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略) 发展和改革局关于丙类包装区升级甲类车间(拆建项目)项目节能报告的审查意见
《丙类包装区升级甲类车间(拆建项目)节能报告》收悉。经审查,我局批复意见如下:
一、丙类包装区升级甲类车间(拆建项目)(项目代码:2020-*-26-03-*)采用的主要技术标准和建设方案符合国家相关节能法规及节能政策的要求,经专家评审原则同意该项目节能报告。
二、项目主要建设内容包括:建设年产年产有机硅微球(PSQ)1300吨,有机硅凝胶200吨,改性硅油1400吨,*醇溶液 5300吨,主要构建物包括*类包装区拆建为*类车间,锅炉房拆建为配套配电房、机柜间等,主要设备包括反应釜、缓冲槽、蒸馏设备、干燥机、循环水泵等。项目能耗量和主要能效指标:项目建成投产后,年综合能耗不高于2307.17吨标准煤(当量值),其中年电力消耗量不高于1023.*千瓦时、天然气消耗量不高于5.*立方米、热力消耗量不高于*.52百万千焦、柴油消耗量不高于0.99吨;项目有机硅微球(PSQ)、有机硅凝胶、改性硅油单位产品综合能耗分别不高于963.59kgce/平方米、747.96kgce/平方米、645.37kgce/平方米。
三、请你司严格按照行业标准及规范落实节能报告各项节能措施,优先选用能效标准领先的产品和设备,将能效指标作为重要的技术指标列入设备招标 文件和采购合同,不得使用国家明令禁止和淘汰的落后工艺及设备。并根据《能源管理体系要求》(GB/T*-2012)、《工业企业能源管理导则》(GB/T*-2008)、《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GB *)等规范,健全能源管理体系,配备能源计量器具,建立能源技量管理体系。
四、本审查意见是项目开工建设、竣工验收和运维管理的重要依据。项目投入生产、使用前,请你司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编制的《固定资产投资节能验收工作指南》(2018年本)自行组织节能验收并将节能验收报告报备我局。
五、请你司按照节能承诺切实做好相关工作,我局将视情对项目组织现场抽查,核查项目节能报告内容是否符合相关要求,并视情依据《节能监察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2016年第33号令),对项目组织开展节能监察。如发现未履行节能审查意见,并视情将相关失信行为通过“ (略) ” (略) 依法向社会公开。
六、本节能审查意见自印发之日起两年内有效,项目逾期未开工建设或建成时间超过节能报告中预计建成时间两年以上的,应重新进行节能审查。项目如需变更,请按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2023年第2号令)第十六条规定执行。
(略) 金湾区发展和改革局
2024年4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