番禺区石楼镇沙浦东路一街五巷1号101、103、201出租项目 【广交所挂牌项目】 意向报名
- 地 址:
(略) 石楼 (略) 一街五巷1号
- 项目编号:
GZ2024FG(略)
- 出租底价:
元/月/总面积
- 面积:
389.8 ㎡
- 截止时间:
2025-01-13
- 租赁期限:
5 年
- 出租用途:
一般住宅(非企业公房)
- 特 色:
- (略) 于征集意向方阶段,须办理线上报名。
期待您的参与!报名指引。
出租标的信息
出租标的基本信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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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底价 | 元/月/总面积 | (略) 上报名 | 是 |
价格说明 | 租期内不设递增,租期总租金挂牌金额为人民币为(略)元。 | ||
支付方式 | 租金按月支付,每月租金于当月第10日以银行转账形式向出租方支付 | ||
资产来源 | 行政事业单位房屋出租 | ||
资产概述 | 番禺区石楼镇沙浦东路一街五巷1号101、103、201出租项目 | ||
出租标的详细信息 | |||
标的所在地址 | (略) 石楼 (略) 一街五巷1号 | 标 (略) 域 | (略) |
出租类别 | 出租用途 | ||
出租面积(总面积) | 389.8 平方米 | 租赁期限 | 5 年 |
免租期限 | 无 | ||
出租标的权证信息 | |||
权证名称 | 详见附件《权证清单》 | ||
权证编号 | 详见附件《权证清单》 | ||
权证所列示的建筑面积 | 详见附件《权证清单》 | ||
权证所列示的规划用途 | 详见附件《权证清单》 | ||
产权人(业主姓名) | 详见附件《权证清单》 | ||
产权人是否出租方 | 是 | ||
出租标的使用情况 | |||
标的使用情况 | 空置 | ||
是否涉及优先权 | 否 不涉及优先权 |
交易条件与承租方资格条件
挂牌信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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挂牌开始日期 | 2024-12-16 | 挂牌公告期 | 20 个工作日 |
是否自动延牌 | 是 | 延牌规则 | 如果公告期结束时征集到的意向承租方不足(1)个, 按照(10)个工作日为一个延长周期,最多延长(24)个周期 |
补充延牌说明 | 挂牌期满结束时,如征集到的意向方不足1 个,不变更挂牌条件,按照10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最多延长24个周期。 | ||
看样事项 | |||
组织交易方式 | 仅征集到1家符合资格且缴纳交易保证金的意向方,交易方式选择协议交易,协议交易方式为:交易双方以挂牌价格作为成交价格签订交易合同。如征集到符合资格且缴纳交易保证金的意向方为 2 家或以上的, 选择以下交易方式: 网络竞价 | ||
报价方式 | 一次性报价 | ||
交易条件 | 1.成交方须于广 (略) 发出《成交通知书》后,在成交结果公示期满无人对本次交易提出异议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签订交易合同。 2.成交方须于广 (略) 发出《成交通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广 (略) 支付交易服务费,交易服务费标准如下:承租方按委托挂牌合同总租金(详见价格说明)的1.2%收取交易服务费,如委托事项以高于委托价格成交,则须另外向支付增值服务费,按首年租金(按12个月计算)成交价格增值部分的5%计算。单宗项目合计服务费总额不低于人民币600元,总额不高于人民币(略)元。服务费总额不足人民币600元的,差额部分由承租方补足。交易服务费可在承租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中扣付。如交易保证金不足以支付交易服务费的,承租方应在上述约定时间内,向本所指定账户支付交易服务费余额。 3、意向方须仔细阅读标的信息公告,充分了解标的交易相关的披露事项。意向方应自行对标的进行必要和适当的独立调查和分析,不依赖于广州产权交易所和出租方提供的信息和解释,对交易标的的现状作了充分的了解,对承租标的后可能发生的费用和存在的风险进行充分的评估。意向方应在调查和了解的基础上独立、自愿作出参与交易的决定,并自行承担所涉风险。 4.成交方须按出租方提供的租赁合同版本签署合同。 | ||
是否允许联合承租 | 不允许 | ||
交易保证金交纳规则 | |||
是否收取交易保证金 | 是 | ||
交易保证金收取方案 | 收取方式为固定交易保证金,金额为 9000 元。 | ||
交易保证金金交纳时间 | 经出租方资格确认后交纳 | ||
交易保证金交纳截止时间要求 | 经资格确认后5个工作日内17:00前缴纳(以银行到账时间为准) | 交易保证金交纳方式 | 银行转账(交易保证金/诚意金须以意向方名义开设的银行账户一次性交纳,例:如意向方为企业的,须以本企业名义开设的银行账户一次性交纳交易保证金/诚意金;如意向方为自然人,须以本人名义开设的银行账户一次性交纳交易保证金/诚意金。) |
交易保证金交纳账号 | 收款单位:广 (略) ,账号:(略),开户行:平安银行广州越秀支行 | ||
保证内容 | 1.意向方已仔细阅读交易标的信息公告披露的相关事项,充分了解标的交易相关的披露事项,对承租标的后可能发生的费用和存在的风险进行充分的评估,对交易标的交易程序无异议; 2.意向方向广州产权交易所递交和上传的资料须保证其真实、完整、有效; 3.意向方不得使用作弊、欺诈、强迫等有违公平的手续参与竞价; 4.意向方须按照公告和通知,按时参与广州产权交易所组织的交易活动(包括但不限于协议交易、网络竞价、动态报价、评审、拍卖、招投标等); 5.意向方参与竞价应保证至少有一家意向方报价,使该项目能产生有效报价;如项目存在优先权人,在未产生有效报价的情况下,优先权人应以挂牌价行权; 6.意向方被确定为承租方后,应按照公告要求签订交易合同,并按约定足额支付交易服务费; 7.遵守项目公告、项目须知的约定,以及广州产权交易所操作规程和有关实施办法等制度要求。 | ||
处置方法 | 1.符合资格且交纳交易保证金的意向方出现违反上述保证事项的任一情形的,须承担缔约过失责任,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不予退回,作为违约金归本所和委托方所有,委托方因政策规定需重新挂牌除外。 2.若意向方未被确认为成交方且未违反上述保证事项所述情形的,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本金由本所于交易结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 (略) 径退回。 3.成交方按约定签订交易合同后,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本金由本所于收到出租方同意退还交易保证金的正式通知、交易双方已签订交易合同或交易合同信息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 (略) 径退回。 | 交易条件 | |
承租方资格条件 | 1.意向承租方须于公告期内(截止日17时之前)在广州产权 (略) (http://**.cn)点击“注册用户” (略) 上报名。 2.意向承租方必须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成立、合法存续的法人、非法人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含个体工商户)。 3.意向承租方须无不良信用记录和违反登记信息。以“信用中国”网站(http://**.cn)查询信息为准,提供意向承租方失信被执行人、经营异常名录、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查询截图。 | ||
重大事项及其他披露内容 | 1.出租方按出租标的的现有质量、现状和指定的用途出租,并承诺出租标的不存在共有、抵押、查封、出租情况。 2.出租方按现状交付场地,由承租方负责对场地进行装修、改造并完成向相关行政部门的报批手续,取得相关行政许可。 3.场地交付日期以出租方发出的《商铺移交通知书》签订日期为准。 |
意向方递交资料清单
是否需要提供纸质材料 | 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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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需要上传电子文档 | 是 | ||
意向方递交资料清单 | 意向方应于公告期内(截止日17时之前)在广 (略) (略) 站线上报名登记。意向方须根据项目公告要求,将以下相关资料的原件扫描/拍照上传(如为复印件的,意向方应签字、盖章后扫描/拍照)至广 (略) 交易系统,并保证其真实、完整、有效。 意向方如被确认为成交方,须于广 (略) 发出《成交通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该时限不超过交易合同签订截止期限)将报名登记时所上传的相关资料提交至广 (略) (如无特殊说明的,均应当提交原件,无需提交原件的,应提交复印件并由原件持有方签字、盖章,标注“此件与原件相符”字样。要求提供复印件的,成交方应提供原件核对);否则,视为其违约。广 (略) 和委托方有权取消其成交资格,该意向方须承担缔约过失责任或违约责任,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不予退回,作为违约金归广 (略) 和委托方所有。 1、法人/非法人组织/个体工商户应提交: (1)法人/非法人组织/个体工商户资格证明、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身份证、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身份证明书; (2)授权委托书及受托人身份证(在委托代理情况下)。 (3)意向承租方无不良信用记录和违反登记信息。以“信用中国”网站(http://**.cn)查询信息为准,提供意向承租方失信被执行人、经营异常名录、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查询截图。 (4)广州产权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有关资料。 2、自然人应提交: (1)意向方身份证; (2)授权委托书及受托人身份证(在委托代理情况下) (3)意向承租方无不良信用记录和违反登记信息。以“信用中国”网站(http://**.cn)查询信息为准,提供意向承租方失信被执行人、经营异常名录、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查询截图。 (4)广州产权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有关资料。 | ||
承诺书 | 1、如被确认为承租方不改变房屋的使用用途,对承租的房产合法经营。 2、如被确认为承租方,同意按照出租方提交的租赁合同版本签署合同。 |
出租方信息
出租方名称 | 国 (略) (略) (略) (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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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方申请与承诺 | |
房产图片 注:图片仅作标的周边环境展示,标的现状以实际看样为准。
地图 注:地图定位仅供参考,标的具体位置以实际现场为准。
联系人信息
交易机构信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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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 温小姐、李先生、林小姐 | ||
联系方式 | 020-(略)、(略)、(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