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略) 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决定》,稳妥实施三孩生育政策及配套支持措施,促进全区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结合我区实际,埇桥区卫生健康委研究起草了《埇桥区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见附件),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社会各界提出宝贵意见建议,如有意见请于2023年10月5日前,将意见反馈至埇桥区卫生健康委,逾期未反馈则视为无意见。意见反馈渠道如下:
1.书面意见邮寄地址: (略) 埇桥区城东街道凤鸣路与子赛路交叉口健康园区H楼709室(请在信封上注明“意见征集”字样 )
2.联系电话:0557-*
特此公告。
附件:埇桥区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
埇桥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3年9月6日
埇桥区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
实施方案
(征求意见稿)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略) 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决定》、《 (略) 委、 (略) 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略) 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和《 (略) 委、 (略) 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略) 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精神,稳妥实施三孩生育政策及配套支持措施,促进全区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目标
到2025年,全区至少建成普惠托育机构5个,千人口托位数达3.4个。支持积极生育的政策体系基本建立,各类服务管理制度基本健全,大幅度降低生育、养育、教育成本,生育水平适度提高,人口结构逐步优化,人口素质持续提升。
到2035年,全区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政策法规体系更加完善,生育水平更加符合经济社会发展需求,人口结构进一步改善,优生优育、幼有所育服务水平更加满足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期盼。
二、重点任务
(一)完善积极生育支持政策
1.完善婚育支持政策。强化政策落实,健全完善三孩生育配套措施,推动将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费用纳入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政策落实落地(牵头单位:区税务局)。加强政策引领,支持银行机构为符合条件的注册结婚登记夫妻提供婚育消费贷款(牵头单位:区财政局、区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关注重点群体,对符合低收入人口认定及救助暂行办法规定的困难家庭婴幼儿入托、入园,按照每生不低于200元/月的标准给予补助(牵头单位:区民政局)。
2.优化生育政务服务。推动服务改革创新,推进生育登记网上办理和跨地域通办。加强卫健、民政、教育、公安、医保、人社等部门协同,加快实现人口服务基础信息互通互联、动态更新,推进出生医学证明、预防接种、户口登记、医保参保、社保卡申领等“出生一件事”联办。(牵头单位:区卫生健康委)
3.实施生育保险制度。持续扩大生育保险覆盖面,简化生育津贴申领程序。参保职工生育三孩相关费用纳入生育保险范畴。加大政策执行力度,认真落实 (略) 分娩定额补助和分娩合并症、并发症医疗保障政策。认真落实儿童基本医疗保障工作,新生儿自出生之日90日内,由监护人使用新生儿的真实姓名和身份证号码登记参保的,按规定享受缴费当年度居民医保待遇。(牵头单位:区医疗保障局)
4.落实生育休假制度。引导用人单位制定有利于职工平衡工作和家庭关系的措施,将生育友好作为用人单位承担社会责任的重要内容,依法协商确定有利于照顾婴幼儿的灵活休假和弹性工作方式(牵头单位: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探索生育假期用工成本合理分担机制,对企业在职工婚产假、护理假、育儿假期间支付的社会保险费用,可予以适度补贴(牵头单位: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区总工会)。
5.保障女性就业权益。认真落实《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禁止用人单位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而降薪、辞退或单方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对因生育中断就业的女性,在生育2年内参加再就业培训的,按规定给予500—2400元培训补贴,符合条件的培训期间给予每人50元/天生活补助(牵头单位: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严格规范机关、企事业单位招录招聘行为,保障妇女平等就业(牵头单位:区委组织部、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6.增加住房供给支持。对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家庭,在配租公租房户型选择等方面给予适当照顾。根据未成年子女数量,制定实施差异化租赁购买房屋相关优惠政策。在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时,建设一定比例建筑面积不超过90平方米的户型,优先保障符合条件的有未成年人家庭。(牵头单位: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7.营造生育友好氛围。创新宣传形势,扩大宣传覆盖面,充分运用群众喜闻乐见的方式,强化优化生育政策举措宣传解读,展现全区推进落实优化生育政策的成果成效(牵头单位:区委宣传部)。调整充实基层人口综合服务管理职能,重点做好政策咨询、养育指导、入托代办等服务,探索建立群众生育诉求归集反馈机制,畅通群众诉求表达渠道。开展人口与家庭动态监测调查,通过入户走访、问卷调查、电话访问等方式,进一步了解把握群众生育意愿、公共服务落实情况和家庭健康等相关信息,有效评估生育政策实施效果(牵头单位:区卫生健康委)。支持优质机构、行业协会及有关部门利用互联网平台免费提供公益课程,依托居委会、村委会等基层组织,通过入户指导、亲子活动、家长课堂等方式,定期提供公益性的家庭指导服务。加强公共场所母婴设施建设,设置专席及绿色通道, (略) 人文关怀(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有关主管部门负责落实)。
(二)提高优生优育服务能力
8.加强妇幼健康服务体系建设。强化妇幼保健机构标准化建设和规范化管理,到2025年区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达到二级水平。发挥中医药作用,区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积极开设中医科,并提供中医药服务。实施农村适龄妇女和城镇低保适龄妇女“两癌”筛查,到2025年,适龄妇女宫颈癌筛查率达到50%,乳腺癌筛查率逐年提高(牵头单位:区卫生健康委)。
9.加强母婴安全保障。实施母婴安全行动提升计划,落实母婴安全五项制度。规范孕产妇保健管理流程,压实首诊机构的妊娠风险筛查责任,明确各级医疗机构承担对应风险级别的孕产妇分娩任务。加强医疗机构妇产科和新生儿科建设,强化婴儿保温箱、新生儿辐射抢救台等关键急救设备配置,进一步加强区级危重孕产妇和新生儿救治中心建设。对高危孕产妇实行“一人一案、全程管理”,畅通转诊救治绿色通道,提高临床救治能力。(牵头单位:区卫生健康委)
10.完善出生缺陷防治网络。实施孕前优生健康检查,产前筛查率达到75%。落实围孕期、产前产后一体化管理服务,加强多学科协作,减少新生儿缺陷发生风险。做好出生缺陷患儿基本医疗和康复救助工作,推进出生缺陷救助、先天性结构畸形救助等项目。实施面向基层的出生缺陷防治人才培训项目,加强对出生缺陷防治专业人员的规范化培训。(牵头单位:区卫生健康委)
11.提升儿科医疗服务水平。提升儿科整体诊疗水平和处理疑难危重疾病能力,促进全区儿科医疗水平提升,提高优质医疗资源区域辐射能力。加强儿童保健门诊标准化、规范化建设,做好对儿童青少年近视、营养不均衡、龋齿等风险因素和疾病的筛查、诊断、干预。(牵头单位:区卫生健康委)
(三)提升普惠托育服务水平
12.强化托育服务要素支撑。2023年,编制托育服务专项规划,落实要素保障(牵头单位: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实施托育服务民生工程,将婴幼儿照护服务纳入经济社会发展、公共服务等专项规划(牵头单位:区发展改革委)。优先保障托育机构和设施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对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托育服务设施和非营利性托育机构建设用地,可采取划拨方式予以落实(牵头单位: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对托育等社区家庭服务业落实税费优惠政策,对取得非营利性组织免税资格的托育机构符合条件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为社区提供托育服务的机构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承受房屋、土地用于提供社区托育服务的,免征契税;为社区提供托育服务的机构自有或其通过承租、无偿使用等方式取得并用于提供社区托育服务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牵头单位:区税务局)。对吸纳符合条件劳动者的托育机构,按其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和工伤保险费(不含个人缴纳部分)给予补贴(牵头单位: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托育服务机构用电、用水、用气、用热执行居民生活类价格政策(牵头单位:区发展改革委)。对公办托育服务机构,按照不低于600元/生·年标准给予补贴;对民办普惠性托育服务机构,按照不低于400元/生·年标准给予补贴。区财政对全区每年新建的承担一定指导功能的示范性托育机构,给予总额不超过20万元的一次性奖补(牵头单位:区财政局)。
13.夯实城乡托育服务基础。支持建设农村亲子小屋等设施,开展科学育儿指导,逐步扩大农村托育服务覆盖面(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落实)。将托育服务纳入社区服务体系,打造“15分钟”托育服务圈,利用公共服务设施、闲置校舍、闲置办公场所等资源,以委托或购买服务方式举办非营利性托育机构,促进全区城乡社区托育机构全覆盖(牵头单位: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到2025年底,城市新建城区、新建居住(小)区,按照每千人口不少于10个托位标准规划,建设托育服务设施及配套安全设施,并与住宅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老旧城区和已建成居住区通过购置、置换、租赁等方式,按照每千人口不少于8个托位标准补齐托育服务设施(牵头单位: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14.推动普惠托育服务发展。全区每年建成1个示范性托育机构,至少建成1个普惠性托育服务机构。开展“一镇一街一普惠”工作,“十四五”末,每个镇街设有普惠托育机构(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落实)。加强幼儿园托班建设,公办幼儿园举办的托班原则上提供普惠性服务。到2025年,不少于30%的幼儿园开设托班(牵头单位:区教育体育局)。支持医疗机构、 (略) 设立托育点,并向周边托育机构提供育儿支持(牵头单位:区卫生健康委)。支持用人单位为职工提供全日托、半日托、计时托、临时托等多样化托育服务,有条件的可向居民开放(牵头单位:区总工会)。争取中央预算内投资,引导和支持社会力量建设一批方便可及、价格可接受、质量有保障的普惠托育服务机构(牵头单位:区发展改革委)。引导国有企业等主体积极参与托育服务体系建设(牵头单位:区财政局、区国资委)。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对增设家政品牌企业或扩大育儿服务的,给予一定奖补(牵头单位:区商务局)。支持隔代照料、家庭互助等照护模式。基层卫生机构每年为辖区内常住0—3岁婴幼儿提供2次中医调养服务(牵头单位:区卫生健康委)。公办托育服务机构收费参照公办幼儿园收费管理形式,纳入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 非营利性民办托育服务机构收费作为经营服务性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具体收费标准由发展改革部门会同财政、卫生健康、教育等部门制定,报区人民政府批准,并向社会公示后执行。营利性民办托育服务机 (略) 场调节价,收费标准由托育服务机构综合考虑服务成本、市场需求和群众承受能力等因素,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原则合理确定(牵头单位:区发展改革委)。
15. 建强托育服务队*。加强托育机构对新录用保育人员的岗位技能培训,按规定给予每人800元的培训补贴。提升托育行业从业人员的职业技能,对参加失业保险12个月以上、取得相应技能等级的从业人员,分别给予1000—2000元补贴。鼓励城乡未就业劳动者参加育婴员、保育员等职业技能培训和技能等级评价,享受培训补贴和评价补贴(牵头单位: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完善专业设置动态调整机制,鼓励中等职业学校设置托育服务相关专业,扩大招生规模(牵头单位:区教育体育局)。加强托育机构信息化平台建设,规范开展在线托育服务培训、居间中介和技术认证等服务(牵头单位:区卫生健康委)。
16.加强托育行业规范管理。压实政府监管责任,落实托育机构登记和备案管理制度、信息公示制度和评估制度,加强托育机构动态管理,建立机构关停等特殊情况应急处置机制;区级成立托育服务行业社会组织,落实托育服务行业规范,健全行业约束机制(牵头单位:区卫生健康委)。指导托育机构全面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每半年至少开展1次应急演练和应急知识宣传(牵头单位:区应急局)。
17.加强托幼和义务教育衔接。到2025年,全区普惠性幼儿园覆盖率达到90%以上。2022年秋季学期开始,全区幼儿园延时服务实现全覆盖。2023年春季学期,力争有需要的幼儿全覆盖,家长按时“接娃难”问题基本解决。推进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和城乡一体化发展,有序扩大城镇义务教育学位。加强镇村小规模学校和寄宿制学校建设(牵头单位:区教育体育局)。
(四)推动政策调整有序衔接
18.保障计划生育家庭权益。对全面两孩政策调整前的独生子女家庭和农村计划生育双女家庭, (略) 有关规定实行各项奖励扶助制度和优惠政策。其中:(1)对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从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之月起,每月按30元的标准发给独生子女保健费,至独生子女满16周岁止(牵头单位: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各单位)。(2)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职工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退休时提高5%的退休金;企业职工退休时,一次性给予 3000元补助(牵头单位: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区直各主管单位)。国有企业破产、改制的,其已退休职工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在改制时给予 3000元的一次性补助(牵头单位:区经信局)。其他人员比照以上规定执行(牵头单位: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3)终身无子女或者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后子女死亡不再生育的职工,退休时按100%发给退休金,或者一次性给予不低于10000元的补助。(牵头单位: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区直各主管单位)(4)对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和落实绝育措施的农村双女户夫妻,在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时,根据其个人选择缴费档次享受双倍标准补贴(牵头单位: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5)对农村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和农村落实绝育措施的双女户夫妻,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时,政府给予补贴(牵头单位:区卫健委)。(6)落实独生子女 (略) 期间护理假制度,保障独生子女在护理假期间的工资、奖金、福利待遇等权益。压实属地责任,依法依规妥善处理生育政策历史遗留问题,取消社会抚养费、再生育审批等制约措施。(牵头单位:区直各主管单位、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19.做好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帮扶保障。严格按照标准,及时兑现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金,落实扶助金标准动态调整机制(牵头单位:区财政局)。对60周岁以上自愿居家养老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成员,在其年满80周岁、70周岁、60周岁后,按照每月800元、600元、400元的标准发放老年护理补贴(牵头单位:区卫生健康委)。推动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四个帮扶联系人”、就医绿色通道和家庭医生签约制度“三个全覆盖”。建立计划生育特殊家庭老年人社区居家周探访制度,村(社区)至少每周联系一次特殊家庭成员,落实日常生活照料、精神慰藉、困难帮扶和节日慰问等服务(牵头单位: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成员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按规定给予政府代缴养老保险费,同时享受当地统一的政府补贴(牵头单位: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对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由政府代缴应个人承担的参保费用(牵头单位:区卫健委)。对计划生育特殊家庭老人,优先安排入住公办养老机构,享受无偿托养服务(牵头单位:区民政局)。对存在住房困难的优先纳入住房保障(牵头单位: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完善扶助关怀工作机制。加强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养老、就医关怀,通过公开招投标方式,支持有资质的社会组织接受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委托,开展生活照料、精神慰藉等服务,依法代办入住养老机构、就医陪护等事务(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落实)。开展关爱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的“暖心行动”,到2025年至少建设1个“暖心家园”(牵头单位:区计生协)。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党的领导。区直有关单位、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提高政治站位,增强国情、国策意识,坚持一把手亲自抓、负总责,坚持和完善目标管理责任制,充分发挥人口和计划生育议事协调机构作用,定期研究重大人口问题,加强统筹规划、政策协调、经费投入和工作落实。
(二)加强工作协同。加强政府和社会协同治理,有关单位要围绕目标任务,及时研究制定优化生育政策的支持措施,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要积极开展促进人口发展、家庭建设和生育支持等工作。积极发挥计划生育协会作用,深入推进改革,加强基层能力建设,做好宣传教育、生殖健康咨询、优生优育指导、计划生育家庭帮扶和权益维护、家庭健康促进等工作。
(三)健全基层网络。加强基层人口工作队*建设,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卫生健康工作机构选配与工作任务相适应的专职计划生育工作人员(3万人口以下的至少一名,3万人口以上的至少两名),村(居)民委员会确定专门人员从事计划生育日常工作,落实相关待遇。区卫健委每年开展基层队*培训,提升服务能力。
(四)做好宣传引导。加强政策宣传解读,引导社会各界正确认识人口的结构性变化,弘扬主旋律,汇聚正能量,及时妥善回应社会关切,营造良好氛围。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尊重生育的社会价值,提倡适龄婚育、优生优育,鼓励夫妻共担育儿责任,破除高价彩礼等陈规陋习,构建新型婚育文化。
(五)健全工作机制。各地、各单位要对照重点任务细化具体举措,建立推进机制,确保优化生育政策取得积极成效。区直有关单位和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每年11月10日前要报告本地本部门人口工作情况,由区卫生健康委汇总后报区委、区政府。区级适时开展督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