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D *** -0300-2022-1673 | 分 类: | (略) 署落实 | |||
(略) 门: | 遂川 (略) | 发文日期: | 2022-08-08 16:41:17 | |||
标 题: | 关于印发《关于推行“交房即交证”试点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时限: | 常年公开 | 公开范围: | (略) 会 | |
有效性: | 有效 | 浏览: |
关于印发《关于推行“交房即交证”试点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略) 、 (略) 、吉 (略) 遂川监管组:
《关于推行“交房即交证”试点工作的实施方案》已经 (略) 、县住房 (略) 、 (略) (略) 、县人民防空办公室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遂川 (略) 遂川县住房 (略)
(略) (略) 遂川县人民防空办公室
2022年5月7日
?关于推行“交房即交证”试点工作的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 (略) 办公厅关于压缩不动产登记办理时间的通知》(国办发〔2019〕8号)、《吉安市深入推进改革“一号工程”加快建设一流营商环境暨2022年全市营商环境大提升年实施方案》(吉办字〔2022〕6号)和遂川县优化营商环境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遂川县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遂营商〔2021〕3号)文件要求,进一步优化我县不动产登记、交易、税务服务工作,持续提高人民群众办事的便利度和满意度,现结合全县的实际制定实施方案如下:
一、工作内容
“交房即交证”是指对已完成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新建商品房项目,房地产开发企业将新建商品房的房屋钥匙、《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带税率增值税发票等交付给购房人的当日, (略) 门向该提出申请的购房人颁发《不动产权证书》。
二、工作目标
2022年6月底前县城新建商品房“交房即交证”实现零突破,2023年全面推行。
三、适用范围
本方案适用于我县新建商品房开发项目。自2022年4月1日起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开发项目应大力推行“交房即交证”工作,目前已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且符合“交房即交证”的项目,开发企业可根据实际情况自愿申请。
四、工作流程
我县要大力推进将新建商品房首次登记作为交房的前提条件,中心城区新建的商品房项目以及已开发销售但尚未交房的统一按以下工作流程开展“交房即交证”工作:
(一) (略) 门积极引导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商品房预售时,主动申请提供“交房即交证”服务;牵头购房合同(补充合同)有关条款的修订。
(二) (略) 门积极引导房地产开发企业主动申请提供“交房即交证”服务,同时签订合作协议,制定优化交房即交证流程,梳理有需求的业主,提前准备申请材料。
(三) (略) 门在办理商品房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和建设项目竣工用地复核验收意见时,提前组织做好权籍调查工作,确保核发《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合格意见单》和建设项目竣工用地复核验收意见的同时完成每套商品房首次登记前的权籍调查成果, (略) 门共享权籍调查成果信息。
(四) (略) 门在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后及时 (略) 门共享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备案信息; (略) 门在对项目核发《竣工验收备案表》后及时 (略) 门共享项目竣工验收备案信息; (略) 门对测绘成果审核完毕后及时 (略) 门共享测绘成果。
(五) (略) (略) 门共享的项目竣工验收备案信息,辅导房地产开发企业在交房前办理商品房首次登记。 (略) 门在完成商品房首次登记后 (略) 门共享商品房登记信息。
(六)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办理交房前向购房人开具不动产销售的应税发票,购 (略) 门申报并缴交契税。购房人完税后, (略) 门将完税信息自动推送 (略) 门;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商品房首次登记完成后备齐材料为购房人申请办理商品房不动产权证书, (略) 门受理不动产登记资料,由房地产开发企业缴交登记费用后,在规定工作日内办结。
(七)在约定交房日,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房屋交付使用的当日,向购房人交付《不动产权证书》,实现“交房即交证”。
五、职责分工
(一) (略) 门要加强用地和规划监管,加快不动产权登记,推行不动产登记便民服务窗口向房地产开发企业延伸,为已办理商品房首次登记并申请“交房即交证”的购房人提供现场服务,逐步实现购房人收房当日即可领取不动产权证书。
(二) (略) 门要引导房地产开发企业压缩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的办证时限,推动房地产开发企业积极主动做好申请办理不动产权证书的准备工作;要积极推动房地产开发企业与购房人将“交房即交证”作为选择性条款写入商品房买卖的补充协议。
(三) (略) 门要主动做好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纳税及购房人契税申报辅导,负责辅导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具增值税应税发票,购房人完税后,将完税信息自动推送 (略) 门,并做好契税完税台账管理工作及房地产开发企业纳税申报的监管工作。
(四) (略) 门在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后及时 (略) 门共享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备案信息。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
“交房即交证”便民利企改革,是贯彻落实党中央、 (略) 深化“放管服”改革要求,深入推进不动产登记服务便民利企的具体举措。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切 (略) 位,牢固树立服务意识,注重购房人体验,成立由自然资源、住建、税务、 (略) 门组成的“交房即交证”工作专班,解决工作推进过程中遇到的各类问题。 (略) 门要密切协作,强化协同,确保上下一盘棋、统筹推进。
(二)深化信息共享
(略) 门间信息共享,打破信息孤岛, (略) 、 (略) ,方便企业和群众办事创业。中心城区应在试点的基础上加快全面推进,部门间共享的数据手工传递与系统推送同步开展,最终实现依托市数据共享交换平台建立相关信息交换与互信共享机制; (略) 有材料可通过信息共享获取的,不得要求申请人重复提交; (略) 会信用代码、法人代表身份证、代理人身份证等材料,已在其他涉税环节获取的,不再重复提交。
(三)做好宣传辅导
在开展“交房即交证”工作中,要充分尊重企业群众意愿,切实保护企业群众的合法权益,让改革红利惠及千企万众。同时,要积极 (略) 、 (略) 、新闻广播、张贴告示等方式,及时宣传该项便民利企举措,报道相关典型做法和工作成效,促进互相学习借鉴,加强舆论引导,及时回应群众关切。
附件:1.交房即交证流程图
2. (略) 城区推行“交房即交证”试点工作的实施方案政策解读
附件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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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
约
阶
段
并
联
审
批
阶
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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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
交
证
阶 段
附件2:
关于推行“交房即交证”的实施方案政策解读
2022年5月7日,遂川 (略) 、遂川县住房 (略) 、 (略) (略) 、遂川县人民防空办公室联合印发《 (略) 城区推行“交房即交证”试点工作的实施方案》(遂自然资发〔2022〕 (略) )。现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为认真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吉安市深入推进改革“一号工程”加快建设一流营商环境暨2022年全市营商环境大提升年实施方案》(吉办字〔2022〕6号)精神,有效疏解新建商品房不动产权证书办理时间长的问题,不断提升政府服务质量,优化我县营商环境,有效提升企业和群众拥有更多的获得感和幸福感。
二、目标任务
“交房即交证”是指对已完成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新建商品房项目,房地产开发企业将新建商品房的房屋钥匙、《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带税率增值税发票等交付给购房人的当日, (略) 门向该提出申请的购房人颁发《不动产权证书》。
三、实施效果
只要符合登记条件、完成缴税的楼盘项目,都可以申请“交房即交证”。对申请“交房即交证”的开发企业办理首次登记、过户转移登记、缴交税费等业务时,不动产登记 (略) 门加强工作协同,实行合并办理、压缩时限,实现在新建商品房交房现场就可以为购房人颁发不动产权证书。购房者在拿到新建商品房钥匙的同时,还拿到购房发票和不动产权证书。该模式不仅简化了购房人的办证手续,也便于业主办理落户、子女上学、抵押贷款等与房产有关的事宜,保障购房人权益及时实现,也有助于房地产市场秩序的健康有序发展。
四、工作流程
要大力推进将新建商品房首次登记作为交房的前提条件,中心城区新建的商品房项目以及已开发销售但尚未交房的统一按以下工作流程开展“交房即交证”工作:
(一) (略) 门积极引导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商品房预售时,主动申请提供“交房即交证”服务;牵头购房合同(补充合同)有关条款的修订。
(二) (略) 门积极引导房地产开发企业主动申请提供“交房即交证”服务,同时签订合作协议,制定优化交房即交证流程,梳理有需求的业主,提前准备申请材料。
(三) (略) 门在办理商品房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和建设项目竣工用地复核验收意见时,提前组织做好权籍调查工作,确保核发《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合格意见单》和建设项目竣工用地复核验收意见的同时完成每套商品房首次登记前的权籍调查成果, (略) 门共享权籍调查成果信息。
(四) (略) 门在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后及时 (略) 门共享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备案信息; (略) 门在对项目核发《竣工验收备案表》后及时 (略) 门共享项目竣工验收备案信息; (略) 门对测绘成果审核完毕后及时 (略) 门共享测绘成果。
(五) (略) (略) 门共享的项目竣工验收备案信息,辅导房地产开发企业在交房前办理商品房首次登记。 (略) 门在完成商品房首次登记后及 (略) 门共享商品房登记信息。
(六)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办理交房前向购房人开具不动产销售的应税发票,购 (略) 门申报并缴交契税。购房人完税后, (略) 门将完税信息自动推送 (略) 门;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商品房首次登记完成后备齐材料为购房人申请办理商品房不动产权证书, (略) 门受理不动产登记资料,由房地产开发企业缴交登记费用后,在规定工作日内办结。
(七)在约定交房日,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房屋交付使用的当日,向购房人交付《不动产权证书》,实现“交房即交证”。
遂川 (略) 办公室 2022年5月7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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