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意向承租方须亲自勘验标的,勘验现场时做好拍照录像等相关记录,标的状况以勘验时的实际情况为准。意向承租方须在对标的状况及交易风险进行充分调查研判后,按照公告的要求向中心提出承租申请并交纳保证金到中心指定银行账户。各意向承租方一旦报名并交纳保证金,即表明已完全了解与认可标的状况及相关约定,自愿接受标的的全部现状与瑕疵,并愿承担一切责任与风险,被确定承租资格后不得以不了解标的状况或标的有瑕疵、租赁合同条款存在问题、标的或土地披露面积与相关部门核定面积不符等为由拒绝履行相应承租义务。 2、竞价结束时的最高报价者即为最终承租方,最终承租方须在竞价结束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实物资产受让(承租)申请书》原件、自然人身份证复印件、法人营业执照等纸质报名资料(复印件的签字或盖章)递交至中心。 3、出租方与承租方应于竞价成交之日起 15个工作日内签订《租赁合同》,承租方应在《租赁合同》签订后,收到内蒙古产权 (略) 发出的交款信息起5个工作日内将首年的租金交纳至内蒙古产权 (略) 指定账户。内蒙古产权 (略) 在收到年租金后3个工作日内出具交易凭证,并将租金转付至出租方指定银行账户。出租方收到全部租金及承租押金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与承租方办理完毕房屋移交手续。 4、后续租金由出租方和承租方自行结算,剩余年度的租金在上一年度租期到期前1个月,由最终承租方直接打入出租方指定账户,以后年度以此类推。 5、对承租标的的使用(经营)要求:承租方应按照标的的使用性质合理使用该标的及其设施、设备。如因承租方使用不当造成该标的及设施、设备损坏的,承租方负责修复或者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6、承租标的的维修要求:在租赁期间,承租方自行负责标的的修缮、设备设施维修改造等,并承担相应费用。 7、承租标的的改善要求:承租方不得改变标的结构,不得损坏消防设施及通道,如需设置对该标的结构有影响的设备时,需征得出租方书面同意后方可施工,所需投资由承租方承担。 8、转租的要求:承租方在租赁期间未经出租方书面同意,不得将标的以任何方式进行转租、转包、转借,否则出租方有权没收全部押金并无条件收回标的。 9、税费的负担:标的交付之前产生的费用由出租方承担,标的交付日后所产生的一切税、费由承租方承担。承租期间,承租方承担水、电、暖、煤气及物业费等。 10、在租赁期间对消防、卫生、综合治理等的要求:在租赁期间,防火安全、门前三包、综合治理及安全保卫等工作,承租方应执行有关部门规定并承担全部责任和服从出租方监督检查。 11、承租相关其它条件以出租方、承租方最终签订的租赁合同为准,但公告中公示的内容作为租赁合同的组成部分,租赁合同内容不得与公告内容相违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