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征求《百里杜鹃管理区农村村民住宅规划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百里杜鹃管理区农村村民住宅规划建设管理实施方案(试行)》意见的函
全区广大群众:
为进一步加强全区农村村民住宅规划建设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及《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州省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黔府发〔2021〕7号)《省农业农村厅省自然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管理工作的通知》(黔农发〔2022〕29号)《省农业农村厅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全面加强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管理十条措施>的通知》(黔农发〔2024〕19号)《 (略) 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强化农村宅基地审批及建房管理的通知》(毕府办发〔2024〕9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区农办结合实际,牵头起草了《百里杜鹃管理区农村村民住宅规划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百里杜鹃管理区农村村民住宅规划建设管理实施方案(试行)》,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一、如有意见或建议的群众请根据修改格式编辑电子档。
二、修改格式:1.将的“xxx”修改成“xxx”;2.在增加“xxx”或删除“xxx”。
三、*@*63.com。
联系人:潘春华,电话:*(座机)
四、征求时间:2024年9月3日-2024年9月14日
附件:1.《百里杜鹃管理区农村村民住宅规划建设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2.《百里杜鹃管理区农村村民住宅规划建设管理实施方案(试行)》(征求意见稿)
百里杜鹃管理区农业办公室
2024年9月3日
附件1
百里杜鹃管理区农村村民住宅
规划建设管理办法(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全区农村村民住宅规划建设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及《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州省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黔府发〔2021〕7号)《省农业农村厅省自然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管理工作的通知》(黔农发〔2022〕29号)《省农业农村厅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全面加强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管理十条措施>的通知》(黔农发〔2024〕19号)《 (略) 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强化农村宅基地审批及建房管理的通知》(毕府办发〔2024〕9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百里杜鹃管理区所辖乡(街道、管理区)。
百里杜鹃管理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进行住宅建设活动的,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宅基地,是指农村村民依法取得用于建造住宅及附属设施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包括住宅、附 (略) 等用地。农村村民住宅建设是指农村村民在新增宅基地或原有宅基地上新建、改建、扩建个人住房的行为。
第四条 将辖区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行政处罚权,以及与该行政处罚相关的行政检查权,交由乡(街道、管理区)依法行使。乡(街道、管理区)应严格执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做到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第二章 申请条件
第五条 不得以未分户登记为由,拒绝受理宅基地申请。原有宅基地不能解决建房需求,需分户申请宅基地建房的,按以下原则把握:在农村村民现有住房确实无法满足正常居住,农村村民子女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的条件下,可以依法申请宅基地。各乡(街道、管理区)、各村(社区)要严格审查、审核。
第六条 严格落实“一户一宅”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制度,符合下列情形之一,可以以户为单位向村民委员会或村集体经济组织(以下简称村级组织)申请一处宅基地:
(一)无宅基地的;
(二)符合分户条件,原有宅基地不能解决建房需求的;
(三)原有宅基地面积尚未达到限额标准的70%,改建、扩建需增加宅基地面积的;
(四)实施村镇规划建设或项目建设占用原宅基地,根据征收方案,明确可以另行选址建设的;
(五)发生或防御自然灾害需迁建的;
(六)村民住宅纳入文物保护需迁建的;
(七)夫妻一方为村级组织成员且双方均无宅基地的;
(八)其它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
第七条 村民原住宅有合法用地手续(办理了不动产权证或土地使用证,或有用地批文等),建筑面积、层数等未超过第十七条限额标准,符合(或不影响)村庄规划,且经有资质机构鉴定承载力满足加层条件的,可以以户为单位申请加层扩建。审批程序参照本办法第三章的审批程序办理。加层扩建的住宅风貌应与其周边住宅风貌相协调。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批准农村宅基地:
(一)不符合“一户一宅”规定或宅基地用地限额规定的;
(二)将宅基地或宅基地房屋出让、出租、赠与他人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后再申请宅基地的;
(三)申请另址新建住房,未签订退出原有宅基地协议的;
(四)在确定实施撤并的自然村现有宅基地上扩建住房的;
(五)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
第三章 审批程序
第九条规范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审批程序:
(一)村民申请。符合申请条件的村民,以户为单位向村级组织提出宅基地用地和建房申请,提交《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表》、农村宅基地使用《承诺书》后,村级组织对村民申请条件进行初审,并会同村民做好宅基地初步选址,由村级组织提请乡(街道、管理区)进行实地选址。
(二)实地选址。乡(街道、管理区)收到村级组织关于村民建房实地选址的申请后,在5个工作日内派出业务人员实地审查申请人是否符合条件、拟用地是否符合规划和选址要求。符合要求的,现场绘制宅基地宗地图,载明宅基地的具体位置、长宽、四至,并标明与永久性参照物的具体距离。
(三)选定图集或提供设计方案。实地选址后,村民可选用现行使用的《 (略) 农村建房通用图集》,或委托设计单位编制农村住宅设计方案,形成符合民族文化和地域特色的建筑风格。属于历史文化名镇(村)和传统村落范围内的村民住宅,应当符合历史文化名镇(村)和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选用的农村建房通用图集或委托设计的农村住宅设计方案需经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审定。建筑风格应与既有建筑保持一致,符合保护传承要求,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
(四)村级公示。村级组织收到村民提交的申请资料后,应召开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对讨论通过的,将村民申请农村宅基地使用《承诺书》、《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表》和村级组织审查意见、住宅建设相邻权利人的意见、村民代表会议记录、拟建房用地位置和面积、拟建房层高和面积、所选用图集或委托设计的农村住宅设计方案等情况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日。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村级组织签署意见,报送乡镇人民政府。
(五)政府联审。乡(街道、管理区)收到村级组织上报的申请资料后,实行“一站式”农村建联审联办审查。对不符合法定条件及标准的,不予批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且说明理由;对符合法定条件及标准的,由以下单位在《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审批表》上签署意见。
国土所填写该户建房选址是否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用途管制要求,农房建筑面积标准、建筑层高、间距等是否符合相关技术要求,是否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是否存在地质灾害隐患,是否同意上报等内容。
村建站填写该户是否选用现行使用的《 (略) 农村建房通用图集》,或委托设计的农村住宅方案是否符合功能配套、抗震设防和乡村风貌等要求,是否同意上报等内容。
农业服务中心填写该户是否符合申请条件,拟用地是否符合面积标准,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及相关材料是否经过村级组织审核公示等内容,并综合其他部分意见,提出审批建议。
涉及文物保护、林业、水利、电力、交通、旅游等相关部门的,由乡(街道、管理区)通知相关部门列席会议并填写意见。
乡(街道、管理区)综合相关单位意见填写申请人是否符合农村住宅建设审批条件、住宅建设是否符合规定,资料是否齐备,是否同意建房。
(六)证书核发。乡(街道、管理区)自收到村级组织上报的申请资料起15个工作日内,对符合法定条件及标准、且不需办理农用地转用的核发《农村宅基地批准书》和国土资源分局委托的《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对需办理农用地转用的,按程序办理农转用手续后再审批、核发证书。
(七)备案。乡(街道、管理区)要建立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审批管理台账,有关资料归档留存,月底前将本月审批台账分别报区农办、区国土(分)局备案。
第四章 宅基地管控
第十条鼓励盘活利用下列闲置宅基地:
(一)进城落户的村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的宅基地;
(二)通过继承、受赠房屋或其他方式合法取得的“一户一宅”以外的多余宅基地;
(三)已按照相关政策处置的非法宅基地。
第十一条 农村宅基地有偿腾退应当遵循“依法自愿、因地制宜、合理补偿、科学利用”的原则。村级组织可参照区级制定的集体建设用地基准地价,通过村民代表大会集体研究确定补偿标准,宅基地退出补偿标准应进行公示。腾退后的宅基地,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确定为工业、商业等经营性用途,并经依法登记为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土地所有权人可以依法通过出让、出租等方式,用于乡村的产业发展。腾退后不宜作为集体建设用地的,应按照规划进行土地综合整治,将宅基地进行复垦,腾退出来的建设用地指标优先保障所在行政村产业发展和村庄建设需要。
第十二条在村庄规划确定的农村集中建房区域内,乡(街道、管理区)应指导村级组织做好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调整工作,无法置换调整的,参照百里杜鹃管理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对被占用土地的农户进行补偿,村级组织负责做好协调工作。
第十三条经村级组织同意,农村村民可以在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转让、赠与其依法取得的宅基地使用权,但受让人或受赠与人应当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宅基地使用权转让或赠与的,附着于该宅基地的住宅及其附属设施需一并转让或赠与。
第十四条 农村村民建房申请使用宅基地,应优先使用原有宅基地、村内空闲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尽量不占或少占耕地、林地,每户村民宅基地用地面积限额按《贵州省土地管理条例》执行,涉及占用耕地的,最高不超过170平方米;不涉及占用耕地的,最高不超过200平方米。房基占地面积不超过批准宅基地面积的85%。
第五章 规划管控
第十五条 乡(街道、管理区)依法组织编制村庄规划,根据农村人口数量和变化趋势、宅基地现状和使用标准等情况,合理确定建设用地规模,划定村庄建设范围和宅基地建设范围,为村民住宅建设用地预留空间。
第十六条农村宅基地审批,应当符合村庄规划。位于村庄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在符合村庄规划和风貌管控等要求的前提下,允许新建、改建、扩建农村住宅。属村庄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外零星布局的农户,引导其在规划确定的集中建房区选址新建,一般不得在村庄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外新增宅基地;利用原宅基地改建、扩建村民住宅的,须符合本办法本条规定。没有编制村庄规划的,可依据县乡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确定的“通则式”规划管理规定,办理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的农转用审批。
第十七条 农村宅基地选址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符合生态保护红线管控要求;
(二)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
(三)不得使用I级保护林地、国有林地和赤水河流域范围内生态公益林地;
(四)不得涉及文物保护单位及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不可移动文物的保护范围及建控地带;
(五)不在已确认的地质灾害、山洪灾害等危险区范围。不在河道防洪和饮用水源保护区范围;
(六)不占用高压供电架空线走廊, (略) 、铁路规定的退让距离,符合各类工程管线安全退让距离,符合河道防洪要求,不得影响河道行洪安全,不得占用河道和水利工程管理范围。
(七)对因客观条件限制,确需在辖区煤矿等井下开采矿山矿区范围申请住宅建设的,应避开采矿工程活动区域或井下开采形成采空区域并同矿业权人协商签订协议,同时由国土资源分局、能源局、农办会同乡(街道、管理区)开展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和评价,在确认选址区域适宜性、落实综合防治措施后,可为原住民拆旧建新办理宅基地审批手续。
第 (略) 建筑控制区的范围, (略) 用地外缘起向外的距离标准,参照《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及《人居环境整治村庄规划》内容: (略) 不少于30米,国道不少于20米,省道不少于15米,县道不少于10米,乡道不少于5米,村组道不少于5米。
第十九条农村住宅原则上不超过3层,底层层高原则上不超过3.6米,标准层层高原则不超过3.3米,每户建筑面积应控制在320平方米以内,可采取独栋、联排建的方式建设。
第十二条申请人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之日起,2年内应实施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在规定期限届满前30日内,村民可以向原审批机关申请延期一次,延长期限不得超过2年。逾期不建设且未申请延期的,《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自行失效。
第二十一条经批准建房的农户,应在农村村民住宅建设项目开工前,向乡(街道、管理区)提出开工放线申请。乡(街道、管理区)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组织村级组织、建房户和承建方到现场定位放线,确定建房用地边界和建筑物平面位置。
第二十二条农村住宅项目竣工1个月内,村民应申请乡(街道、管理区)进行竣工验收,乡(街道、管理区)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应组织承担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管理工作的机构进行竣工验收,检查农户是否按照批准用地面积、四至边界等要求使用宅基地,是否按照批准的建筑面积、层高、风貌等要求建设住宅,房屋质量、抗震、消防是否满足要求,并出具农村宅基地和建房 (规划许可)验收意见。通过竣工验收的农户,可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对于符合登记要求、材料完备的,应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登记。
第六章 风貌管控
第二十三条农村新建、改建、扩建房屋应按照现行使用的《 (略) 农村建房通用图集》或委托设计的农村住宅方案建设,鼓励村民集中建房,形成相对集中、集约高效的村庄用地建设布局。充分利用闲置地,在村民住宅的房前屋后因地制宜打造“三园”(菜园、果园、花园),丰富村容村貌形态。
第二十四条 农村村民住宅外立面宜采用穿斗枋造型、白墙面、砖墙裙、坡屋顶。少数民族民居可在通用型民居的基础上加上颜色变化和民族特色。太阳能热水器、墙面雨污水立管等应统一规划布置,做到整齐有序,雨污水管颜色应与墙体一致。
第二十五条门框、窗框除使用木质可保留本色外,金属窗框、门框宜采用黑色、灰色或深咖啡色;大门、防盗门、院门,色彩宜采用不同明度灰色、深色、木本色。外栏杆宜采用木质栏杆或采用仿木涂漆,不宜使用罗马柱等与地方元素不符的外来装饰。
第七章 质量管控
第二十六条强化质量监管,形成长效机制:
(一)实行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全过程监管。农村村民住宅施工质量和安全按照“谁建设谁负责,谁施工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由建房村民和参与建设各方共同负责。承担农村村民住宅建设施工任务的施工单位必须具有相应施工资质等级证书或资质审查证明。承担农村村民住宅建设任务的个体建筑工匠,应经过建筑工匠技能培训、安全生产和消防教育培训。对按照项目集中统建分配,且规模以上建设工程,按照建设工程基本建设程序,依法办理工程建设手续。对采用委托个人建筑工匠或施工单位的低层村民住宅建设项目,由乡(街道、管理区)负责质量安全监管。
(二)乡(街道、管理区)要建立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公示制度,村民住宅建设现场须悬挂施工公示牌(或施工许可证),公示审批文件编号、建房村民姓名、宅基地面积和四至边界、建房层数、施工单位或个体建筑工匠、选用通用图集全称、举报电话等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三)乡(街道、管理区)加强对农村宅基地和村民住宅建设审批、建设、验收的全过程监管。严格落实村民住宅建设“五到场”(即选址踏勘到场、定点放线到场、基坑基槽验收到场、主体结构完工到场、竣工验收到场)要求。要建立到场台账,日常巡查中要对是否按照批准用地面积、四至界限等使用宅基地,施工单位资质是否符合要求,是否签订书面施工合同,是否按选定的图集户型和批准用地面积、层高、风貌等要求建设住宅,房屋质量、抗震、消防是否满足要求等进行监督检查。要组织技术服务机构或专业技术人员,对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基础、主体结构、屋顶防水等重要部位和安拆模板、搭拆脚手架、安全用火用电设施布置等进行监督检查和技术指导,形成质量安全巡查、检查记录。
(四)加大农村村民住宅管理及宣传培训力度。区农办、国土、建设部门应加强基层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全面提高基层干部对农村宅基地和住房规划建设管理的工作能力和业务素质。乡(街道、管理区)要加强对村级组织的培训,加强农村村民住宅管理宣传力度,对村民新建、改建住宅的,在核发审批文件时,要向申请人发放、宣讲农村自建房质量安全常识,严禁以任何名义变相增加层高和建筑面积。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国家和省、市对农村村民住宅规划建设管理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区农办、区国土(分)局、区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解释权归区农办、区国土(分)局、区建设局。
附件:1.农村宅基地使用承诺书
2.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表
3.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审批表
4.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5.农村宅基地批准书
6.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开工放线记录表
7.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验收意见表
附件1
农村宅基地使用承诺书
因(1.分户新建住房 2.按照规划迁址新建住房 3.原址改、扩、翻建住房 4.其他)需要,本人申请在 乡(镇、街道) 村 组使用宅基地建房,现郑重承诺:
一、本人及家庭成员符合“一户一宅”申请条件,申请材料真实有效;
二、宅基地和建房申请经批准后,我将严格按照批复位置和面积动工建设,在批准后 月内建成并使用;
三、新住房建设完成后,按照规定 日内拆除旧房,并无偿退出原有宅基地。
如有隐瞒或未履行承诺,本人愿承担一切经济和法律责任。
承诺人:
年 月 日
附件2
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表
申请人信息 | 姓名 | 性别 | 年龄 | 岁 | 联系电话 | ||||||||||
身份证号 | 户口所在地 | ||||||||||||||
家庭成员信息 | 姓名 | 年龄 | 与户主关系 | 身份证号 | 户口所在地 | ||||||||||
现宅基地及农房情况 | 宅基地面积 | m2 | 建筑面积 | m2 | 权属证书号 | ||||||||||
现宅基地处置情况 | 1.保留(m2);2.退给村集体;3其他() | ||||||||||||||
拟申请宅基地及建房(规划许可)情况 | 宅基地面积 | m2 | 房基占地面积 | m2 | |||||||||||
地址 | |||||||||||||||
四至 | 东至:南至: | 建房类型:1.原址翻建 2.改扩建 3.异址新建 | |||||||||||||
西至:北至: | |||||||||||||||
地类 | 1.建设用地2.未利用地 3.农用地(耕地、林地、草地、其它) | ||||||||||||||
住房建筑面积 | m2 | 建筑层数 | 层 | 建筑高度 | 米 | ||||||||||
是否征求相邻权利人意见:1.是2.否 | |||||||||||||||
是否有农房设计方案或拟采用的房屋建筑通用图集:1.是2.否 | |||||||||||||||
申请 理由 | 申请人:年月日 | ||||||||||||||
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意见 | (盖章) 负责人:年月日 | ||||||||||||||
附件3
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审批表
申请人 信息 | 姓名 | 性别 | 身份证号 | |||||||
家庭住址 | ||||||||||
申请理由 | ||||||||||
拟批准宅基地及建房情况 | 宅基地面积 | m2 | 房基占地面积 | m2 | ||||||
地址 | ||||||||||
四至 | 东至:南至: | 建房类型:1.原址翻建 2.改扩建 3.异址新建 | ||||||||
西至:北至: | ||||||||||
地类 | 1.建设用地2.未利用地 3.农用地(耕地、林地、草地、其它) | |||||||||
住房建筑面积 | m2 | 建筑层数 | 第层 | 建筑高度 | m | |||||
乡镇承担自然资源职责的机构意见 | (盖章) 负责人:年月日 | |||||||||
乡镇承担住房建设职责的机构意见 | (盖章) 负责人:年月日 | |||||||||
乡镇承担农业农村职责的机构审查意见 | (盖章) 负责人:年月日 | |||||||||
其他机构部门审批意见 | (盖章) 负责人:年月日 | |||||||||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批意见 | (盖章) 负责人:年月日 | |||||||||
备注 | 其他机构部门审批意见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添加。 | |||||||||
宗地图 | |
现场踏勘人员:年月日 | |
制图人:年月日 | |
备注 | 图中需载明宅基地的具体位置、长宽、四至,并标明与永久性参照物的具体距离。 |
附件4
中华人民共和国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乡字第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经审核,本建设工程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用途管制要求,颁发此证。 发证机关 日期 |
遵守事项 一、 本证是经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法审核,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有关建 设工程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用途管制要求的法律凭证。 二、 依法应当取得本证,但未取得本证或违反本证规定的,均属违法行为。 三、 未经发证机关审核同意,本证的各项规定不得随意变更。 四、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法有权查验本证,建设单位(个人)有责任提交查验。 五、 本证所需附图及附件由发证机关依法确定,与本证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
附件5
农村宅基地批准书 农村宅基地批准书(存根)
户 主 姓 名 | |
批准用地面积 | 平方米 |
其中:房基占地 | 平方米 |
土地所有权人 | |
土 地 用 途 | |
土 地 坐 落 (详见附图) | |
四至 | 东 南 |
西 北 | |
批准书有效期 | 自年月至年月 |
备注 |
农宅字 号 农宅字 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本项农村村民宅基地用地业经有权机关批准,特发此书。 请严格按照本批准书要求使用宅基地。 填发机关(章): 年月日 |
户 主 姓 名 | |||
批准用地面积 | 平方米 | ||
房基占地面积 | 平方米 | ||
土地所有权人 | |||
土 地 用 途 | |||
土 地 坐 落 | |||
四至 | 东 | 南 | |
西 | 北 | ||
批准书有效期 | 自年月至年月 | ||
备注 |
附图: 农宅字 号
宗地图 | |
备注 | 图中需载明宅基地的具体位置、长宽、四至,并标明与永久性参照物的具体距离。 |
填写说明:
1.编号规则:编号数字共16位,前6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详 (略) 站http://**.cn)执行;7-9位数字表示街道(地区)办事处、镇、乡,按GB/T*的规定执行;10-13位数字代表证书发放年份;14-16位数字代表证书发放序号。
2.批准书有效期为二年。
附件6
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开工放线记录表
户主姓名 | 建房地址 | ||||
建房审批人口 | 宅基地批准面积 | m2 | 村民建房 面 积 | m2 | |
现 场 放 线 图 样 | |||||
建房四至 | 东至:南至: | ||||
西至:北至: | |||||
宅基地 放线面积 | m2 | 农村住宅 放线面积 | m2 | ||
农户(签字):承建方 (签字) 村民委员会(签字): 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签字) 年月日 |
附件7
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验收意见表
申请人 | 身份证号 | ||||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号 | |||||
农村宅基地批准书号 | |||||
开工日期 | 竣工日期 | ||||
批准 宅基地面积 | m2 | 实用宅基地面积 | m2 | ||
批准房基 占地面积 | m2 | 实际房基占地面积 | m2 | ||
批建 层数/高度 | 层/米 | 竣工层数/高度 | 层/米 | ||
拆旧退还 宅基地情况 | 1.不属于2.属于,已落实3.属于,尚未落实 | ||||
竣工平面简图 (标注长宽 及四至) | 经办人: | ||||
验收单位意见 | 乡镇承担自然资源职责的机构意见: (盖章) 经办人: 年月日 | 乡镇承担住房建设职责机构意见: (盖章) 经办人: 年月日 | 乡镇承担农业农村职责的机构审查意见: (盖章) 经办人: 年月日 | ||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验收意见 | (盖章) 负责人:年月日 | ||||
备注 | |||||
1
附件:2
百里杜鹃管理区农村村民住宅
规划建设管理实施方案(试行)
(征求意见稿)
为进一步加强全区农村村民住宅规划建设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州省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黔府发〔2021〕7号)、《省农业农村厅省自然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管理工作的通知》(黔农发〔2022〕29号)、《 (略) 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强化农村宅基地审批及建房管理的通知》(毕府办发〔2024〕9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既保护农村村民的合法权益,又坚决执行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坚决扛稳粮食安全责任。遏制新增农村乱占耕地建房行为,强化农村村民住宅规划建设管理工作,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资源,助力乡村振兴建设,促进城乡统筹发展。
二、工作原则
(一)坚持依法依规原则。严格执行土地管理、规划管理和建筑管理等相关法律法规及上级关于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相关规定,加强农村村民住宅规划建设管理。
(二)坚持乡(街道、管理区)主责原则。在党工委、管委会的统筹领导下,按照宅基地管理省级指导、市县主导、乡(街道、管理区)主责、村级主体的要求,坚决落实乡(街道、管理区)、村在农村村民建房规划建设管理中的主体责任,落实区直各行业主管部门指导、配合推进农村村民建房规划建设管理的职能职责,形成协调、有序、高效的工作机制。
(三)坚持堵疏结合原则。在坚决遏制新增农村乱占耕地建房行为的基础上,引导、批准符合审批条件的农村村民,按照用地、规划、风貌、质量等方面的管控要求建设住宅,保障合法的居住需求。
三、工作任务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结合上级关于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相关规定,落实《百里杜鹃管理区农村村民住宅规划建设管理办法》明确的各项工作措施,推进全区农村村民住宅规划建设审批管理工作,确保农村村民建房用地合法、施工安全、质量合规、统一风貌,有效遏制农村乱占耕地建房问题。
四、工作职责
(一)村级组织:负责充分发挥自治作用,将农村村民住宅建设进度、消防、安全、管理等纳入村规民约。认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完善宅基地民主管理程序,坚持民事民议民管民办,组织召开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议议定相关事宜,落实动态巡查管控。会同村民到现场进行初步选址,做好村民建房的审查和公示,协调开展农村宅基地的腾退、调整和有偿使用,指导村民依法实施农村村民住宅建设活动。
(二)乡级人民政府:负责成立乡(街道、管理区)规划建设管理委员会,报区国土(分)局备案。由乡(镇、街道)主要领导任主任,分管自然资源、农业农村、村镇建设等工作的分管领导任副主任,乡(街道、管理区)党委委员、副乡长(主任)、派出所所长及国土所、农业服务中心、村建站、供电所等相关站(办)负责人为成员。乡(街道、管理区)规划建设管理委员会在乡(街道、管理区)党委政府的领导下开展农村建房规划管理等工作,根据工作需要由主任或主任委托的副主任主持召开工作会议。
乡(街道、管理区)规划建设管理委员会牵头推进建立一个窗口的农村宅基地建房审批“一站式”服务制度,统筹开展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规划选址、联审联办、现场放线、质量监督、竣工验收和建立宅基地档案等工作。
建立执法联动巡查机制,全方位做好农村村民住宅建设质量安全、消防安全、施工安全等管理。负责宅基地纠纷调处及其他日常监督管理等工作。农村村民住宅建设涉及占用农用地(含未利用地)的,按规定分批次向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申报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严格落实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管理日常巡查制度,加强日常巡查和批后监管, (略) 格化管理,建立包保责任制,强化驻村干部、村两委干部的巡查责任,早发现,早制止,将违法行为控制在萌芽状态。
(三)区农办:负责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宅基地分配、使用、流转、监管等管理制度,完善宅基地用地标准,指导宅基地合理布局、闲置宅基地和闲置农房利用,组织开展农村宅基地现状和需求情况统计调查,及时将农民建房新增建设用地需求通报同级国土资源部门,参与编制国土空间规划和村庄规划。指导乡(街道、管理区)核发《农村宅基地批准书》。指导各乡(街道、管理区) (略) 、区两级特色田园乡村振兴集成示范点乡村振兴建设。
(四)区国土(分)局:负责牵头编制国土空间规划、土地利用计划和规划许可等工作,在国土空间规划中统筹安排宅基地用地规模和布局,满足合理的宅基地需求,保障宅基地用地指标,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和规划许可等相关手续,负责农村村民住宅不动产登记等工作,统筹全区宅基地勘界及勘界费用工作。指导乡(街道、管理区)组织开展地质灾害巡查。指导乡(街道、管理区)成立规划建设管理委员会,指导乡(街道、管理区)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五)区建设局:负责编印农村村民住宅建设通用图集,加强乡村建设风貌引导,对农房建设现场施工和质量安全提供咨询服务和技术指导,开展农村工匠培训和管理工作,对农村住宅建设中的功能配套、质量安全、抗震设施和外观风貌等进行指导和规范,指导乡级承担住房建设职责的机构开展工作。
(六)区林业局:负责办理符合林地使用条件的林地使用手续,对违法使用林地行为依法查处。
(七)区水务局:负责核实宅基地选址是否涉及水源保护区,签署审核意见。
(八)区交通局:负责核实宅基地选址是 (略) 建筑控制区,签署审核意见。
(九)区司法局:负责农村村民建房审批管理工作中涉及的法律咨询服务。
(十)区公安局:负责对涉嫌犯罪的土地违法案件依法受理、查处,对阻碍干扰行政机关、乡(街道、管理区)人民政府、村级组织依规履职中的违法犯罪行为进行处理。
(十一)供电部门:负责保障经批准建房户的施工用电及生活用电,查处未经批准建房户的违法用电行为。
(十二)区财政局:负责加强经费统筹,将村庄规划编制费用、集中建设用地征收补偿费用、宅基勘界费用纳入区级财政预算。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安排专项经费预算,采取“以奖代补”方式,用于对农村建房规划建设管理工作成效显著的乡(街道、管理区)进行奖励,奖励资金主要用于开展农村建房规划建设管理相关工作。
(十三)区旅游局:负责景区景点范围内乱搭乱建行为日常巡查和监管,督促指导乡(街道、管理区)人民政府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强化主体责任落实。
(十四)区能源局:参与矿区内农村建房审批,配合开展矿区内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和评价,督促指导乡(街道、管理区)人民政府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强化主体责任落实。
五、工作要求
(一)切实提高认识。加强农村村民住宅规划建设管理事关农村村民的合法权益,事关耕地保护和粮食安全大局。各乡(街道、管理区)、区直各部门务必进一步提高认识,统一思想,切实履职尽责,确保全区农村村民住宅规划建设管理的各项工作措施落地落实,依法依规、有序推进。
(二)全面压实责任。各乡(街道、管理区)和村集体经济组织主要负责人是本辖区村民住宅规划建设管理的第一责任人,乡(街道、管理区)分管领导为具体责任人,须严格按照《百里杜鹃管理区农村村民住宅规划建设管理办法(试行)》明确的时限和要求,推进农村村民住宅审批、管理工作。区农办、国土、建设、林业、水务、交通、旅游、供电等部门主要负责人,要严格按照部门职能职责,指导、支持、协助推进农村村民住宅规划建设管理,涉及相关部门出具意见时间不超过5日。
(三)强化督查问责。由区农办、国土、建设等组建督导组,采取明察或暗访等方式,对农村村民住宅规划建设管理工作开展督查,督查结果报党工委、管委会。区纪检监察工委对农村村民住宅规划建设管理工作中的违法违纪行为,依照相关规定严肃追责问责;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构,追究刑事责任。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