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市柯桥区财政局行政处理决定书
一、项目编号:绍柯采〔2022〕1927号
二、项目名称:柯桥区职业教育中心数控专业实训耗材采购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投 诉 人:常山四达贸易商行
地址: (略) 常山县青石镇青溪街39号1号楼241室
被投诉人:柯桥区职业教育中心、绍兴 (略)
地址: (略) 柯桥区安华路371号、 (略) 越城区昆仑商务中心1幢801室
序号 | 相关供应商 | 供应商地址 |
1 | (略) 越城区多特数控刀具商行 | (略) 越城区东浦街道凤林西路2500号中国机电城2-219 |
序号 | 当事人 | 当事人地址 |
无 | 无 | 无 |
四、基本情况
投诉人对被投诉人关于柯桥区职业教育中心数控专业实训耗材采购项目(绍柯采〔2022〕1927号)的质疑答复不满,经通知补正后,本机关于**日正式受理投诉。经依法对本次政府采购活动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查并向投诉人、被投诉人及其他投诉相关当事人进行调查了解,现本案已审查终结。
投诉人诉称:投诉事项1: (略) 越城区多特数控刀具商行提出的质疑信息及质疑内容(我商行提供虚假中小企业声明函)不实,且证据不充分,质疑人没有充分的证据证明我商行在《中小企业声明函》中所填列的企业不是制造商,不应当被采纳;投诉事项2:柯桥区职业教育中心在质疑人证据不充分的基础上强行越权行使权利擅自取消中标人的中标资格(在理解和定义什么是中小企业制造商和中小企业生产商上有出入)。投诉函提供了《质疑函》、《质疑回复函》、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书及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和采购文件等证据材料。
**日,本机关依法向被投诉人柯桥区职业教育中心、绍兴 (略) 以及相关 (略) 越城区多特数控刀具商行送达了《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副本发送通知书》。**日,本机关分别收到被投诉人柯桥区职业教育中心、绍兴 (略) 以及相关 (略) 越城区多特数控刀具商行的投诉答辩回复。
被投诉人柯桥区职业教育中心、绍兴 (略) 辩称:关于投诉事项1, (略) 越城区多特数控刀具商行提出的质疑资料中,提供了经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所得的浙江万 (略) (略) (略) 的企业工商登记信息。该查询 (略) 场监督管理总局主办,为市场行业的管理部门,公示的信息内容具有权威性和真实性,我方也以电话方式向浙江万 (略) (略) 场监管部门确认,该公司不是产品生产制造企业。 (略) (略) 主要经营锂离子电池、镍氢电池、碱性电池、手机电池、电子产品的销售,其中包括了本次采购人需要采购的碱性电池,从经营范围内容中可 (略) (略) 只具备碱性电池的销售资格。因此,我 (略) 越城区多特数控刀具商行提出的质疑内容已具备受理条件。关于投诉事项2:基于上述第一点情况,同时根据投诉人自述“浙江万 (略) (略) (略) 是对该领域特定产品的研发,再利用中小企业生产,以自有品牌和商号进行制造新产品,以符合定向客户的特殊需求,最后以自有品牌和商号进行出货销售”,结合《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供应商提供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符合下列情形的,享受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扶持政策:(一)在货物采购项目中,货物由中小企业制造,即货物由中小企业生产且使用该中小企业商号或者注册商标”及财政部国库司关于中小企业问题的相关答复,我方认为投诉人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不应享受中小企业政策待遇。除去投诉人的中小企业价格优惠后,投诉人的投标报价*元并不是有效报价中的最低价。其余投标人报价: (略) 越城区多特数控刀具商行*元, (略) *元, (略) 越城区夏氏贸易商行*元,宁 (略) *元, (略) (略) *元, (略) 俱进五金商行*元。我方将上述情况汇报给上级部门后,取消投诉人的中标资格。并附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截图。
相关 (略) 越城区多特数控刀具商行辩称:关于投诉事项1:投诉人在投诉书中武断地认为我方质疑内容不实,证据不成立,不以法律事实为依据,未免太牵强。《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明确了货物制造商为中小企业的含义:货物由中小企业制造,即货物由中小企业生产且使用该中小企业商号或者注册商标。这意味着货物制造商为货物品牌所有者和货物生产者。投诉人在质疑答复里也提到,浙江万 (略) (略) (略) 两家公 (略) (研发等于研究加开发,制造:把原材料加工成适用的产品制作,或将原材料加工成器物。一般来讲,制造的对象是一个个的独立个体,每个个体都是一个系统,可以完成某种特定的工作。比如:飞机、轮船、火车、汽车、机床、家用电器、通信设备等的制造),并不具备制造能力,通过其他生产型企业为其代工生产,最后以自有品牌进行出货销售。这不符合中小微企业的扶持政策,代工或委托代工厂不能享受中小企业政策。我方是在证据充足的前提下并依据法律条款提出了合理的质疑:1.提供了具有权威性、可信性的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截屏,两家企业的经营范围并不包括生产、加工字样,并无制造生产能力,就是两家经营销售商家;2.提供了这两个商家当地工商部门的电话录音,经过再三求证确认这两家企业并无生产制造能力。我们作为这个行业的参与者,知道采购方所要求的品牌和产品有部分是进口产品,国产部分产品性能不能满足采购方的实际需求。投诉人在《中小企业声明函》中所填列的厂家就是投诉人的上级经销商,所填列的品牌是上级经销商的名称缩写。关于投诉事项2:投诉人在证据充足、法律明文规定的情况下,为了自身利益不认可我方提供的证据。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1、处理依据:经本机关审查查明:
本项目采购方式为公开招标(项目编号:绍柯采〔2022〕1927号)。开标时间为**日。经评标委员会评审,一致认定常山四达贸易商行为第一中标候选人。**日,采购代理机构发布中标(成交)结果公告。**日, (略) 越城区多特数控刀具商行向采购单位及采购代理机构递交了《质疑函》。**日,采购单位及采购代理机构对质疑函作出了回复。**日,采购单位及采购代理机构发布采购结果更正公告,取消投诉人常山四达贸易商行的中标资格。**日,投诉人常山四达贸易商行向被投诉人递交《质疑函》。**日,被投诉人柯桥区职业教育中心、绍兴 (略) 对《质疑函》做出了回复,认为“1、本项目于**日发布中标(成交)结果公告,投标 (略) 越城区多特数控刀具商行于**日向我方提交对中标结果的质疑函,质疑函中提供了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查询得知的浙江万 (略) (略) (略) 的企业工商登记信息,该查询 (略) 场监督管理总局主办,为市场行业的管理部门,具有权威性和可靠性;2、我方从相关工商部门获知浙江万 (略) 不是产品制造企业,不能从事产品制造经营事项,我方从对贵方负责的角度考虑,以电话形式通知贵方,希望贵方能配合处理质疑答复,这也是合情合理的,不存在差异歧视不公平待遇处理;3、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第四条,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供应商提供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符合下列情形的,享受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扶持政策:(一)在货物采购项目中,货物由中小企业制造,即货物由中小企业生产且使用该中小企业商号或者注册商标,而贵方在投标报价文件中填列的序号30、56-79、82项产品的制造商浙江万 (略) 不是生产制造厂家,与上述规定不符。根据上述内容,已可确定贵方报价文件中所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内容不实。我方因上述原因取消贵方的中标资格并重新组织本项目招标,是合情合理的。”
本机关于**日向浙江万 (略) 、 (略) (略) 邮寄发出《协助调查函》,**日送达浙江万 (略) 。截至**日,即《协助调查函》注明的7个工作日内,浙江万 (略) 未及时给予答复,在电话沟通后我机关也未收到相关书面答复;同时因疫情原因《协助调查函》未能及 (略) (略)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财政部门处理投诉事项,需要检验、检测、鉴定、专家评审以及需要投诉人补正材料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投诉处理期限内。故**日至**日不计算在本案投诉处理期限内。
本机关认为:
关于投诉事项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五条规定,当事人超越经营范围订立的合同的效力,不得仅以超越经营范围确认合同无效。根据《 (略) 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 (略) 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企业超经营范围开展非许可类经营活动的,市场监管部门不予处罚。本机关认为在本项 (略) 登记的经营范围来判定一件商品是否实际由其生产,经营范围不包括“生产、制造”不能作为取消投诉人中标资格的依据。但投诉人在报价响应文件中投标(开标)一览表中所列的南孚电池的商标为“南孚”,经国家知识产权局官网查询,该商标的拥有者为福建 (略) ,并不是投诉人在《中小企业声明函》中所 (略) (略) 。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第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在货物采购项目中,货物由中小企业制造,即货物由中小企业生产且使用该中小企业商号或者注册商标。在政府采购中,中小企业货物制造商必须同时为该商品的实际生产者及该商品品牌的拥有者,因此该项产品不符合政策要求。《中小企业声明函》已明确要求“提供的货物全部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制造”,故投诉人实际不应享受价格扣除优惠,被投诉人取消投诉人中标资格的理由充分。故投诉事项1不成立。
关于投诉事项2: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认为供应商质疑成立且影响或者可能影响中标、成交结果的,按照下列情况处理:对采购过程、中标或者成交结果提出的质疑,合格供应商符合法定数量时,可以从合格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中另行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的,应当依法另行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否则应当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略) 越城区多特数控刀具商行在提交的质疑函中以及被投诉 (略) 越城区多特数控刀具商行的质疑回复函中已经指出投诉人在《中小企业声明函》中所填列的制造商并不是“南孚”电池品牌所有者, (略) 越城区多特数控刀具商行的质疑部分成立,被投诉人据此发布结果更正公告完全合法合规,不存在投诉人所称“强行越权行使权利”情形。故投诉事项2不成立。
2、处理结果:综上,本机关认为:
投诉人关于柯桥区职业教育中心数控专业实训耗材采购项目(绍柯采〔2022〕1927号)的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本机关决定:驳回投诉。
六、处理日期:**日
七、执法机关信息:
1、执法机关: (略) 柯桥区财政局
2、联 系 人:郭乐乐
3、联系电话:05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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