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采购的货物实际所需的数量以(略)方下达的供货单和实际签收的数量为准。单价按照每期对应的宁乡 (略) 常用材料价格;服务 (略) 排水事务中心材料货物供应(包括但不限于沥青混凝土、砂石、商品混凝土、小型机械设备、井盖、劳保用品、各类工具等运输、装卸、检测、验收等交付使用前发生的所有费用,质保期内售后服务、保管配合费等)。
3.质量要求1、(略)方提供的产品应是原装正品,产品符合国家规定的有关制造验收合格标准,质量按国家标准一次性验收合格。2、质保期从验收合格后开始计算。质保期内所有维护等要求免费上门服务。3、(略)方应保证提供的所有货物是全新、未使用过的,所有货物的设计、制造都应按先进的工艺技术进行,无材料设计或制造工艺上的缺陷。并完全符合招标文件和相应的现行国家标准及规范规定的质量、规格和性能的要求。提交货物的技术规范应与招标文件规定的技术规范相一致。4、在货物质量保证期之内,(略)方应对货物的质量缺陷负责。5、在交货前,(略)方应对货物的质量、规格、性能、数量等进行详细而全面的检验,并出具一份证明货物符合合同规定的证书,检验的结果和细节应在证书中加以说明。6、整体项目质保期(略)年,(略)方提供全免费维护,维保且报修响应时间(到达现场的时间)为 24 小时以内。7、(略)方所提供的材料需经验收,如发现有任何质量问题,(略)方必须立即以同样型号的产品在规定的时间内予以更换。8、服务时间承诺:须明确现场响应的时间,在承诺响应时间内不能到达或完成服务的惩罚措施。
4.售后服务1、技术支持:1)提供 7×24 小时的技术现场服务。2)敏感时期、重大节假日提供技术人员值守服务。2、故障响应:1)提供 7×24 小时的现场故障服务受理。2)对重大故障提供 7×24 小时的现场支援,一般故障提供 5×8 小时的现场支援。3、备品、备件服务:遇到重大故障,提供所需更换的任何备件。4、质保期内出现任何质量问题(人为破坏或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除外),由(略)方负责全免费(免全部工时费、材料费、管理费、财务费等等)更换或维修。质保期满后,无论采购人是否另行选择维保人,(略)方应及时优惠提供所需的备品备件。
5.其他要求 按实结算,货到(略)方指定地点,完成供货、验收并派送到位后,符合协议约定的付款条件,材料采购工程量每月 20 日前,对上月已完成工程量进行审结,价款按一季度一付款执行,(略)方向(略)方提供等额合法税务发票起 30 天内一次性支付结算。
与履约验收挂钩的资金支付条件及时间:
收款账户: (略) 玉潭支行(长沙 (略) :(略)001)
3.预付款保函: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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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支付形式:国库集中支付
四、交货时间、地点和方式交货时间:本次采购服务周期一年。根据(略)方需求采用定时定点供货,并送至(略)方指定地点。
交货地点:(略)方指定地点
五、验收标准和方法(1)验收主体:(略)方为项目的验收主体
验收组织方式:委托第三方组织
是否邀请本项目的其他供应商:否
是否邀请专家:否
是否邀请服务对象:否
是否邀请第三方检测机构:否
验收组织的其他事项:
1、项目验收国家有强制性规定的,按国家规定执行,(略)方需委托经(略)方认可的检测机构对本项目进行验收,测试的技术参数必须达到其投标文件中的承诺,验收费用由(略)方承担,验收报告作为申请付款的凭证之一。2、验收过程中产生纠纷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认定的检测机构检测,如为(略)方原因造成的,由(略)方承担检测费用;否则,由(略)方承担。3、项目验收不合格,由(略)方返工直至合格,有关返工、再行验收,以及给(略)方造成的损失等费用由(略)方承担。连续两次项目验收不合格的,(略)方可终止合同,另行按规定选择其他人采购,由此带来的一切损失由(略)方承担。
(2)履约验收时间:供应商提出验收申请之日起7日内组织验收
(3)履约验收方式:分期/分项验收
(4)履约验收程序: (略) 政府采购履约验收规定的程序。
(5)履约验收的内容:
技术履约验收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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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履约验收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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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履约验收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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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履约验收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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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履约验收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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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知识产权 (略) 理方式1 (略)方对其所销售的货物应当享有知识产权或经权利人合法授权,保证没有侵犯任何第三人的知识产权和商业秘密等权利。2 (略)方使用(略)方提供的货物对第三人构成侵权的,应当由(略)方承担全部法律责任,给(略)方造成损害的,(略)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3 (略)方委托(略)方开发的产品,(略)方享有知识产权,未经(略)方许可不得转让任何第三人。
七、(略)方的权利和义务1.(略)方有权依据双方签订的合同对(略)方提供的货物进行验收。当验收结果未达到标准时,有权依据合同约定要求(略)方委托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认定的检测机构检测,如为(略)方原因造成的,由(略)方承担检测费用;否则,由(略)方承担。
2.根据本合同规定,按时向(略)方支付应付货物费用。
3.国家法律、法规所规定由(略)方承担的其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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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略)方的权利和义务1.根据本合同的规定向(略)方收取相关货物费用。
2.接受项目行业管理部门及政府有关部门的指导,接受(略)方的监督。
3.国家法律、法规所规定由(略)方承担的其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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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违约责任1. (略)方自交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款项;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约定采取履行进度结算、定期结算等结算方式的,付款期限应当自双方确认结算金额之日起算。合同明确需检验或验收的,应明确检验或验收期间,约定交付后经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作为支付条件的,付款期限应当自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之日起算;采购人拖延检验或者验收的,付款期限自约定的检验或者验收期限届满之日起算。(略)方不得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者在合同未作约定的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微企业款项。(略)方存在迟延支付(略)方合同款项的,应当承担付款逾期利息。双方对逾期利息的利率约定为年息3%(约定利率不得低于合同订立时 (略) 场报价利率),未做约定的,按照每日利率万分之五的标准支付逾期利息。
2. (略)方不得 (略) 划调整、政府换届、机构或者职能调整以及相关责任人更替等为由违约毁约。因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改变政策承诺、合同约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依法对(略)方因此受到的损失予以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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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成本补偿和风险分担约定/
十一、不可抗 (略) 理1.在合同有效期内,任何一方因不可抗事件导致不能履行合同,则合同履行期可延长,其延长期与不可抗影响期相同。
2.受阻一方应在不可抗事件发生后尽快用电话通知对方并于事故发生后
天内将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等用特快专递或挂号信寄给对方审阅确认。
3.不可抗事件延续
天以上,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确定是否继续履行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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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合同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五十条规定: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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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因本合同引起的争议,(略)(略)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若(略)(略)双方不能解决争议,可通过以下途径之一解决:
向(略)方所 (略) 提起诉讼。
十四、合同生效及其他事宜1.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或授权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2.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略)方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略)方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补充协议签订后,报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方可作为主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十五、合同文件构成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
(1)中标(成交)通知书;
(2)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
(3)通用合同条款;
(4)采购文件;
(5)投标(响应)文件;
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须经合同当事人签字或盖章(自然人签字、法人盖章)。
(略)方(公章): | (略) 政府招标采购人((略)方) (略) | (略)方(公章): | (略) 政府招标供应商((略)方) (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