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略) 开州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开州环执责改〔2023〕42号
被责令改正单位: (略)
法定代表人:郑持伟
《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MA6059K66C
地址: (略) 开州区临江家居产业园5号楼3-4单元楼标准厂房
2023年11月 (略) 开州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 (略) 开州区临江家居产业园5号楼3-4单元楼标准厂房的 (略) 进行现场检查,发现 (略) 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略) 从事门窗制造、销售等,检查当日生产量为50套木门,其中喷漆约为30套木门,共使用油漆喷漆约45公斤。喷漆房内有2名员工正在喷漆,其配套建设的大气污染防治废气收集和UV光氧治理设施设备处于关闭状态,未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致使大气污染物直接排放,给环境带来影响。
以上事实有:证据: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勘验)示意图、调查询问笔录、视听资料、废气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管理信息表,证明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证据: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书、现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违法主体,及其他相关证据为凭。
以上证据由执法人员提取, (略) 生产主管杜小兵提供。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二第四款“严禁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禁止通过偷排、篡改或者伪造监测数据、以逃避现场检查为目的的临时停产、非紧急情况下开启应急排放通道、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规定,已构成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第三款“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三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第(三)项“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的规定。
现责令 (略) :立即改正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按照规定正常运行大气防治污染设施,确保污染物达标排放。
(略) 开州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并在30日内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复查。
如你(单位)拒不改正违法排污行为, (略) 开州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三条和《 (略) 环境保护条例》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对你(单位)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和移送公安机关行政拘留。
(略)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 (略) 开州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 (略) 提起行政诉讼。如 (略)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 (略) 起诉,又不履行本决定, (略) 开州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略) 万 (略) 强制执行。
(略) 开州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2023年1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