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议,我局拟对以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作出审批决定。为保证审批工作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现将拟作出审批决定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基本情况予以公示。
听证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提出听证申请。
公示期限:自本信息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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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名称 | 建设单位名称 | 建设地点 | 环评文件编制单位名称 | 建设项目概况 | 主要环境影响和环境保护对策与措施 | 建设单位开展的公众参与情况 | 公示起止日期 |
年产500万套电动自行车零部件项目 | (略) (略) | (略) 武清区京津科技谷产业园福达路73号 | 津诚环安(天津) (略) | (略) (略) 成立于2022年11月2日,企业计划投资200万元人民币,租赁南益石材(天津)有限公 (略) 武清区京津科技谷产业园福达路73号厂房的部分车间建设年产500万套电动自行车零部件项目。主要建设内容为:购置并安装注塑机、破碎机等生产设备,建成后预计年产500万套电动自行车零部件。 | (1)废气 注塑工序产生的有机废气经集气罩收集后送入“过滤棉+两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净化处理后经15m高排气筒P1排放;破碎废气经破碎间整体收集后通过布袋除尘器处理后经15m高排气筒P2排放。 由分析可知,TRVOC、非*烷总烃满足《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12/524-2020);苯*烯、*烯腈、1,3-*二烯、*苯、*苯、颗粒物排放浓度满足《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苯*烯、*苯排放速率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DB12/059-2018)。 *苯、非*烷总烃厂界浓度能够满足《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同时非*烷总烃车间外浓度可以满足《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要求;苯*烯、*苯厂界浓度、臭气浓度可以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DB12/059-2018)中限值要求。 (2)废水 职工生活污水、冷却废水经化粪池 (略) 政污水管网,排入天自有源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 通过分析可知,本项目废水污染物浓度满足《污水综合排放标准》(DB12/356-2018)三级标准要求。 (3)噪声 基础减振,车间墙体隔声,选用低噪声设备等措施。根据预测结果可知,项目四周厂界处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限值。且厂界外50m范围内无噪声敏感点,因此不会对声环境产生明显影响。 (4)固废 一般工业固废暂存于一般工业固废暂存区,位于车间东南侧,面积约10m2,交由一般固废处置单位处理或交由物资回收部门处理;生 (略) 管理委员会清运处置;危险废物暂存于危废暂存间,定期交由有资质单位进行清运处置,危废暂存间位于车间东南角,面积约15m2。 | / | 2023年7月17日-2023年7月21日 |
公示期限内,公众可以通过电话和信函的方式提出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审批的意见和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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