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 (略) 委 (略) 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略) 支持引进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若干规定〉等六个文件的通知》(瓦委发[2017]15)中的《 (略) 人才公寓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的要求, (略) 人才公寓租赁住房由个人单独或单位统一申请,各机关、企事业单位审核, (略) 人社局复核,初步确定以下对象符合租住条件,现予以公示。
公示期限为5日。
公示期间接受群众监督,监督电话:0411-*
(略)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3年10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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