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略) (略) (略) 罚决定书
佳环罚〔2024〕桦川04号
当事人名称: 佳木斯 (略)
法定代表人:刘**,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略)MADFL44F8D
地址: 桦川县悦来镇冷云街
我局于2024年8月31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于2024年8月18日在桦川县顺航 (略) 内开工建设的水泥制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 (略) (略) 现场检查(勘查)笔录(提供时间:2024年8月31日,提供单位: (略) (略) ,证明内容:企业违法事实);
2. (略) (略) 调查询问笔录(提供时间:2024年8月31日,提供单位: (略) (略) ,证明内容:企业违法事实);
3.营业执照复印件(提供时间:2024年8月31日,提供单位:佳木斯 (略) ,证明内容:企业基本信息);
4.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提供时间:2024年8月31日,提供单位:佳木斯 (略) ,证明内容: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信息);
5.现场方位图(提供时间:2024年8月31日,提供单位: (略) (略) ,证明内容:企业及建设项目位置);
6.现场图片(提供时间:2024年8月31日,提供单位: (略) (略) ,证明内容:建设项目已进入调试阶段);
7.环评分类名录(提供时间:2024年9月12日,提供单位: (略) (略) ,证明内容:建设项目应报批的环评文件类别为报告表);
8.资产评估报告(提供时间:2024年8月31日,提供单位:佳木斯 (略) ,证明内容:建设项目总投资额)。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我局于2024年11月28日以《 (略) (略) (略) 罚事先告知书》(佳环罚告字〔2024〕桦川04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你单位自接到告知书之日起5日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视为放弃此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和第二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 (略) 分。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未经批准或者未经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同意,建设单位擅自开工建设的,依照前款 (略) 罚、处分。”的规定,根据“黑龙江省环 (略) 罚裁量辅助决策系统”出具的裁量结果:“(1)情节:项目建设进程:调试阶段;项目应报批的环评文件的类别:报告表;(2)后果:环境违法次数:1;(3)裁量认定: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处罚款人民币(略)仟元整(¥4000元整)”,我局决定对 (略) 以如 (略) 罚:
罚款人民币(略)仟元整。
限于 (略) 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黑龙江省非税收入待解缴账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略) 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 (略) 罚款。
你单位如 (略) 罚决定,可在 (略) 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 (略) 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 (略) (略) 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 (略) 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 (略) 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 (略) 强制执行。
(略) (略)
2024年12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