覃*宝:
居民身份证号码:*******
地址: (略) 兴宾区迁江镇迁江街委城内街57号
**日我局执法人员对 (略) 兴宾区迁江镇迁江社区蟠结附近的竹片渣浸泡加工点进行调查,发现你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竹片渣浸泡加工点在没有任何污染防治设施的情况下,利用碱液和清水混合后浸泡竹片渣,产生的废水通过水管直接排放到清水河中,造成环境污染。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一)《 (略) 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日, (略) 兴宾生态环境局出具,证明你加工点正在生产,没有污染防治设施,废水直排的事实);
(二)《现场勘查示意图》1份(**日, (略) 兴宾生态环境局出具,证明你加工点正在生产,没有污染防治设施,废水直排的事实);
(三)现场图片证据1份(**日, (略) 兴宾生态环境局出具,证明你加工点正在生产,没有污染防治设施,废水直排的事实);
(四)对你加工点工作人员唐显校、李国云、吴少六进行调查询问的《调查询问笔录》3份(**日, (略) 兴宾生态环境局出具,证明你加工点正在生产,没有污染防治设施,废水直排的事实)。
(五)对你加工点负责人覃小宝进行调查询问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日, (略) 兴宾生态环境局出具,证明你加工点正在生产,没有污染防治设施,废水直排的事实)。
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二条第四款“严禁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的相关规定,我局决定:责令你立即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并拆除加工点的生产设施设备。
你如果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 (略) 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 (略) 兴 (略) 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不停止本决定书执行。如你拒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 (略) 强制执行。
(略) 兴宾生态环境局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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