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城壁鑫生态 (略) :
你单位报来《关于审批< (略) 百花湖镇坪山村生态养殖场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的申请》已收悉,贵州筑诚 (略) 对该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进行了技术审查,提出了审查意见(详见附件)。经研究,基本同意该审查意见,现批复如下:
一、项目建设内容和组成
(略) 百花湖镇坪山村生态养殖场项目位于 (略) 百花湖镇坪山村,行 (略) 为百花湖镇。地理位置坐标为:东经106°32′3″~106°32′14″,北纬26°42′28″~26°42′33″。项目北侧和西侧靠 (略) ,交通便捷。项目为新建项目,规划总用地面积*平方米,主要修建雏鸡舍、成鸡舍饲养设施、综合办公楼、宿舍、成品蛋库、饲料加工房、配电房、禽医室、病死鸡暂存间、危险废物暂存间、半成品肥料装袋及库房间、尾水收集池、 (略) 理池、初期雨水池、事故雨水池及地面车位等辅助设施、道路及绿化等。
项目由一期、二期 (略) 三个部分组成,占地面积9.7629公顷,均为临时占地(租赁土地)。项目建设共开挖土石方量9.*立方米,回填土石方9.*立方米,无弃方和外借方。项目计划于2024年10月动工,预计2026年9月完工,总建设工期24个月。项目总投资*元,其中土建投资*元,资金来源为企业自筹。
二、水土保持方案总体意见
(一) (略) 属于黔中低中山省级水土流失重 (略) ,水土流失防治标准执行西 (略) 一级标准。项目建设过程中应优化施工工艺,加强施工管理,减少地表扰动和植被损坏范围。
(二)基本同意对工程占地、土石方平衡、施工工艺与方法等的分析与评价。
(三)基本同意对主体设计中具有水土保持功能工程的分析与评价。
(四)基本同意水保方案确定的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面积为9.7629公顷,均为临时占地。
(五)同意水土流失调查及预测内容和方法。工程建设征占地面积9.7629公顷,其中扰动地表面积为7.79公顷,通过对项目施工期、自然恢复期水土流失的预测,本项目可能造成的水土流失总量为359.85吨,新增流失量94.17吨。
(六)基本同意水土流失防治目标为:水土流失治理度97%,土壤流失控制比1.0,渣土防护率92%,表土保护率95%,林草植被恢复率96%,林草覆盖率23%。
(七)基本同意水土流失 (略) (略) 防治措施安排。
(八)同意水土保持投资概算编制依据和方法。基本同意水土保持总投资为210.*元(本方案新增210.*元)。其中:工程措施101.*元,植物措施18.*元,临时措施34.*元,独立费用35.*元(含水土保持监测费12.*元),基本预备费9.*元,水土保持补偿费11.*元。
三、建设单位在项目建设中应全面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的相关要求,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按照批复的水土保持方案,优化施工工艺,做好水土保持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加强施工组织管理,切实落实水土保持“三同时”制度。
(二)严格按要求落实各项水土保持措施。各类施工活动要严格限定在用地范围内,严禁随意占压、扰动和破坏地表植被,做好表土的剥离与保护利用。合理安排施工时序和水土保持措施实施进度,严格控制施工期间可能造成的水土流失。
(三)向 (略) 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水土保持方案的实施情况,接受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四)切实做好水土保持监测工作,加强水土流失动态监控,通过贵 (略) (https://stbc.nwr.guizhou.gov. cn:8081/)提交监测实施方案、季度报告和总结报告等资料,并将监测情况定期上报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
(五)落实并做好水土保持监理工作,确保水土保持工程建设质量和进度。
(六)采购土、石、砂等建筑材料要选择符合规定的料场。
四、依法依规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
根据《贵州省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管理办法》规定,你公司应依法申报缴纳建设期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单位为 (略) 税务部门,缴纳方式为自行前往 (略) 税务部门窗口申报缴纳。依据《贵州省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管理办法》(贵州省人民政府令第163号),《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 (略) 码号资源占用费等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黔发改收费[2017]1610号),本项目属于一般性建设类项目,占地面积*平方米(不足1平方米按1平方米计算),按照征占用土地面积每平米*计算,本项目水土保持补偿费11.*元。应于征用地结束后开工前一次性缴纳。对逾期或不按规定缴纳的,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五十七条规定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处以应缴水土保持补偿费三倍以下的罚款。
五、报备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材料,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生产建设项目不得投产使用
按照《水利部关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规范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的通知》(水保〔2017〕365号)文件要求,生产建设单位在生产建设项目投产使用前,须完成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工作和向社会公开,并将验收和公开 (略) 备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二十七条及第十四条、《贵州省水土保持条例》第十九条等相关规定,“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生产建设项目不得投产使用,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直至验收合格,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本批复仅用于项目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项目建设涉及应由安全、生态环境、自然资源等部门审批或核准的内容,生产建设项目法人须按照上述部门的工作要求分别完善相关手续。
(略) (略)
2024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