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概要:
公告信息: | |||
采购项目名称 | * 川省 (略) 金 (略) 都江 (略) 设备采购项目 | ||
品目 |
货物/家具用具/其他家具用具,货物/家具用具/椅凳类/金属骨架为主的椅凳类,货物/家具用具/台、桌类/木制台、桌类,货物/通用设备/办公设备/LED显示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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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单位 | 金 (略) | ||
行政区域 | (略) | 公告时间 | * 日 * : * |
获取磋商文件时间 | * 日 * : * 至 * 日 * : * | ||
获取磋商文件地点 | * 川省 (略) 市 (略) 区 * 环路西 * 段 * 号宏源大厦A座4楼 | ||
响应文件递交时间 | * 日 * : * 至 * 日 * : * | ||
响应文件递交地点 | * 川省 (略) 市 (略) 区 * 环路西 * 段 * 号宏源大厦A座4楼 | ||
响应文件开启时间 | * 日 * : * | ||
响应文件开启地点 | * 川省 (略) 市 (略) 区 * 环路西 * 段 * 号宏源大厦A座4楼 | ||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 |||
项目联系人 | 张老师 | ||
项目联系电话 | *** 转 * | ||
采购单位 | 金 (略) | ||
采购单位地址 | (略) 勒乌镇新街 * 号 | ||
采购单位联系方式 | 联 系 人:李老师 联系电话: *** | ||
代理机构名称 | (略) (略) | ||
代理机构地址 | * 川省 (略) 市 (略) 区 * 环路西 * 段 * 号宏源大厦A座4楼 | ||
代理机构联系方式 | 联 系 人:张老师 联系电话: *** 转 * | ||
附件: | |||
附件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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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 (略) 受金 (略) 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有关规定,现对 * 川省 (略) (略) ,欢迎合格的供应商前来投标。
项目名称: * 川省 (略) 金 (略) 都江 (略) 设备采购项目
项目编号:ZZSS- ***
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张老师
项目联系电话: *** 转 *
采购单位联系方式:
采购单位:金 (略)
采购单位地址: (略) 勒乌镇新街 * 号
采购单位联系方式:联 系 人:李老师 联系电话: ***
代理机构联系方式:
代理机构: (略) (略)
代理机构联系人:联 系 人:张老师 联系电话: *** 转 *
代理机构地址: * 川省 (略) 市 (略) 区 * 环路西 * 段 * 号宏源大厦A座4楼
* 、采购项目的名称、数量、简要规格描述或项目基本概况介绍:
详见附件
* 、对供应商资格要求(供应商资格条件):
供应商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应具备下列条件 ( *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 * 十 * 条规定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 (略) (略) 必须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具有依法 (略) 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前 * 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磋商和响应文件时间及地点等:
预算金额: * . * 万元(人民币)
谈判时间: * 日 * : *
获取磋商文件时间: * 日 * : * 至 * 日 * : * (双休日及法定节假日除外)
获取磋商文件地点: * 川省 (略) 市 (略) 区 * 环路西 * 段 * 号宏源大厦A座4楼
获取磋商文件方式:现场获取
磋商文件售价: * .0 元(人民币)
响应文件递交时间: * 日 * : * 至 * 日 * : * (双休日及法定节假日除外)
响应文件递交地点: * 川省 (略) 市 (略) 区 * 环路西 * 段 * 号宏源大厦A座4楼
响应文件开启时间: * 日 * : *
响应文件开启地点: * 川省 (略) 市 (略) 区 * 环路西 * 段 * 号宏源大厦A座4楼
* 、其它补充事宜:
公告期限为3个工作日
* 、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张老师
项目联系电话: *** 转 *
* 、采购项目需要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
小微企业(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均视同小、微企业)价格扣除
1、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 (略) 办法》(财库[ * 号)的规定,对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的价格给予 * %的价格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
2、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中小企业(监狱企业)提供《中小企业(监狱企业)声明函》原件,未提供的,视为放弃享受小微企业价格扣除优惠政策。
3、大中型企业和其他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小型、微型企业组成联合体共同参加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政府采购活动的,联合体投标协议中约定,小型、微型企业的协议合同金额占到联合体投标协议合同总金额 * %以上的,可给予联合体3%的价格扣除。 联合体各方均为小型、微型企业的,联合体视同为小型、微型企业享受规定的扶持政策。组成联合体的大中型企业和其他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小型、微型企业之间不得存在投资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