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农业农村综合服务中心、村集体经济合作社、农业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
根据《省财政厅 省农业农村厅关于下达2024年中央财政农业经营主体能力提升资金的通知》(黔财农〔2024〕81号)、《省农业农村厅办公室关于印发〈贵州省2024年度中央财政农业经营主体能力提升(农业社会化服务)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黔农办发〔2024〕24号)文件,制定普安县2024年度中央财政农业社会化服务项目实施方案,根据要求需先遴选农业社会化服务主体,并将服务主体拟写进实施方案。遴选相关要求如下。
服务主体一是由乡镇(街道)推荐上报,二是经营主体自主申报,乡镇(街道)出具意见。在县域内外选择规范化、专业化、社会化的服务主体承担项目任务。承担项目的服务主体应具备一定条件:
(1)具有农业社会化服务实践经验,原则上从事社会化服务两年以上,村集体经济合作社组织除外。
(2)拥有与其服务业务范围、服务能力相匹配的专业农业机械设备、技术人员以及其他基础条件。
(3)在农民群众中享有良好的信誉,所提供的服务在质量和价格方面受到服务对象的普遍认可。
(4)自觉接受农业社会化服务行业管理部门的监管。为促进公平竞争的 (略) 场形成和切实保障服务效果,优先支持安装机械专业监测传感器或农业用北斗终端的服务主体。坚持让服务主体和服务对象自愿双向选择,政府推荐的服务主体,政府要负起监督监管责任。
(5) (略) 场监管部门列入异常经营名录、 (略) 罚的,无社会信用代码、无银行账户、没有相应的财务管理的,不得遴选作为实施主体,村集体经济合作社组织除外。
(6)乡镇(街道)遴选出的服务组织需要拟写主体实施方案(附件1、附件2),经乡镇(街道)审核后上报县 (略) 评审确定后,拟写进实施方案。
附件:
1.2024年普安县农业社会化服务项目×××(实施主体)实施方案(样式).doc
3.普安县2024年度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项目组织实施方案(暂定).doc
普安县 (略)
2024年10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