。
混凝沉淀产生的污泥产生量约为0.005t/a,暂存收集桶内自然风干后委托换位部门运往垃圾填埋场进行填埋处理。
化胶和涂布工序产生的有机废气经配套的UV光氧催化设备+活性炭吸附装置进行处理,活性炭及UV灯管长期使用需定期维修更换,废活性炭产生量约为0.1t/a,废UV灯管产生量约为0.01t/a。经对比《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1年本),废活性炭属于“HW49其他废物、非特定行业”中“900-039-49烟气、VOCs治理过程(不包括餐饮行业油烟治理过程)产生的废活性炭,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脱色(不包括有机合成食品添加剂脱色)、除杂、净化过程产生的废活性炭(不包括900-405-06、772-005-18、261-053-29、265-002-29、384-003-29、387-001-29 类废物)”;废UV灯管属于危险废物“HW29含汞废物”中“900-023-29生产、销售及使用过程中产生的废含汞荧光灯管及其他废含汞点光源”。废活性炭、废UV灯管设置专门容器分类收集,收集后暂存于危废暂存间(面积3m2,采取四防措施),定期交由有危废处理资质单位进行处理。固体废物均得到了妥善处置,未对周围环境造成不良影响。
公示时间:2024年8月1日至2024年8月29日(20个工作日)
联系人:时华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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