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单位 | 邱前等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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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名称 | 邱前、邱洪举等53户住宅楼 | |||
建设地址 | (略) 玉都街道塘面社区安置区 | |||
建设规模 | 总建筑面积44864.74㎡ | 合同价格 | 4486.474 | 万元 |
工程总承包单位 | ||||
勘察单位 | 核工业赣州工程 (略) 、广东肇庆 (略) | |||
设计单位 | 多贝建筑设计(西安)有限公司、广东 (略) 、中凡 (略) | |||
施工单位 | 信宜 (略) | |||
监理单位 | (略) 众鑫 (略) | |||
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 | 邱洪辉 | 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 | ||
勘察单位项目负责人 | 孙志华、阮剑剑 | 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 | 王瑞、师令华、陈满劲 | |
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 | *荣 | 总监理工程师 | 邹义方 | |
合同工期 | 2023.11.23 ~ 2025.11.22 | |||
状态 | 正常 | |||
备注 | 质量监督注册号:Z2024-036,安全监督注册号:A2024-036 该项目共53栋,每栋地上6.5层。 |
注意事项:
一、本证放置施工现场,作为准予施工的凭证。 二、未经发证机关许可,本证的各项内容不得变更。 三、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对本证进行查验。 四、本证自发证之日起三个月内应予施工,逾期应办理延期手续,不办理延期或延期次数、时间超过法定时间的,本证自行废止。
五、在建的建筑工程因故中止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当自中止施工之日起一个月内向发证机关报告,并按照规定做好建筑工程的维护管理工作。
六、建筑工程恢复施工时,应当向发证机关报告;中止施工满一年的工程恢复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报发证机关检验施工许可证。
七、凡未取得本证擅自施工的属违法建设,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的规定予以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