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有关规定,经审查,2022年11月9日我局 (略) (略) 电子礼品生产项目 环境影响报告表作出审批决定,现将作出的审批决定情况予以公告如下:
公告期限:2022年11月9日至2022年11月15日(7天)
联 系 人:审批股
电话:0594-*
通讯地址:仙游县行政服务中心 传真:0594-*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项目名称 | 电子礼品生产项目 |
建设单位 | (略) (略) |
建设地点 | (略) 仙游县鲤南工业园区 |
审批日期 | 2022年11月9日 |
批复名称 | (略) 生态环境局关 (略) (略) 电子礼品生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
审批文号 | 莆环审仙〔2022〕36号 |
审批意见 | (略) (略) : 你公司报送的《电子礼品生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收悉,经审查,现批复如下: 一、该项 (略) 仙游县鲤南工业园区,租用福建 (略) 现有厂房的2楼、3楼作为生产经营场所,建筑面积4700m2,年产*个电子礼品。项目于2022年6月22日以告知承诺制审批方式取得我局环评批复(莆环审仙〔2022〕20号)。2022年9月29日,根据《 (略) 生态环境局关于2022年上半年环评文件专项检查发现问题及处理意见的函》(莆环保函〔2022〕51号)》,我局鉴于《电子礼品生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存在严重编制质量问题,决定撤销对报告批复决定(莆环审仙撤〔2022〕1号),决定该项目重新按常规方式进行审批。 二、该项目建设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及相关规划,在严格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后,本项目所产生的不利环境影响可以得到缓解或控制。因此,我局同意报告表的环境影响评价总体结论和拟采取的生态环境保护措施。 三、主要污染物排放执行标准如下: (一)不排放生产性废水,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表4中三级标准,其中氨氮、总氮、总磷等污染物执行《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2015)表1中B级标准限值, (略) (略) ,由仙游城区污水处理厂进一步处理。 (二)工艺废气中“三苯”、苯系物、非*烷总烃、*酸*酯与*酸*酯等有机污染物经处理后排放从严执行《工业涂装工序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35/1783-2018)表1标准中涉涂装工序的其他行业的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和最高允许排放速率限值,工艺废气中颗粒物经处理后排放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中表4和表9中相关排放浓度限值要求。厂区内监控点非*烷总烃排放执行《工业涂装工序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35/1783-2018)表3中相关浓度限值。厂界非*烷总烃、“三苯”、*酸*酯等污染物排放执行《工业涂装工序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35/1783-2018)表4中对应排放限值。工艺废气排气筒高度至少15米,且应高于半径200米距离内最高建筑物5米以上。“厂区内监控点处任意一次NMHC浓度值”的控制要求及其他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中相关要求。 (三)噪声排放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表1中3类标准,其中西北侧靠近居民点厂界执行2类标准。 (四)采用库房、包装工具(罐、桶、包装袋等)贮存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的其贮存过程应满足相应防渗漏、防雨淋、防扬尘等环境保护要求,其余一般工业固废贮存执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危险废物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及修改单。 四、单位产品非*烷总烃排放量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表4标准,即0.5Kg/t产品,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VOCs年排放总量≤1.904吨。 五、你公司应建立环保管理机构和制度,明确环保人员和岗位职责。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在启动生产设施或发生实际排污行为之前,应确保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和措施落实到位。项目建成后,应按规定程序办理排污许可手续,并实施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六、报告表经批准后,如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生产工艺或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重新报批该项目报告表。自环境影响报告表批复之日起,如超过5年方决定开工建设的,环境影响报告表应重新报审核。 七、我 (略) 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一大队组织开展项目的“三同时”监督检查和管理工作。你公司应按规定自觉接受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日常监督检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