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文件澄清通知
各投标人:
我单位的“ (略) ”,招标文件作如下澄清:
1、招标文件 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7.4.2原为:
7.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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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款支付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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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人要求中标人提供履约担保的,应按规定的格式向中标人对等提交工程款支付担保。
招标人将在投标人提供履约担保后,签订合同协议书之前向中标人提交工程款支付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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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更改为:
2、本 (略) 有财务要求:
1)提供2015年度 (略) 出具的审计报告复印件的,审计报告包括企业提供的财务报表(含资产负债表、利润及利润分配表、现金流量表和财务报表附注),报表中应特别说明企业净资产(所有者权益)。审计报告应盖有 (略) 单位章和注册会计师的执业专用章,并附 (略) 的营业执照及执业证书复印件。
2)提供投标截止日前10日内投标 (略) 账户余额证明复印件,额度不少于1500万元;原件备查。
3)提供投标截止日前6个月内投标 (略) 授信证明复印件,额度不少于2000万元;原件备查。
现更改为:
1)提供2015年度 (略) 出具的审计报告复印件的,审计报告包括企业提供的财务报表(含资产负债表、利润及利润分配表、现金流量表和财务报表附注),报表中应特别说明企业净资产(所有者权益)。审计报告应盖有 (略) 单位章和注册会计师的执业专用章,并附 (略) 的营业执照及执业证书复印件。
安 (略) (略)
*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