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查,我局对江 (略) 氟石膏制作胶凝材料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决定,审批决定具体内容在江西省生态环境厅首页公示,公示期自信息发布日起7日届满。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电话:0797-(略)
通讯地址: (略) 民服务中心 (略) 投资项目审批股
项目名称 | 江 (略) 氟石膏制作胶凝材料项目 |
环评批复文号 | 会行审投资字〔2024〕49号 |
环评批复时间 | 2024年9月27日 |
批复文件 | 会行审投资字〔2024〕49号关于《江 (略) 氟石膏制作胶凝材料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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