仁寿县2023-30号地 (略) (略) 街,地块中心经纬度为东经104.(略)°,北纬30.(略)°,地块总面积为(略).58m2(20.01亩)。
本地块1987年以前为农用地,1988年仁寿县供销社在地块内建纺织厂,1989年建成投产。仁寿县供销社生产经营至1999年,将纺织厂转让给金鹅纺织厂经营,金鹅纺织厂经营至2015年停产。2015年后由仁寿县规划和 (略) 收储,未开发,租赁仓库及织布车间给瓷砖批发、 (略) 使用, (略) 租用织布车间进行加工生产。根据仁寿县规划和 (略) “仁规自资条件〔2023〕83号”,本地块由工业用地变更为住宅兼容商业用地(R21兼容B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九条:对土壤污染状况普查、详查和监测、现场检查表明有土壤污染风险的建设用地地块,生态环境部门应当要求土地使用权人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用途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变更前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调查地块属于用途变更为居住用地类型,因此,需要在变更前对调查地块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评估工作。
本次调查 (略) 布点法,设土壤采样点11个(含1个对照点),共23个土壤样品;设地下水采样点3个(含1个对照点),实际采集3个地下水样品。测试项目包括(略)中45项+《四川省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DB51/2978-2023)中:铬、锰、钼;《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略)—2018)表二中:钒、石油烃(C10-C40)、多氯联苯。地块内部共计布设2个地下水采样点位,在地块地下水流向上流布设1个地下水对照点,共计采3组地下水样品,测试指标为《地下水质量标准》中的地下水质量常规指标及限值中的35项(不含微生物指标和放射性指标)+镍、钼、钒、多氯联苯、石油类。
结论如下:
①土壤:对照《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略))第一类用地筛选值及《四川省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DB51/2978-2023)中表1第一类用地筛选值,各检测指标均达标,土壤超标率为0%。
②地下水:调查地块地下水各指标均满足《地下水质量标准》(GB/T(略)-2017)Ⅳ类标准限值。地下水石油类指标浓度均满足《地表水质量标准》(GB 3838-2002)Ⅳ类标准限值。
综上所述,仁寿县2023-30号地块土壤符合第一类用地类型标准,不属于污染地块,不需要进入下一阶段的详细采样分析和环境风险评估阶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