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期限:即日起7天。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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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环审〔2023〕42号
关于对《 (略) 科创产业园区-城西产业园开发建设规划(2021-2030年)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查意见
(略) 科创产业园区管理委员会:
你单位委托镇江 (略) 编制的《 (略) 科创产业园区-城西产业园开发建设规划(2021-2030年)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收悉。2022年11月9日,有关部门代表和专家组成审查小组,对《 (略) 科创产业园区-城西产业园开发建设规划(2021-2030年)环境影响报告书)进行了技术评估,现根据评审小组意见(会议纪要)及评审修改后的《报告书》,经研究,我局提出审查意见如下:
一、?? 规划概述
(一)规划范围:
规划范围:东至明珠湾,南至金苇路,西至联丰港,北至三栏路,规划用地面积约 372 公顷。
(二)规划期限:2021-2030年。
(三)功能定位:
规划定位为工程电气及装备制造基地、三产融合综合性科创产业园区、“产学研用”一体化发展示范区。
(四)产业定位:
(略) 经济,推动商贸、服务业、总部经济、金融租赁、商住开发、城市综合体等新业态加快发展。促进原有企业转型升级,退城进区,提升工程电气、装备制造业高端化发展,打造三产融合、生产性服务业集聚的综合性园区。
(五)用地布局规划:
1、居住用地规划
规划居住用地为133.69 公顷, (略) 建设用地的38.64%,主要沿新扬北路、新民路布局,由一类居住用地、二类居住用地、其它居住用地和商住混合用地组成。
2、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用地
规划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为38.35公顷, (略) 建设用地的11.08%,主要为住区生活需求配置,包括行政办公用地、教育科研用地、医疗卫生用地、社会福利设施用地和社区服务中心用地。
3、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
规划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为16.15公顷, (略) 建设用地的4.67%,主要为位于中电大道东侧、扬子西路两侧,包括商业用地、商务用地、公用设施营业网点用地和其他服务设施用地四类。
4、工业用地规划
规划工业用地64.65公顷, (略) 建设用地的18.68%,含一类工业用地,主要位于新扬北路、中电大道西侧以及宜和路北侧。本次规划原工业用地范围不变,因本规划工业用 (略) 总规相应地块有冲突,未来将促进原有企业转型升级,退城进区,逐步将本规划区内用地性质与《 (略) 总体规划(2013—2030年)》相对应。
5、道路与交通设施用地规划
规划道路与交通设施用地为60.31公顷, (略) 建设用地的17.43%, (略) 道路用地, (略) 主干路、次干路、支路三级体系组成。
6、绿地与广场用地规划
规划绿地与广场用地为32.87公顷, (略) 建设用地的9.5%,本规划范围内的绿地主要是防护绿地,布置在明珠大道西侧、中电大道两侧、扬子西路北侧以及工业地块周边。
7、河道用地规划
规划河道用地为14.93公顷,本规划范围内的河道主要为联丰港与明珠湾,其余为村级河道。
8、农林用地规划
规划农林用地为11.14公顷,本规划范围内的农林用地布置在新民路西侧以及三新线西侧。
(五)环保基础设施:
1、给水工程:规 (略) 第二水厂供水, (略) 总体规划水厂供水能力将提升为18万m3/d。给水干管由第二水厂出线,分别沿扬子西路和宜禾路敷设。管径分别为DN600和DN800。规划给水主干管沿宜禾路、新扬北路、扬子西路、新民路敷设,管径为DN300—DN800。其余沿 (略) 道路敷设给水支管,管径为DN200—DN300。规划给水管网以环状布置为主,增加供水安全性。
2、排水工程:
产业园规划实行“雨污分流、清污分流”的排水体制。
(1)雨水工程
雨水采用分散和就近排放的原则,充分采用低影响开发设计理念。采用雨污分流。现状宜禾路、扬子西路敷设雨水干管,管径为DN800—DN1000。规划雨水管沿道路敷设,充分利用场地坡度,以最短的距离靠重力流排入附近的河流、水体中,管径为DN600—DN1000。
(2)污水工程
产业园的生产及生活污水经预处理达接管标准后接管至沙家港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后排放。保留现状中电大道、扬子西路、明珠大道污水主干管,管径为DN600,规划沿新扬北路等次道路完善污水主管网体系,管径为DN500-DN800。规划沿其他道路敷设污水支管,管径为DN400—DN600。
二、污染物排放标准
(一)大气污染物
产业园企业大气污染物颗粒物、SO2、NOx、HCl、硫酸雾、*苯、二*苯、VOCs排 (略) 地方标准《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中相关标准;无组织VOCs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其中橡胶制品工业企业大气污染物颗粒物、氨、*苯、二*苯、非*烷总烃排放执行《橡胶制品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7632-2011)中表5和表6标准,恶臭污染物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中排放限值,新建锅炉执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4385-2022)表1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二)废水
产业园内废水经预处理达接管标准后接管至沙家港污水处理厂,尾水达《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表1的一级A等相关标准后排入夹江。
(三)噪声
居住、商业、工业混杂区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2008)2类标准;工业区执行3类标准;道路交通干线两侧相邻三类区域两侧 20 米内、相邻二类区域两侧30米内执行4a类标准。施工作业现场执行《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夜间噪声最大声级超过限值的幅度不得高于15dB(A)。
(四)固体废物:产业园工业固废的贮存和处理处置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及其修改单(2023年7月1日起按GB18597-2023执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
三、对《报告书》的总体审议意见
《报告书》基础资料翔实,内容较全面,技术路线和方法基本适当,提出的优化调整建议、预防和减缓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措施基本可行,评价结论总体可信。
四、在产业园开发建设和环境管理中,须认真落实《报告书》及生态环境部门提出的环境保护要求和各项环境影响减缓措施,实施污染物限值限量排放管理,落实产业园总体发展目标和规划,着重做好以下工作。
(一)优化产业结构布局。 (略) 国土空间规划协调和衔接,加强土地资源集约节约利用,合理开发利用,符合各功能区用地要求。加快实施产业结构调整与升级,逐步实现产业升级转型,实现产业园与生态环境保护协调发展。
(二)完善区域基础设施。污水工程方面,应加快区内污水管网的建设,完善区内雨污分流和污水截留工程,推进雨水、污水管网均与规划道路的同步建设,在企业入驻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完成前应确保管网敷设到位,实现工业废水和生活污水管网与污水处理厂管网的衔接。供气工程方面,应推动天然气管线沿道路进行敷设,保证入驻企业和居民区用气需求。
(三)严格产业和建设项目准入门槛。园区应提高空间准入、产业准入和环境准入门槛,完善区域负面清单管理模式,严控新增污染物排放。落实《报告书》中生态环境准入要求,严禁违反国家产业政策、不符合区域产业规划等建设项目入园。
(四)贯彻循环经济理念,落实环境影响减缓与碳减排对策措施。大力推进产业园区域循环经济的发展,促进水资源、土地和能源的高效、清洁利用,推进资源节约集约循环利用。建立环境管理体系,落实“三线一单”管控要求,推进开展减污降碳协同增效,探索建立低碳园区管理模式。
(五)加强产业园环境风险防范。建立健全应急防范体系,编制和完善产业园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设置应急救援物资和定期组织开展事故应急救援演练,建立风险防范体系,全面提升环境风险防范和事故应急处置能力,保障环境安全。
(六)严守环境质量底线,落实污染物总量管控要求。坚持落实“生态环境质量只能更好、不能变坏”的底线要求,以“守底线、提质量”为总体思路,积极按照规划中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以及本次规划环评补充提出的各项环境影响减缓措施,以确保环境质量改善目标的实现。按要求分阶段推进产业园污染物排放限值限量管理,按“一园一策”方式编制污染物排放限值限量管理实施方案,落实规划期主要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的总量控制限值。建立健全环境要素监测监控体系,定期开展大气、地表水、地下水、声、土壤等环境质量的跟踪监测工作,督促企业按照要求开展日常监测。
(七)进一步加强排污许可证制度管理,产业园管理部门要督促园区企业按照国家排污许可工作制度,及时申领排污许可证,做到持证排污、按证排污,不得无证排污。
(八)在规划实施过程中,要严格按照《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要求,每隔五年开展一次环境影响跟踪评价,规划方案在实施范围、适用期限、规模、结构和布局等方面进行重大调整或修订时,应重新或者补充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五、对拟入区建设项目环评的指导意见
拟入区建设项目,应结合规划环评提出的指导意见做好环境影响评价工作,严格执行规划环评提出的空间管控、污染物排放、环境准入等要求,加强与规划环评的联动,重点开展工程分析、环境影响评价和环保措施的可行性论证,强化环境监测和环境保护相关措施的落实。
拟入区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可共享规划环评取得的成果、环境现状基础资料、区域污染源调查资料以及每年开展的环境质量监测数据等资料,相应评价内容可结合更新情况予以简化。
2023年6月30日
抄送: (略) 扬中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局、镇江 (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