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有关单位:
为规范政府定价经营服务性收费行为,根据省、市发展改革委要求,县发展改革委对我县现行政府定价管理的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进行了动态调整,现予以公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有关单位要严格按照《来安县实行政府定价管理的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规定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不得擅自增设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
二、执行期间,如国家、省、市、县出台新政策,按新政策执行。
附件:来安县实行政府定价管理的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 清单(截至2024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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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2月30日
来安县实行政府定价管理的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
(截至 2024 年 12 月 30 日)
类型 | 收费项目 | 收费标准 | 收费文件 (文号) | 定价部门 | 行业主管 部门 | 是否 涉企 | 是否行 政审批 前置 | 是否涉 进出口 环节 |
交通 服务 收费 | 经营性公 路(含桥 梁 和 隧 道)通行 费 | (略) :1、客车车型分类收费标准(元/车公里):1类车0.45,2类车0.8,3类车1.1,4类车1.3;2、货车收费标准(元/公里):1类车0.45,2类车0.9,3类车1.35,4类车1.70,5类车1.85,6类车2.20,六轴以上的货车,在第6类货车收费标准的基础上,每增加一轴,按1.1倍系数确定收费标准;10轴及以上货车收费标准按10轴货车标准执行; 普 (略) :1、客车车型分类收费标准(元/车次):1类车10,2类车10,3类车12,4类车24;2、货车收费标准(元/车次):1类车10,2类车20,3类车30,4类车40,5类车50,6类车60,6轴以上货车的收费标准,在第6类货车收费标准基础上,每增加一轴,收费标准按10元/车次递增,10轴及以上货车按10轴货车收费标准执行; (略) 特大桥梁、隧道车辆加收通 行费:车型分类收费标准(元/车次):1类车10,2类车15,3类车20,4类车25,5类车30,6类车30,第5类及以上货车,按照第5类车加收通行费标准执行。具体收费标准见相关文件。 | 《 (略) 管理条例》( (略) 令第417号);省交通运输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 (略) 〔2019〕144 号、 (略) 〔2020〕162 号、 (略) 〔2023〕201号 | 省交通运输 部门会同省 价格主管部门、 省财政主管部门 | 交通运输 部门 | 是 | 否 | 否 |
类型 | 收费项目 | 收费标准 | 收费文件 (文号) | 定价部门 | 行业主管 部门 | 是否 涉企 | 是否行 政审批 前置 | 是否涉 进出口 环节 |
交通 服务 收费 | 二、机动 车停放服 务 收 费 (政府投 资建设的 公共停车 场、交通 枢纽、公 (略) 等 具有垄断 经营和公 益性特征 的停车设 施服务收 费) | 根据停车设施类型、所在位置等, 实行差别化收费。具体收费标准见 市、县相关文件。 | (略) 、省住建厅、省交通运输厅皖价服〔2016〕102 号; (略) 皖价法〔2018〕17 号;省发展改革委皖发改产业〔2022〕391号;省发展改革委、省公安厅、省财政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 (略) 皖发改价费规〔2024〕4号; 来发改价费〔2022〕98号; 来发改价费〔2022〕140号;来发改价费〔2023〕19号; 来发改价费〔2023〕77号; 来发改价费〔2024〕34号; 来发改价费〔2024〕84号 来发改价费〔2024〕91号; 来发改价费〔2024〕103号 | 市、县价格主管部门 | 住房城乡建设、公安、城管执法部门 | 是 | 否 | 否 |
类型 | 收费项目 | 收费标准 | 收费文件 (文号) | 定价部门 | 行业主管 部门 | 是否 涉企 | 是否行 政审批 前置 | 是否涉 进出口 环节 |
交通 服务 收费 | 三、船舶 过闸费 | 省管船闸(元/吨次):重载 0.72, 空载 0.54 其他船闸(元/吨次):重载 0.45, 空载 0.18 | (略) 、省水利厅、省交通 运输厅皖价费〔2018〕63 号; 省发展改革委、省水利厅、省 交通运输厅皖发改收费〔2019〕 148 号 | 省价格主管部门 会同省水利或 交通运输主管 部门 | 交通运输 部门 | 是 | 否 | 否 |
四、高速 公路清障 救援服务 费 | 拖车费:1 类车:400 元/车 · 次;2 类车:500 元/车 · 次;3 类车:550 元/车 · 次;4 类车:600 元/车 · 次; 5 类车:700 元/车 · 次;6 类车:700 元/车 · 次。 吊车费:1 类车:800 元/车 · 次;2 类车:900 元/车 · 次;3 类车:1200 元/车 · 次;4 类车:1400 元/车 · 次; 5 类车:1700 元/车 · 次;6 类车: 1700 元/车 · 次。 具体收费标准见相关文件。 | 省发展改革委、省交通运输厅 皖发改价费函〔2019〕503 号 | 省价格主管部门 会同省交通运输 主管部门 | 交通运输 部门 | 是 | 否 | 否 | |
五、汽车 客运站服 务收费 | 详见收费文件 | (略) 皖价服〔2010〕229 号; (略) 皖价法〔2018〕 17 号 | 市、县价格 主管、交通运输 部门 | 交通运输 部门 | 是 | 否 | 否 |
类型 | 收费项目 | 收费标准 | 收费文件 (文号) | 定价部门 | 行业主管 部门 | 是否 涉企 | 是否行 政审批 前置 | 是否涉 进出口 环节 |
公用 事业 服务 收费 | 六、有线 数字电视 基本收视 维护费 | (略) 每月每卡 24 元,县 (市)每月每卡 23 元;副终端每 月每卡均为 3 元 | (略) 皖价服〔2011〕212 号、皖价法〔2018〕17 号 | 省价格主管 部门 | 新闻广电 出版部门 | 否 | 否 | 否 |
其他 特定 服务 收费 | 七、垄断 性交易平 台服务收 费 | 国有产权交易收费标准: 1.产权交易手续费:协议转让方式,交 易额的2‰;采取公开竞价方式成交的, 1000 万及以下按 4%收取,1000~5000 万部分按 3%收取,5000~ * 万部分 按 2% 收 取, *~* 万部 分按 1.2%收取,* 万以上按 0.25%收取。 2.产权交易技术服务费:500 万及以下, 7.2‰收取;500~ 1000 万部分,5.6‰收 取 ; 1000~2000 万部 分, 4‰ 收取 ; 2000~5000 万部分,2.4‰收取; 5000 万以上部分,0.8‰收取。 3.2022 年 4 月 7 日起国有产权以协议方 式转让的,交易手续费在现行收费标准 基础上降低 10% ; 以竞价方式转让的, 在现行收费标准基础上降低 20%。交易 服务费在 现行收 费标准基础上 降低 20%。 | 省发展改革委皖发改价费函 〔2021〕240 号;省发展改革 委、省财政厅、省 (略) 皖发改价费函〔2022〕127 号 | 省价格主管 部门 | 国资部门 | 是 | 否 | 否 |
类型 | 收费项目 | 收费标准 | 收费文件 (文号) | 定价部门 | 行业主管 部门 | 是否 涉企 | 是否行 政审批 前置 | 是否涉 进出口 环节 |
其他 特定 服务 收费 | 八、公证 服务收费 | 详见收费文件 | 省发展改革委、省司法厅皖发 改价费〔2021〕690 号 | 省价格主管部门 会同省司法行政 主管部门 | 司法部门 | 是 | 否 | 否 |
九、 司法 鉴定服务 收费 | 详见收费文件 | (略) 、省司法厅皖价服〔2016〕138号;省发展改革委、省司法厅皖发改价费函〔2024〕400号 | 省价格主管部门 会同省司法行政 主管部门 | 司法部门 | 是 | 否 | 否 | |
十、住房 物业管理 费 | 未成立业主大会的普通 (略) 前期物业公共服务费实行政府指 导价。具体收费标准见县相关文件 | (略) 皖价法〔2018〕17 号; (略) (略) 、 (略) 房地产 (略) 滁价费〔2010〕97 号; (略) 发展改革委、 (略) 国 土资源和 (略) 滁发改价 〔2015〕338 号; (略) 发展 改革委、 (略) 住房城乡建设 局滁发改收费〔2023〕27 号;来价费〔2011〕51号;来发改价费〔2024〕49号 | 市、县价格主管 部门会同住房 城乡建设部门 | 住房城乡 建设部门 | 否 | 否 | 否 | |
十一、危 (略) 置费 | 医疗废 (略) 置收费标准: 1.对有固定病床的医疗机构,按照 各 (略) 病人实际占用总 床日数计收,收费标准为 2.5 元/ 床. 日 2. 对无固定病床的医疗机构及相 关单位,按照医疗废物平均产生量 定额计收,具体收费标准见相关文 件 | (略) 皖价法〔2018〕17 号; (略) 发展改革委、 (略) 生 (略) 滁发改收费〔2021〕 306 号 | 市价格主管部门 会同生态环境 部门 | 生态环境 部门 | 是 | 否 | 否 |
注:上述政府定价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和标准,更新时间截止到 2023 年12 月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