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略) 强制执行适用)
竹税强催〔2024〕1号
(略) (纳税人识别号:*69U):
本机关向你(单位)送达社会保险费限期缴纳通知书(竹税费限缴通〔2024〕1号),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不履行本机关作出的行政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现依法向你(单位)催告,请你(单位)自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十日内履行下列义务:
缴清欠缴1.根据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的社会保险费(征集通知单据号:*122),你单位应缴未缴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05元(其中单位缴纳金额*.90元,个人缴纳金额*.20元,截至2024年3月27日利息*.44元,截至2024年3月27日滞纳金*.51元),失业保险费*(其中单位缴纳金额*,个人缴纳金额*,截至2024年3月27日滞纳金*),工伤保险费*(其中单位缴纳金额*,截至2024年3月27日滞纳金*),以上累计欠缴社会保险费截至2024年3月27日,合计金额*.31元(应缴利息及滞纳金以申报缴纳当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金额为准);
2.根据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核定的医疗保险费(单据号/税务单据号:**和**),费款所属期为2011年2月至2018年6月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00元(其中单位部分金额*.00元,个人部分金额*),费款所属期为2011年1月至2018年12月的大额医疗费用补助*(个人部分金额*),费款所属期为2018年8月至2021年7月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00元(其中单位部分金额*.00元,个人部分金额*),费款所属期为2019年1月至2021年12月的大额医疗费用补助*(个人部分金额*),以上累计欠缴医疗保险费截至2024年3月27日,合计金额*.00元(应缴利息及滞纳金以申报缴纳当日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核定金额为准)。
逾期仍未履行义务的,本机关将依法 (略) 强制执行。
你(单位)在收到催告书后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请你(单位)在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三日内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不陈述、申辩的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联系人:熊义明
联系电话:0719-*
地址:竹山县城关镇竹山县税务局纵横大道办公区附属楼1楼1018室
执法人员(执法证号):肖绍鸿 鄂税征*
刘扎根 鄂税征*
国家税务总局竹山县税务局宝丰税务分局
2024年8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