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编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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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资格 | |
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 | |
投标有效期 | 60天 |
投标文件递交方法 | |
投标保证金缴纳方式 | 电汇 |
投标保证金金额 | 元 人民币 |
控制价(最高限价) | * 人民币 |
评标办法 | 电子评标 |
开标时间 | |
开标地点 | |
开标方式 | |
资格审查方式 | |
答疑澄清时间 | |
是否延期 | |
延期后开标时间 | |
延期后开标地点 | |
对文件澄清与修改的主要内容 | 1、原招标公告及招标文件中第一章招标公告“3.1本次招标要求投标人具备地质灾害评估和治理工程勘查设计*级及以上资质或地质灾害工程勘查、设计*级及以上资质,并在人员组成结构等方面具有相应的勘查设计能力。勘查设计项目负责人:具备岩土工程或水工环地质等相应专业高级及以上职称”更正为“本次招标要求投标人具备地质灾害评估和治理工程勘查设计*级及以上资质或地质灾害防治单位勘查*级及以上资质、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设计*级及以上资质,并在人员组成结构等方面具有相应的勘查设计能力。勘查设计项目负责人:具备岩土工程或水工环地质等相应专业高级及以上职称”。 2、原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1.4.1(1)资质要求:要求投标人具备地质灾害评估和治理工程勘查设计*级及以上资质或地质灾害工程勘查、设计*级及以上资质”更正为“1.4.1(1)资质要求:要求投标人具备地质灾害评估和治理工程勘查设计*级及以上资质或地质灾害防治单位勘查*级及以上资质、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设计*级及以上资质”。 招标公告及招标文件其他内容不作出修改。此次澄清不影响投标文件编制,开标时间不变,投标保证金交纳截止时间不变。 特此澄清! |
递交时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