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名称:嘉赫(汤阴县) (略)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MA9MK1MU05
地 址:汤阴县城 (略) 与复兴大道交叉口东北角88号
法定代表人:宋志军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 2024年3月22日至25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24年3月22日上午,我局执法人员配合生态环境 (略) 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三色水墨印刷工序和钉糊工序正在生产,配套的非*烷总烃废气处理污染防治设施“低温等离子+活性炭吸附装置”的引风机未开启运行。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之规定:“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
以上事实,有现场照片;视频;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其他证据;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2024年3月27日,我局送达你单位《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豫 0523 环责改字〔2024〕8号)。2024年3月28日执法人员现场复核检查时,你单位污染防治设施已正常运行。
我局于2024年3月27日以直接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豫 0523 环罚告字〔2024〕8号),直接送达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你单位未在规定的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以上事实有《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豫 0523 环罚告字〔2024〕8号)及送达回证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的规定,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按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二)大气污染防治类序号16,裁量因素:违法事实:未规范使用污染防治设施,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涉及行业:涂装、印刷、包装,裁量等级2;裁量因素:生产和服务活动地点:符合环境功能区划,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企业规模:微型企业,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管理类别,简化管理,裁量等级2;裁量因素:违法行为持续时间:1个月以下,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超过期限改正时间:限期整改,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受处罚次数:两年内未受到同类处罚,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是否配合执法检查,配合检查,裁量等级1。法定处罚金额上限(M):*,法定处罚金额下限(N):*,首要裁量因素裁量等级(A):1,其余裁量因素个数(n):8,其余裁量因素裁量等级(Bi):[2,1,1,2,1,1,1,1],处罚金额(X):*,代入公式:* = *.0 + (*.0 - *.0 ) x [ (1 / 5)2 + ( 22+12+12+22+12+12+12+12 ) / ( 52 x 8 ) ] x 50% ,自定义裁量计算值:*,最终裁量金额:*.0元;
经集体研究,我局决定对你单位未按照规定使用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污染防治设施的行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万*仟*佰元整(*元)。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国建设银行安阳永明支行;银行账号:**;账户名称: (略) 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专户。款项缴清后,请与我局联系开具罚款票据事宜,联系电话:0372-*。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 (略) 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 (略) 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 (略) 强制执行。
(略) 生态环境局
2024年4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