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略) 人民政府:
(略) 人民政府审核同意上报的《关 (略) (略) 2024年度第十一批次城镇建设用地的请示》(珠自然资金字〔2024〕878号)收悉。经市人民政府同意,批复如下:
一、同意将国有农用地0.3845公顷(其中耕地0.1367公顷)转为建设用地。上述批准建设用地0.3845公顷,由当地人民政府依法依规供应,用于城镇建设。
二、 (略) 人民政府负责落实补充耕地。督促补充耕地责任单位认真按照补充耕地方案,补充数量相等、质量相当的耕地,落实建设占用耕地耕作层土壤剥离利用。
三、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征收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
(略) (略)
2024年9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