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主席令第8号):用途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变更前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为了保证土地开发利用安全, (略) 自然资 (略) (略) 国 (略) 委托我单位开展了土壤污染调查,现将该地块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基本情况予以公示:
项目概况:512002006002GB00550号地块位于 (略) (略) (略) 东侧(中心坐标:东经104.#°,北纬30.#°),占地面积:#.56m2。项目地块历 (略) (略) 宝台镇协议村5、7社农用地。 (略) 自然资 (略) 出具的《#GB#地块规划条件》(资市自然资规条(2024)字013号)及《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 #-2011),地块用地性质为二类居住用地(R2);根据《国土空间调查、规划、用途管制用地用海分类指南(试行)》(自然资发〔2023〕234号),属于居住用地中的二类城镇住宅用地(#)。
调查情况:通过查阅历史资料、现场踏勘、人员访谈以可知:项目地块最早历史主要用途为农用地、驾校练车场、Y204乡道。农用地主要种植蔬菜,驾校练车场主要提供机动车驾驶培训;2018年,地块内驾校练车场拆除,其余无明显变化;2021年,原驾校 (略) 域打围后成为临时沙石堆放场,为沙石临时堆放,其余无变化;2021年后地块内土地用途未发生变化,直至2024年10月,地块内临时沙石场拆除,现状存留拆除后的建筑物垃圾, (略) 域用途无明显变化;现状为农用地、Y204乡道。项目地块历史上无规模化养殖场,不涉及工业活动;无有毒有害物质使用、储存与输送;无危险废物堆放、工业固废堆放与倾倒、固废填埋、工业废水污染;不涉及产品、原辅材料、油品的地下储罐或地下输送管道;地块内及邻近地块未发生过化学品泄漏事故和环境污染事故;土壤无异味;农用地种植无污灌情况。地 (略) 域不饮用地下水。地块500m范围内主要敏感目标为学校、居民、农用地;地块周边500m范围 (略) 百盛生猪专业合作社养殖分场、资阳北 (略) ,经分析不会对项目地块造成污染影响。
地块内土壤现场快速检测结果均满足《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表1和表2中第一类用地筛选值和《四川省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DB51/ 2978-2023)表1中第一类用地筛选值。表明地块原有历史活动对土壤环境影响极小,土壤未受到污染。
主要结论:第一阶段土壤污染状况调查表明,地块内 (略) 域当前和历史上均无可能的污染源。根据《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技术导则》(HJ25.1-2019),地块的环境状况可以接受,不属于污染地块,满足用地质量要求,地块调查活动结束,无需开展第二阶段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项目地块可以作为第一类用地进行使用。
项目概况:512002006002GB00550号地块位于 (略) (略) (略) 东侧(中心坐标:东经104.#°,北纬30.#°),占地面积:#.56m2。项目地块历 (略) (略) 宝台镇协议村5、7社农用地。 (略) 自然资 (略) 出具的《#GB#地块规划条件》(资市自然资规条(2024)字013号)及《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 #-2011),地块用地性质为二类居住用地(R2);根据《国土空间调查、规划、用途管制用地用海分类指南(试行)》(自然资发〔2023〕234号),属于居住用地中的二类城镇住宅用地(#)。
调查情况:通过查阅历史资料、现场踏勘、人员访谈以可知:项目地块最早历史主要用途为农用地、驾校练车场、Y204乡道。农用地主要种植蔬菜,驾校练车场主要提供机动车驾驶培训;2018年,地块内驾校练车场拆除,其余无明显变化;2021年,原驾校 (略) 域打围后成为临时沙石堆放场,为沙石临时堆放,其余无变化;2021年后地块内土地用途未发生变化,直至2024年10月,地块内临时沙石场拆除,现状存留拆除后的建筑物垃圾, (略) 域用途无明显变化;现状为农用地、Y204乡道。项目地块历史上无规模化养殖场,不涉及工业活动;无有毒有害物质使用、储存与输送;无危险废物堆放、工业固废堆放与倾倒、固废填埋、工业废水污染;不涉及产品、原辅材料、油品的地下储罐或地下输送管道;地块内及邻近地块未发生过化学品泄漏事故和环境污染事故;土壤无异味;农用地种植无污灌情况。地 (略) 域不饮用地下水。地块500m范围内主要敏感目标为学校、居民、农用地;地块周边500m范围 (略) 百盛生猪专业合作社养殖分场、资阳北 (略) ,经分析不会对项目地块造成污染影响。
地块内土壤现场快速检测结果均满足《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表1和表2中第一类用地筛选值和《四川省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DB51/ 2978-2023)表1中第一类用地筛选值。表明地块原有历史活动对土壤环境影响极小,土壤未受到污染。
主要结论:第一阶段土壤污染状况调查表明,地块内 (略) 域当前和历史上均无可能的污染源。根据《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技术导则》(HJ25.1-2019),地块的环境状况可以接受,不属于污染地块,满足用地质量要求,地块调查活动结束,无需开展第二阶段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项目地块可以作为第一类用地进行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