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殷 | 自然人 | 林 (略) 罚决定书(来林罚决字〔2024〕第6号) |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 经依法查明,王殷于2023年9月21日下午14时左右,位于我县独山镇境内,在未取得狩猎证的情况下,在禁猎期内,使用禁用的工具非法猎捕国家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略)生野生动物环颈雉1只。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 (略) 罚。根据《林 (略) 罚程序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此案涉嫌非法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动物,属于我单位管理,符合立案条件,建议立案调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评估方法(2017年10月25日 (略) 第46号令)(略)生野生动物基准价值标准目录 《安徽省林 (略) 罚裁量权基准》林法﹝2023﹞149号文件。 | 罚款 | 王殷于2023年9月21日下午14时左右,位于我县独山镇境内,在未取得狩猎证的情况下,在禁猎期内,使用禁用的工具非法猎捕国家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略)生野生动物环颈雉1只。环颈雉(原名雉鸡)300元/只。上述行为及事实有询问笔录、现场照片、鉴定报告等证据为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已构成违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评估方法(2017年10月25日 (略) 第46号令)(略)生野生动物基准价值标准目录的规定,《安徽省林 (略) 罚裁量权基准》林法﹝2023﹞149号文件规定 ,决定 (略) 以 (略) 罚:1.没收猎获物环颈雉1只;2.并处猎获物价值四倍罚款计1200元整(环颈雉300元/只X1X4)。 | 0.(略) | 2024/7/23 | 2024/8/6 | 处罚决定日期+3年 | (略) 来安县自然资 (略) ( (略) ) | (略)4XP | (略) 来安县自然资 (略) ( (略) ) | (略)4XP | 罚款已缴纳 | 1 | 一年 | (略) | 2024/7/23 | 公开 | 林 (略) 罚基本信息统计 | 非法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动物案 | |||
宋仕虎 | 自然人 | 林 (略) 罚决定书(来林罚决字〔2024〕第7号) |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 | 经依法查明,宋仕虎于2022年9月起在位于杨郢乡余庄村朱山组南山承建来安县三湾风电场工程项目土建工程时,擅自超出林地审核同意书范围修建通往(略)机 (略) ( (略) ),因工程建设造成原有林地性质改变,涉嫌非法占有并改变林地用途,经鉴定擅自改变林地用途面积0.4094公顷。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的规定, (略) 罚。根据《林 (略) 罚程序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此案涉嫌擅自改变林地用途,属于我单位管理,符合立案条件,建议立案调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 《安徽省林 (略) 罚裁量权基准》林法﹝2023﹞149号文件。 | 罚款 | 宋仕虎于2022年9月起在位于杨郢乡余庄村朱山组南山承建来安县三湾风电场工程项目土建工程时,擅自超出林地审核同意书范围修建通往(略)机 (略) ( (略) ),因工程建设造成原有林地性质改变,涉嫌非法占有并改变林地用途,经鉴定擅自改变林地用途面积0.4094公顷。上述行为及事实有询问笔录、现场照片、鉴定报告等证据为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已构成违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安徽省林 (略) 罚裁量权基准》林法﹝2023﹞149号文件规定 ,决定对 (略) 以 (略) 罚:1.责令于2025年3月31日前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2.并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每平方米10元罚款计(略)元整。 | 4.(略) | 2024/7/23 | 2024/8/6 | 处罚决定日期+3年 | (略) 来安县自然资 (略) ( (略) ) | (略)4XP | (略) 来安县自然资 (略) ( (略) ) | (略)4XP | 1 | 一年 | (略) | 2024/7/23 | 公开 | 林 (略) 罚基本信息统计 | 擅自改变林地用途案 | ||||
陈浩 | 自然人 | 林 (略) 罚决定书(来林罚决字〔2024〕第4号) |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 经依法查明,陈浩2024年6月7日凌晨近一点,在禁猎期、未取得狩猎证的情况下,擅自在位于杨郢乡志凡村境内非法猎捕“三有”野生动物蒙古兔3只。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 (略) 罚,根据《林 (略) 罚程序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此案涉嫌非法猎捕“三有”野生动物,属于我单位管理,符合立案条件,建议立案调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评估方法(2017年10月25日 (略) 第46号令)(略)生野生动物基准价值标准目录 《安徽省林 (略) 罚裁量权基准》林法﹝2023﹞149号文件。 | 罚款 | 陈浩2024年6月7日凌晨近一点,在禁猎期、未取得狩猎证的情况下,擅自在位于杨郢乡志凡村境内非法猎捕“三有”野生动物蒙古兔3只。蒙古兔80元/只。上述行为及事实有询问笔录、现场照片、鉴定报告等证据为证,违反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已构成违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遵照《安徽省林 (略) 罚裁量权基准》林法﹝2023﹞149号文件规定 ,决定 (略) 以 (略) 罚:1.没收猎获物蒙古兔3只;2.并处猎获物价值四倍罚款计960元整(蒙古兔80元/只X3X4)。 | 0.(略) | 2024/7/9 | 2024/7/23 | 处罚决定日期+3年 | (略) 来安县自然资 (略) ( (略) ) | (略)4XP | (略) 来安县自然资 (略) ( (略) ) | (略)4XP | 1 | 一年 | (略) | 2024/7/9 | 公开 | 林 (略) 罚基本信息统计 | 非法猎捕“三有”野生动物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