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促进我县充电基础设施(以下简称“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推进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完善高质量充电 (略) 络体系促进新能源汽车下乡行动方案(2023—2025年)的通知》(浙政办发〔2023〕42号)、《浙江省财政厅等五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省级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奖补政策的通知》(浙财建〔2022〕172号)、《 (略) 2024年度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奖补资金使用操作细则》(嘉发改〔2024〕55号)和浙江省2024年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发展奖补资金发放指南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海盐县2024年度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奖补资金使用操作细则》。现予以公示,公示期自2024年9月5日至2024年9月11日。如有意见建议,请在公示期间内反馈。联系电话:0573-*。
海盐县发展和改革局 海盐县财政局
2024年9月5日
海盐县2024年度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奖补资金使用操作细则
一、补贴内容
1.补贴产品。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8月31日期间,在我县投资建成正常投运并接入“浙江省充电基础设 (略) ”, (略) 场监管局依法授权的计量机构检定合格的新能源汽车公用充电设施。
2.补贴对象。我县范围内实施新能源汽车公用充电设施建设项目的投建主体。
3.补贴标准。公共充电站按额定功率进行补贴,每个充电设施按250元/千瓦标准进行补贴,且平均至每个充电桩不超过*元。对农村地区(通元镇、百步镇、沈荡镇、于城镇、澉浦镇)公共充电设施,补贴标准提高30%。补贴额度最高不超过充电设施投资的30%(投资仅含充电设施主体设备投资,不含土建施工、变压器电缆等配电侧设备、安防等其他辅助设备投资)。
二、申报材料
1.海盐县充电设施项目财政补贴资金申请表。
2.项目建设单位的组织机构代码证、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开户名称、银行及账号。
3.充电设施建设备案表(通过 (略) 3.0进行备案)、建设场地产权证明(由第三方投建的还需提供场地租赁协议)、合作协议等。
4.证明充电设施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技术标准和设计规范的检验检测或认证等资料。包含出厂报告、由市场监管局依法授权的计量机构出具的检定合格证书。
5.符合国家相关资质要求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项目审计报告及设备投资财务投资清单(发票)。
6.证明充电设施具有公共属性的现场设施整体照片、近景照片。
7.充电设施正常运行且已接入“浙江省充电基础设 (略) ”的依据资料。
8.其他需要提供的资料。
三、申报流程
(一)组织申报。由县发改局组织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奖补资金申报工作,在申报期内,符合条件的企业准备申报材料并建立申报档案,统一递交至属地镇街道进行初审。
(二)属地镇街道初审。由属地镇街道对申报材料进行核实初审,并进行现场踏勘确认。材料初审确认后,出具审核意见,报县发改局。
(三)部门联审。县发改 (略) (略) 、 (略) (略) 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有必要的可开展现场踏勘确认。材料审核确认后,出具联审意见并形成资金补贴方案。
(四)方案公示。县发改局负责对联审形成的资金补贴方案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三个工作日。
(五)资金申请。经公示无异议后,资金补贴方案提交县发改局党组会议审议通过后向县财政局申请奖补资金。
(六)补贴发放。县财政局根据资金拨付申请,及时将省级及以上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奖补资金下达至县发改局。由县发改局及时将补贴发放到位,并配合省级部门适时对补贴对象开展抽查。
四、其他
1.经事后抽查或审计确认,对存在充电基础设施与申报材料不符、性能指标未达到要求、提供虚假信息等骗取补助资金的企业,实施信用联合惩戒,取消其享受我县补助的资格,并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2.中央财政节能减排补助(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奖励)用于我县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应用补助;统筹省级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奖补资金用于我县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应用补助,剩余资金用于补贴我县具有公交运营资质,购置国产纯电动、插电式混合动力和燃料电池公交车辆运营的企业。所有同级专项资金补助按照就高不重复原则进行,防止发生重复补贴现象。
3.本细则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如遇上级政策调整,由县发改局另行研究并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