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求意见稿)
为进一步拓宽住宅房屋征收安置补偿渠道,满足人民群众对安置房屋的多样化需求,缩短安置过渡期限,降低逾期回迁安置风险,提高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工作效率, (略) 更新步伐,根据《 (略)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 (略) 人民政府令2013年第7号),《 (略) 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 (略) (略) 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哈政规〔2023〕1号)等相关规定,结合道外区实际,道外区政府研究、起草本办法,现面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如有意见和建议,请于2023年4月10日前通过电子邮件形式反馈。电子邮箱:*@*26.com
一、“房票”与“房票”安置补偿
(一)“房票”是征收住宅房屋时,将房屋征收货币补偿金额计入“房票”面值并发放给被征收人,且在特定时间、地域和范围内用于购房兑付的一种记名凭证。
(二)“房票”安置补偿是货币补偿的一种补充方式,是指被征收人持“房票”购买新建商品房(含住宅与非住宅,不包括存量房,下同)以实现安置补偿的方式。被征收人选择“房票”安置补偿,视为放弃原回迁安置。
二、适用范围
(三)道外区房屋征收待安置项目,试点项目为道口头道街项目,其中保障房及无照房不参与本次换购。
三、换购原则
(四)“房票”核发采取实名制的电子编码形式,被征收人到“房产数字化平台”服务窗口,凭原《房屋征收补偿协议》、身份证明、商品房认购书自愿申请兑换“房票”。“房票”根据原《房屋征收补偿协议》进行发放。票面金额10万元/张。被征收房屋“房票”补偿安置不足10万元的,可按实际补偿金额发放一张“房票”。
(五)开具“房票”时,以原《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中单套房屋为基准进行开具,被征收人可根据实际需求使用多张“房票”进行组合换购商品房。
(六)被征收人兑换“房票”后,即停止发放临迁补助费。
(七)“房票”不允许更名,采用“房票”换购新建商品房时可以进行一次“房票”所属权的变更,且每张“房票”仅可变更一次所属权,个人不得将“房票”进行质押。
(八)可使用“房票”换购的商品房房源是指道外区域内房地产开发企业参与“房产数字化平台”并已取得预售许可证的新建商品房。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自愿参与原则,区住建局将公示参与“房票”换购的项目名单,对所提供房源的楼盘位置、商品房价格、交付日期等作出承诺并向社会公示,同时在售楼现场对相关信息进行公示,供购房人自行选择。
(九)“房票”价值:区房屋征收服 (略) 评估报告确定。道口头道街试点项目拟按8500元/㎡标准折算“房票”价值( (略) 评估报告)。
(十)“房票”价值计算方式:(征收面积+上靠面积)*(“房票”折算价值+购房奖励)-上靠面积*综合建设成本+其他协议补助。
(十一)使用“房票”换购商品房后有剩余的,在该项目换购结束后,根据剩余“房票”金额折算的安置面积,按照原房屋评估价进行退款。
(十二)不足以支付购房款的,不足部分购房人可以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或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
四、奖励及优惠政策
(十三)“房票”购房奖励:区房屋征收服务中心根据回迁安置期的临迁补助费额度确定“房票”购房奖励标准。道口头道街试点项目4月30日前使用“房票”购房的,奖励400元/㎡;5月份使用“房票”购房的,奖励200元/㎡,6月份使用“房票”购房的,奖励100元/㎡。奖励金额=(征收面积+上靠面积)*奖励单价,所有奖励计算在“房票”面值中。
(十四)房企保证所有在售房源均参与“房票”安置,且使用“房票”换购商品 (略) 场化价格需保持一致,同时保证购房人可按商品房合同约定如期进户。
(十五)涉及免税部分与原征收协议约定内容一致。
(十六)被征收人使用“房票”换购商品房的,可凭商品房买卖合同,在新购商品房所在学区按教育部门学籍管理相关规定办理子女入学手续。在新购商品房交付前,被征收人子女小学新一年适龄儿童保留原被征收住宅片区所在学区的入学资格,新购商品房交付12个月后取消原被征收住宅片区入学资格,可转入新购商品房所在学区。
五、组织领导
(十七)“房票”换购商品房安置工作在区政府统一领导下有序推进,搭建“房产数字化平台”为“房票”换购商品房安置实施主体,区房屋征收服务中心负责“房票”换购商品房安置工作的组织实施。区房屋征收服务中心、区宣传部、区住建局、区税务局、区财政局、区信访局、区执法局、区城管局、区司法局、区教育局、相关项目属地办事处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密切配合,保障换购商品房安置工作顺利推进。
六、监督管理
(十八)严禁各单位或人员与被征收人及受让人对“房票”进行弄虚作假、套取安置补偿资金,或者擅自突破政策标准、拒不执行相关规定。一经发现,取消其“房票”购房资格;恶意取得利益的,返还已取得的利益,并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十九)参与换购商品房安置工作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诚实守信,合法经营,严格按照承诺公示的优惠幅度与购房人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对于弄虚作假、提供不实信息的,由区住建局记入企业信用信息系统,并终止其参与换购商品房安置工作资格,造成损失的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十)伪造、变造“房票”的,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二十一)暂行办法自正式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3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