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政府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 (略) 关于加快推进政务服务 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的指导意见》(国发〔2022〕5号)、《20 (略) 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和“放管服”改革工作要点》(沪府办〔2023〕9号)相关要求,为建立健全基于信用承诺的极简审批制度,制定《青浦区政务服务事项容缺受理制度》,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青浦区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和行政审批制度
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
青浦区政务服务办公室(代章)
2023年7月13日
青浦区政务服务事项容缺受理制度
第一条为深化“放管服”改革, (略) 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一流营商环境,按照《 (略) 关于加快推进政务服务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的指导意见》(国发〔2022〕5号)要求,全面推行容缺受理服务模式,结合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基本条件具备、主要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条件,但次要条件或手续有欠缺的申请事项,可采用容缺受理方式。
第三条容缺受理政务服务事项范围:除直接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公共安全、金融业审慎监管、生态环境保护,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以及重要涉外等风险较大、纠错成本较高、损害难以挽回的政务服务事项;除相关法律法规提出不可容缺受理的政务服务事项。
第四条实行容缺受理的政务服务事项,由区政务服务部门会同区政务服务办公室,根据有关规定研究确定容缺受理事项清单,向社会公布,并进行动态管理。
第五条容缺受理以申请人自愿申请为原则,由申请人提出申请并填写《容缺受理承诺书》。申请人可通过移动端、窗口端、PC端等方式在线填写《容缺受理承诺书》。
第六条线下办理业务,由综合窗口工作人员在受理时,经申请人同意查阅其信用信息;全程网办业务,由审批部门通过青浦区综合窗口信息系统(以下简称“综窗系统”)对申请单位进行信用信息查询。对信用等级为优(含A、A-)、良(含B+、B、B-)且未列入国家联合惩戒名单的企业和个人提供容缺受理服务,一次性告知需补正的材料、期限和超期处理办法,并出具《容缺候补通知书》。综合窗口和审批部门对未履行信用承诺义务的申请人,3个月内不予提供容缺受理服务。容缺受理材料补正时限不得超过办理该政务服务事项的承诺审批时限,相关单位对补正时限有特殊要求的,应当在《容缺候补通知书》中标明。
第七条申请人在规定时限内按照《容缺受理承诺书》补正所有容缺材料,经审查符合法定要求,审批部门方可正式作出审批决定。申请人在规定时限内未补正所有容缺材料或补正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审批部门不予办理,申请材料经综合窗口返还申请人,申请人可以在业务办结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取回已提交的材料,逾期未取的,由材料保管单位负责销毁材料。
第八条申请人可以通过窗口、邮寄、网络、现场等方式补正容缺材料。
第九条各政务服务部门建立、完善容缺受理信用信息档案,通过综窗系统将信用承诺信息存入信用中国(上海)平台,记录申请人申请办理容缺受理业务时未履行承诺义务的失信行为,并纳入政务服务承诺失信记录。
第十条各政务服务部门完善容缺受理服务机制,依法依规编制容缺受理政务服务事项清单,明确容缺受理政务服务事项的名称、主要申请材料和可容缺受理材料,由青浦区政务服务办公室汇总后,向社会公布。
第十一条本制度由青浦区政务服务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青浦区容缺受理政务服务事项清单
序号 | 单位 | 事项名称 | 事项情形 | 可申请容缺受理的对象标准 | 可容缺材料名称 | |
1 | 发改委 |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 | 新办 | 申请节能审查函 | ||
2 | 发改委 |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 | 依申请变更 | 申请节能审查变更函 | ||
3 | 发改委 |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 | 新办 | 项目法人申请核准的函件 | ||
4 | 发改委 |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 | 依申请变更 | 项目法人申请核准变更的函件 | ||
5 | 发改委 | 外商投资项目核准 | 新办 | 项目单位申请项目核准的函件 | ||
6 | 发改委 | 外商投资项目核准 | 依申请变更 | 项目单位申请核准变更的函件 | ||
7 | 建管委 | 对工程建设初步设计的审批 | 新办 | 信用优良 | 用地规划许可证(如是重大项目,可用供地通知替代) | |
8 | 生态环境局 |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 | 新办;调整变更;环评与排污许可“两证合一”;告知承诺; | 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化学需氧量、挥发性有机污染物的单项新增排放量在0.1吨/年(不含)至0.5吨/年(含)之间的以及氨氮的新增排放量在0.01吨/年(不含)至0.1吨/年(含)之间的主要污染物总量来源说明 | 总量来源说明 | |
9 | 规划资源局 |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略) 政管线接入项目) | 满足一般项目挖掘道路施工规划审批范围 | 开通管线权限的用户 | 建设项目计划批准文件、用地批准文件 | |
10 | 规划资源局 | 土地权属调查边界确认 | 所有申请人 | 控详规划或专项规划批复(规划已征得区人民政府同意、基本具备公示条件的前提下) | ||
11 | 规划资源局 | 建设工程设计方案 | 重大项目(涉及风貌保护的项目除外) | 所有申请人 | 交通、交警、 (略) 容等管理部门意见 | |
12 | 水务局 | 河道管理范围内有关活动(不含河道采砂) | 新办 | 未列入失信执行人名单 | 防汛安全责任书 | |
13 | 市场监管局 | 食品经营许可证核发 | 新开、变更 | 所有申请人 | 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保证公共场所卫生的规章制度、餐厨废弃食用油脂管理制度、餐厨废弃油脂产生申报和签订收运合同 | |
14 | 体育局 | 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许可 | 审批 | 如申请培训资质需提供无犯罪证明 | 营业执照、身份证 | |
15 | 国动办 | 民防工程档案接收 | / | 未列入失信执行人名单 | 民防工程档案报送清单中的材料 | |
16 | 消防救援支队 | 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安全检查 | / | 营业执照、场所平面布置图、场所消防设施平面图、消防安全制度、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