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根据《自然 (略)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税务总局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进一步提升不动产登记便利度促进营商环境优化的通知》(自然资发〔2024〕9号)文件精神,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完善项目“交地即交证”服务链条,助力企业易融资、快融资,在“交地即交证”服务模式的基础上,创新“交地即交证即抵押即放款”服务新模式, (略) 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交地、交证、抵押、放款四个环节银政联动、无缝衔接、提前服务、同步办好,经各有关单位研究制定了《 (略) 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交地即交证即抵押即放款”实施方案》。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 (略) 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交地即交证即抵押即放款”实施方案
(略) 自然资源局中国人 (略) 分行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崇左监管分局
2024年7月31日
附件
(略) 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交地即交证即抵押即放款”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自然资源部 (略)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进一步提升不动产登记便利度促进营商环境优化的通知》(自然资发〔2024〕9号)精神,进一步强化不动产抵押融资高效协同服务, (略) 企业融资便利度和满意度,持续优化登记财产和获得信贷营商环境,根据《国有建设用地使用管理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 (略) 实际,制定本方案,具体如下:
一、工作内容
通过银政联动、无缝衔接、提前服务、同步办好实现“交地即交证即抵押即放款”联办模式:用 (略) 行政区域内通过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并签订《成交确认书》时,金融机构提前介入开展贷前调查、授信审批等工作,自然资源部门同步完成《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签订,用地单位同步交纳出让金和税费并与金融机构签定抵押借款合同,登记机构同步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首次登记及抵押权首次登记,登记后金融机构在确认满足贷款条件的前提下,立即向用地单位发放贷款。
通过“交地即交证即抵押即放款”联办模式,确保交地、交证、抵押、放款各环节无缝衔接,有效帮助企业破解融资难、融资慢、融资贵等难题,减轻企业资金周转压力,加快项目建设进度,助力企业发展降本增效。
二、工作流程
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招拍挂成交时,组织国有建设用地出让的自然资源部门与用地单位签订成交确认书,将“交地即交证即抵押即放款”服务指南及办理流程提供给用地单位,确认用地单位是否需要贷款资金支持、是否愿意按“交地即交证即抵押即放款”程序办理手续。用地单位同意的,按照以下流程办理:
(一)成交确认书签订后,用地单位向意向融资的金融机构提供拟抵押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成交确认书及成交宗地的相关信息材料,金融机构提前介入贷款调查审批流程,将拟抵押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评估、贷款企业资质评定、贷款资格审查等环节提至“交地”之前。
(二)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提前介入服务,指导用地单位做好不动产权籍调查并提前审核入库,提前预审不动产登记材料。
(三)用地单位按照合同约定按时足额缴纳土地出让金、契税等相关税费后,自然资源部门与用地单位完成“交地”。
(四)完成“交地”当日, (略) 不动产登记中心即时完成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首次登记,并为用地单位颁发《不动产权证书》。同时用地单位和金融机构签订借款、抵押合同,并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登记的相关材料 (略) 不动产登记中心,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即时完成抵押权登记。
(五)金融机构通过线上缴费、完成抵押权登记全流程业务,获取电子证照后即发放贷款。
三、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交地即交证即抵押即放款”工作是贯彻落实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的实际行动,各单位要切实提高思想认识和服务能力。
(二)加强协调联动。各有关单位要加强协调联动,对用地单位“交地即交证即抵押即放款”提供指导服务,将“交地即抵押”审核、贷款审批、落宗配号、缴纳税费等环节提前介入至“交地”之前。
(三)严格依法办理。严格执行各部门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开展“交地即交证即抵押即放款”联动服务,保证审批流程、申请材料、登记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做到依法办理、保护产权。
(四)做好宣传报道。充分利用报纸、 (略) 和新闻媒体,做好“交地即交证即抵押即放款”改革工作的宣传报道, (略) 打造一流营商环境做出积极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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