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查,2024年2月7日我局拟对下列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意见。为保证此次审查工作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现将拟作出审批意见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24年2月7日-2024年2月22日(7个工作日)。
听证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以下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要求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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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
序号 | 文件名称 | 文号 | 发文时间 |
1 | (略) (略) 碧桂园热源厂建设项目 | 海环报告表【2024】005号 | 2024年2月7日 |
审批意见: 海环报告表【2024】005号
(略) (略) 碧桂园热源厂建设项 (略) *字湾新区碧桂园小区西,地理坐标为:E121.024°,N36.601°。该项目占地约13211.21平方米,总投资1314.72万元,其中环保投资100万元。现有项目于2013年10月15日 (略) 环境保护局批复,其主要建设内容为新建一座锅炉房,并配套建设1台14MW和1台28MW的燃煤锅炉,总容量60t/h,为碧桂园小区等周边小区供热,2018年12月26日燃煤锅炉超低排放改造项目 (略) 环境保护局批复,“仅建设了1台28MW的燃煤锅炉,运行负荷约为7.5MW,燃煤量3600t/a。”现因供暖负荷需求增大(供热面积由原来85000m2增加*m2),供暖时间增长,锅炉运转负荷增大,燃煤需求量由原批复的3600t/a调整为12000t/a,并新建一套尿素储存系统,设置2个10m3储罐存储20%尿素溶液,用于炉内脱硝的SNCR系统,属于重大变动,故重新报批。
该项目建设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符合相关规划及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及规模要求,符合《 (略) “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要求, (略) 自规局出具所属地块“三区三线”说明,符合土地利用规划, (略) 供热专项规划(2019~2035年)》,从环境保护角度认为该建设项目选址基本合理。
该项目须按照报告表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内容和提出的环境保护措施或设施进行建设与运行,并重视生态环境建设和各类污染防治,产生的各类污染物依本评价提出的方案有效治理后,对环境影响在许可的范围内,经研究,从环境保护角度考虑,该项目建设是可行的。
一、项目在建设与营运过程中应全面落实环境影响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并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你公司应根据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提出现有项目存在的区内铲车等道路移动设备运行时噪声较大的环境问题,严格整改措施,将铲车等道路移动设备运行时间调整为(8:00~11:00、14:00~18:00),厂区内设置限速、禁止鸣笛等标识。
2、严格落实施工期大气污染防治、噪声防治、废水防治、固体废物安全处置及生态保护措施。
根据《 (略) 人民政府关 (略) 深入打好蓝天保卫战行动计划(2021-2025年)》及《 (略) 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要求,按照“空中防扬散、地面防流失、底下防渗漏”的标准控制好扬尘污染。
采取合理安排作业时间、选用低噪声设备、禁止夜间施工、车辆限速等措施,落实好《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的相关要求,防止施工噪声对环境敏感目标产生不利影响。如因工艺特殊情况要求,需在夜间施工而可能对周边居民产生环境噪声污染时,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的规定,取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它有关主管部门的许可,并公告附近居民。
施工期产生的生活污水依托现有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处理。施工渣土尽量在施工场地内周转,就地用于绿化、道路等生态景观建设,做到“工完、料尽、场地清”,严禁随意堆放,必须外运时应加强运输过程中监控,避免发生跑、冒、滴、漏现象。生活垃圾应集中收集定期清运并妥善处置。
加强水土保持、绿化补偿等生态措施,避免大风、雨季天气施工,避免造成的风蚀和水蚀。
3、严格落实营运期主要污染物防治措施。
①按照“雨污分流”原则,进一步完善雨、污分流管网建设。项目产生的软水制备废水、锅炉排污水和循环冷却排污水用于煤场、渣场洒扫抑尘,不外排。项目产生的生活废水经化粪池降解后,定期清掏,运走堆肥。
②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项目产生的锅炉废气经“SNCR脱硝+石灰+石膏湿法脱硫+布袋除尘器+高效除雾器+氧化法脱硝”工艺处理后,通过现有的一根45m排气筒排放。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汞及其化合物等污染物排放浓度及排放速率须满足《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 37/ 2374-2018)表2中“重点控制区”标准要求。
项目在生产过程应采用密闭(气)尘源措施,加强污染防治设施处理能力的监控,确保其满足处理能力和效率。项目在运输煤炭过程采取运输车覆盖防尘布、及时清扫落煤、对运输道路进行洒水降尘、设置洗车台以及尽量避免在大风天气运输等措施降低煤尘影响。在封闭干煤棚内采用喷淋降尘措施。除灰系统采用正压稀相气力输送系统,将干灰通过灰管直接排至灰仓中,灰仓顶装有布袋除尘器。项目在石灰石粉仓顶部设置1套布袋除尘器,严格控制无组织粉尘排放。
你单位应设置专人负责制度,并做好检查、核查等工作记录,一旦发现问题,应立即停止生产工序,待处理设施恢复正常工作并稳定去除效率后,方可复工生产,杜绝废气排放事故发生。厂界颗粒物无组织排放监控点浓度须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无组织排放监控点浓度限值要求。
③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采取选用低噪声设备,对主要噪声源采取合理布局、隔声、消声、减振等降噪措施,厂界噪声须满足《工业企业广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要求。
④按照固体废物“资源化、减量化、无害化”处置原则,落实各类固体废物的收集、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生产过程中产生的粉煤灰、炉渣、废树脂、脱硫副产物等统一收集后外售综合利用。
产生的废矿物油、废油桶、废布袋等属于危险废物的,应分类收集入危险废物暂存库内,危险废物暂存库应严格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的相关要求进行建设和管理。按要求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识,做好防雨、防渗、防腐措施。
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并将管理计划及危险废物管理有关资料向当地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申报、备案。落实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定期委托给有危险废物处理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置。各固废贮存点等须按规定采取“三防”等环保措施。生活垃圾、废油抹布手套由环卫部门定期清运。
4、做好地下水、土壤污染防治工作。你单位须严格按照《报告表》及相关规范的要求,采取源头控制、分区防治措施,认真落实防止地下水、土壤污染的各项措施,避免发生“跑、冒、滴、漏”。涉及有毒有害物质的生产装置区、危废库等存在土壤污染物风险的设施应设计、建设和安装有关防腐蚀、防泄漏和泄漏监测装置,防止污染土壤和地下水。
5、做好环境风险防范工作。严格落实《报告表》和该项目大气专项评价中所列各类风险事故防范、减缓措施,落实组织机构和责任部门,加强非正常工况污染物排放和污染事故防范。按照《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等要求,补充完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略) 生态环境局海阳分局备案,并定期组织开展环境风险应急演练。
6、加强企业内部环境管理,设置专职环保机构,不断完善内部环境管理规章制度。按照《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总则》(HJ819-2017)、《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火力发电及锅炉》(HJ 820-2017)、《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工业噪声》(HJ 1301—2023)等要求,制定本项目的环境监测方案,并认真组织实施和主动公开污染源监测等相关信息,做好监测记录和污染治理设施的运行管理纪录,按照排污口设置及规范化要求设置各类排污口和标识。
7、须严格实行排污许可管理制度,做好与排污许可证申领的衔接,按照《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锅炉》(HJ953—2018)、《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工业噪声》(HJ 1301—2023)等有关规定申请并取得排污许可证。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审批意见中与污染物排放相关的主要内容应当纳入排污许可证,并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规定排放污染物,做到按证排污,自证守法。
8、严 (略) 生态环境局海阳分局分配该项目的总量控制指标(将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分别控制在0.95t/a、1.97t/a、5.9t/a以内),维护好已安装在线监测设备和联网系统,严禁超标,超总量排污。
9、严格落实环保设备设施安全生产企业主体责任,落实安全生产各项责任措施,健全内部管理责任制度,落实环保和安全“三同时”有关要求。加强涉环保设备设施相关岗位人员的安全培训教育,开展环保设施和项目安全风险辨识管理,开展隐患排查,严格依据标准规范建设环保设施和项目,严格执行危险作业审批和管理有关制度,加强有限空间、检维修作业等安全管理,对受委托开展环保设备设施建设、运营和检维修第三方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统一协调、管理,确保设施安全运行。
二、你单位应 (略)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除按照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情形外,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向社会公开验收报告。
按照经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认真梳理并确认各项环境保护措施落实后,按照国家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要求,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重新或变更申请并取得排污许可。建立与项目环境保护工作需求相适应的环境管理团队,完善企业各项环境管理制度,加强环境管理,不得无证排污或不按证排污。
三、若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治生态破坏的措施等发生重大变动,你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若环评文件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你单位应当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批我局重新审核。
四、本批复仅针对环境影响提出相关要求,对涉及土地、规划、城建、应急、安全、排水、消防、水土保持等,应符合相关政策及法律法规要求。
经办人:冷超慧
二〇二四年二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