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政府购买服务相关要求以及我厅相关规定,现对2024年9月下旬湖北商务代表团赴挪威、丹麦执行参展因公出访任务的行程服务进行公开询价。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服务名称
赴挪威、丹麦执行招商活动因公出访任务等行程服务
二、服务内容
执行招商合作因公出访任务,详情如下:
(一)团组构成
省商务厅2人。
(二)初步行程
第一天,9月20日,周五,北京-慕尼黑-奥斯*
02:20??乘坐中国国际航空CA961航班从北京首都机场飞往慕尼黑机场;当地时间06:20到达;
08:40??转乘汉莎航空LH2452飞往奥斯*;
10:50??到达奥斯*机场;
下 午??拜访中国驻挪威大使馆经商处,积极对接当地项目资源,加强合作交流;拜访挪威中国商会,并邀请组团参加2024中国-北欧经贸合作论坛;
夜宿奥斯*。
第二天,9月21日,周六,奥斯*-泰勒马克郡
上 午??考察东风岚图挪威经贸中心; (略) ,推进武汉经贸项目合作,邀请参加2024中国-北欧经贸合作论坛;
下 午??乘车前往泰勒马克郡;邀请泰勒马克郡组团参加2024中国-北欧经贸合作论坛;考察海鲁亚工业园,推动在绿色循环经济等领域合作;
夜宿泰勒马克郡。
第三天,9月22日,周日,泰勒马克郡-奥斯*-卑尔根
上 午??乘车返回奥斯*;
下 午??拜访挪威船级社,积极对接当地项目资源,并邀请组团参加2024中国-北欧经贸合作论坛;
17:10?? (略) 航班SK277飞往卑尔根弗雷斯兰德机场;
18:00??抵达卑尔根弗雷斯兰德机场;
夜宿卑尔根。
第四天,9月23日,周一,卑尔根-哥本哈根
上 午?? (略) 政府,推动生物质供热项目合作,并邀请参加2024中国-北欧经贸合作论坛;
14:35?? (略) 航班SK2875飞往哥本哈根;
15:55??抵达哥本哈根机场;
夜宿哥本哈根
第五天,9月24日,周二, 哥本哈根
上 午??拜会中国驻丹麦大使馆经商处,积极对接当地项目资源,加强合作交流;拜会丹麦工业联合会,并邀请组团参加2024中国-北欧经贸合作论坛;
下 午 拜访丹麦中小企业协会,并邀请组团参加2024中国-北欧经贸合作论坛;拜访马士基,推动鄂州花湖国际机场物流项目合作,并邀请参加2024中国-北欧经贸合作论坛;
夜宿哥本哈根。
第六天,9月25日,周三,哥本哈根-奥胡斯
上 午??乘车前往奥胡斯;
下 午??拜访贾斯特森,推动生物质供热项目合作,并邀请参加2024中国-北欧经贸合作论坛;
夜宿奥胡斯。
第七天,9月26日,周四,奥胡斯-哥本哈根-北京
上午??乘车返回哥本哈根;
19:05 搭乘中国国际航空CA878返回北京,夜宿飞机上。
第八天,9月27日,周五,北京-武汉
10:00 抵达北京首都机场;
14:00 转乘中国国际航空CA8208返回武汉;
16:30 到达武汉,访问结束。
(三)服务内容
团组从离境到入境期间的在国外的所有行程安排,具体含国际旅费、境外所有*上交通、拜访活动翻译、住宿(单间)、伙食、公杂、签证、税费、保险和相关活动费用等。
三、服务机构资格要求
(一)供应商必须具备《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
(二)服务商必须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法人;
(三)服务商须具有至少2次省级党政部门团组出访活动的承办经历。
四、报价内容
报价须包含以下内容:
(一)从武汉离境到入境期间的机票费(即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费用);
(二)住宿费、伙食费、公杂费;
(三)境外所有*上交通费用;
(四)保险费用;
(五)因公护照、签证等办理费用;
(六)服务费;
(七)开具票据的税费;
(八)拜访活动翻译费用;
(九)其他相关活动费用。
五、递交报价文件截止时间
报价文件必须为匿名,递交报价文件截止时间为2024年9月10日17时整,逾时送达的报价文件恕不接受。
六、其他要求
(一)注意事项
1.为避免浪费,也为避免报价过低导致服务质量受损,住宿费、伙食费、公杂费实行个人包干使用,按照鄂财行发〔2014〕13号文件确定的标准详细分项报价,不得多报或少报,否则为废标;
2.为避免恶意竞争,报价内容尽可能详细,如住宿酒店及交通工具的具体规格,全程机票的明细价格等;
3.报价所含费用必须全面,不得漏项或者任意加收,否则为废标;
4.为确保汇率一致性,统一按欧元兑换人民币1:8折算报价,美元兑换人民币1:7.3折算报价。
(二)选中原则
在满足能够达到服务质量和规定费用标准的限度内,报价最低者中标(恶意低价报价,中标后,未能满足公务服务标准的,将禁止再次参与我厅境外公务活动购买服务竞标);同等条件下,承办过省级领导出访活动的服务机构优先。
(三)付款方式
采用服务商垫付方式。服务商先行垫付本次费用,出访行程结束后15日内,服务商向省商务厅提交符合相关政府报销规定的商业票据。收到上述商业票据后30日内,省商务厅按照票据向服务商支付服务款项。上述商业票据是指包括但不限于国家税务总局监制的《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保险单、签证发票、服务发票等在内的符合政府部门相关报销规定的商业票据。
(四)合同签订须知
中标单位与省商务厅签订的服务合同人数为2人,合同效力仅限于中标者与省商务厅之间,其他单位人员无效。
(五)若行程变化导致活动取消或延期,服务事项据实结算。
七、联系方式
省商务厅投资促进处喻欢
电话:027-*。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