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当事人于近期提交的《医疗机构申请变更登记注册书》,我委受理了其变更申请,已进入审批程序,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卫生部关于医疗机构审批管理的若干规定》(卫医发〔2008〕35号)的要求,现将拟批准医疗机构变更情况公示如下:
医疗机构名称: (略) (略) ( (略) (略) );
医疗机构类别:中医(综合)医院;
服务对象:社会;
经营性质:非营利性(政府办);
法定代表人及主要负责人拟由秦继文变更为戴美;
符合《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情况:符合。
任何单位或个人如有异议,请在公示发布后5个 (略) 卫生健康委行政审批处联系。
受理电话:0510—*。
联系地址: (略) 新金匮路1号,邮编:*。
(略) 卫生健康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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