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服务行为,保护租赁经营者和承租人合法权益,推动形成统一、开放的小微 (略) 场,促进行业健康规范发展,根据《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服务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17号)有关规定,从事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的, (略) 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有关登记手续或者新设服务机构开展经营活动后60日内,就近向经营所在地县(区)小微型客车租赁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现将有关备案要求和办事流程事项公告如下:
一、备案依据
《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服务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 令2021年第17号)第六、七条规定。
二、备案对象
(略) 注册登记,取得企业法人资格的小微型客车(9座及以下的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者。
三、备案时间
本公告发布之日起,新增从事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的, (略) 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有关登记手续或者新设服务机构开展经营活动后60日内办理备案;本公告发布之日前已经从事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的,应立即办理备案。
四、备案需具备的条件
(一)从事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取得企业法人资格;
2、投入经营的小微型客车应当经检验合格且登记的使用性质为租赁(以下称租赁小微型客车);
3、有与租赁业务相适应的经营场所、管理人员;
4、在经营所在地有相应服务机构及服务能力;
5、有健全的经营管理制度、服务规程、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救援预案。
(二)从事分时租赁经营的,还应当具备以下服务能力
1、有与开展分时租赁业务相适应的信息数据交互及处理能力,保证服务平台运行可靠;
2、有相应服务人员负责调配租赁小微型客车。
五、备案需提供的材料
提供符合本公告第四点要求所需的相关材料。
六、备案方式
申请人向备案机构提交符合本公告第四点要求的相关纸质材料。
办理地点: 1.市行政审批和便民服务局
2.各县(区)交通运输局
七、备案变更
(一)备案事项发生变更的,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者应当在变更之日起15日内到原备案机构办理变更备案。
(二)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者暂停或者终止经营的,应当在暂停或者终止经营之日起15日内,向原备案机构书面报告。
(三)暂停或者终止分时租赁经营的,应当提前30日向社会公告,并同时向原备案机构书面报告。
八、其他事项
备案不收取任何费用,请全区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者按规定及时完成备案工作。未按规定办理备案的将按照《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服务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17号)第二十五条进行处罚。
九、投诉服务热线
电话投诉:0892-12328
信函投诉: (略) 交通运输局
来访投诉: (略) 桑珠孜区黑龙江南路13号交通大厦3楼309客货运输管理科
特此公告。
附件 1:小微型客车租赁企业备案表
2: 小微型客车租赁企业(承诺)投放车辆信息表
3:小微型客车租赁企业承诺书
4:《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服务管理办法》
5: (略) 租赁小微型客车购买保险标准的建议
(略) 道路运输管理局
2023年8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