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正公告
根据国家医疗保障局《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第2号)文件要求,定点医疗机构不得为非定点医疗机构提供医保结算,经医保办与上级部门确认, (略) 医疗保障局暂未开始2023年医保定点机构签署工作。磋商公告及招标文件中规定的特定资格要求:供应商 (略) 社会保险定点机构(医学检验)服务协议仍需保留,第三方机构可先行提供2022年的协议,待2023年协议签署后及时提交。
开标时间改至2023年2月24日8:30(过时不予参加此次项目)
其他招投标条款不变。特此通知。
(略) 溧 (略)
2023年2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