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财法制〔2021〕 (略)
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文件合法性审核工作的通知
局内各科室、二级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行政文件合法性审核工作,根据《 (略) 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 (略) )《内蒙古自治区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行政文件合法性审核工作程序的通知》(内政办字〔2019〕 (略) )《通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行政文件合法性审核工作程序的通知》(通政办发〔2021〕 (略) )要求,结合工作实际,现就行政文件合法性审核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行政文件起草制定要求
(一)行政文件审核范围。行政文件合法性审 (略) 门拟制发、代政府起草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和重大决策类文件, (略) 门签订的(包括起草以政府名义签订的)合同、协议的合法性审核工作。 (略) 执行的管理规范、工作制度、机构编制、会议纪要、工作方案、总结报告、表彰奖励和人事任免等文件,不纳入合法性审核范围。财政资金使用、税收优惠、土地使用、矿业权出让等专业性较强的行政文件应当由相关业务科室做出合法性说明,不再另行出具合法性审核意见。
(二)履行听取意见程序。相关科室负责财政行政文件的起草, (略) 门职能的,应联合起草,并明 (略) 门。
行政文件 (略) 会公众参与方式听取意见,依法不予公开的除外。听取意见应采取书面征求意见、座谈会、听证会、问卷调查等方式。 (略) 会公众提出的意见,应进行归纳整理,研究论证,合理制定行政文件。涉及特定群体利益的,应组织相关群体进行协商,听取其意见。制定与市场主体生产经营活动密切相关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通过报纸、 (略) 会公开征求意见,并形成反馈采纳情况报告,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期限一般不少于30日。代政府起草的一般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通 (略) 或采取有利于公众知晓的其他方式公布,征求意见期限不少于15日。起草行政文件内容涉及市场准入、产业发展、招商引资、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经营行为规范、资质标准等市场主体经营活动的,应当由起草科室进行公平竞争审查。
(三)报送审核材料内容。起草科室向法制科报送行政文件应当包含下列材料:一是送审稿、起草说明和制定依据;二是征求意见和意见采纳情况;三是需要公平竞争审查的,一并报送公平竞争审查说明;四是起草重大行政决策类文件,履行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等程序的,应当报送有关材料;五是起草合同、协议的 ,除上述材料外, (略) 门法律顾问出具的法律意见。
二、行政文件审核要求
(一)合法性审核事项。法制科收到起草科室报送的行政文件及相关材料后,对材料的完备性、规范性进行审核。材料不齐全的,退回科室,或要求起草科室在程序时间内补充或者说明情况。对没有实质性内容、文字表述不规范、不具备制发条件、起草科室行政文件适用法律法规政策依据错误的文件,退回科室,要求科室完善文件后重新报送。法制科对行政文件具体审核事项:一是主体合法性;二是符合法定职权情况;三是符合宪法和法律法规及国家文件程序情况;四是违法设立行政许可、 (略) 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收费等情况;五是存在没有法律、法规依据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的情形;六是存在没有法律、法规依据增加制定行政权力或者减少制定法定职责的情形;七是符合其他制定程序;八是其他需要审核的事项。
(二)合法性审核意见。法制科合法性审核采取书面审核形式,制作合法性审核意见书,并提出建议。一是行政文件合法性,提出行政文件内容合法性意见;二是超越权限,主要内容违法或者拟设定的主要制度和措施明显不合理的,建议不制发文件;三是照抄照搬国家文件的,建议不制发文件;四是应当履行而未履行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核、集体讨论或公平竞争审查等程序的,建议退回补正程序;五是 (略) 门对主要内容争议较大,尚未协商一致的,建 (略) 门协商一致;六是行政文件具体内容不合法,提出具体修改意见。
起草科室应根据合法性审核意见对行政文件进行修改;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审核意见的,在提请集体审议时说明理由和依据。未经合法性审核或者经审核不合法的文件,不得提交集体审议。不得以征求意见、会签、参加审核等方式代替合法性审核。
(三)合法性审核期限。行政文件合法性审核一般不少于5个工作日,最长不超过15个工作日,为预防、 (略) 置突发事件,或者执行上级机关紧急命令和决定等需立即制定行政文件等特殊情况除外。起草科室补充材料时间,不计入合法性审核期限。退回起草科室又重新提交合法性审核的,合法性审核期限重新计算。规范性文件应当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如因有特别情形需要立即施行的需做出说明。
三、其他事项
(一) (略) 门代政府起草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和重大决策类文件,以及起草以政府名义签订的合同,按照本通知要求和《通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行政文件合法性审核工作程序的通知》(通政办发〔2021〕 (略) )相关规定执行。
(二)行政文件制定和合法性审核过程中,涉及国家秘密的、商业秘密的,应当遵守相关法律程序。
(三)请各旗县市区参照执行。
附件:1.合法性说明参考样式
2.公平竞争审查表
3.征求意见反馈情况汇总表参考样式
2021年11月4日
信息公开选项:主动公开
(略) 办公室 2021年11 月4 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