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地点: (略) 海淀区晾果厂( (略) 9号社区西北)一层
公示时间:2024-08-15
受理时间:2024-08-02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本项目实验过程产生的废气经收集后由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经处理后由楼顶排气口排放。共设4台活性炭吸附装置,4个排气口均位于楼顶。本项目产生的实验器具清洗废水、纯水制备废水经污水处理设备处理后与生活污水统一经化粪池预 (略) (略) ,最终进入北京北 (略) 小红门再生水厂。本项目运营期噪声主要为实验室仪器设备、污水处理设备、活性炭吸附装置配套风机运行产生的噪声。对室内设备采取选用低噪声设备、墙体隔声,基础减振后,可降噪约 20dB(A);对楼顶废气处理装置风机采取选用低噪声设备、基础减振、加装隔音罩后,可降噪约 15dB(A)。本项目生活垃圾由环卫部门定期清运。一般固体 (略) 统一回收。危废废物中污泥暂存于污水处理设备,其余危险废物暂存于危险废物暂存间,由相关有资质单位定期清运处置。一般工业固 (略) 统一回收。
公众参与情况:无
联系人:吴文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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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评单位名称:中科国衡(北京) (略)
审批部门:海淀区生态环境局
邮政编码:*
邮寄地址:海淀区 (略) 29号蓝海中心B座602
传真电话:*
设定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九条、第四十一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三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3、《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二条。4、《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九条。5、《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十三条。6、《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7、《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九条。8、《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六条。
行政相对人名称:中国水利水 (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