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略) 吉阳区人民政府
关 (略) 吉阳区凤凰路168号
国有土地收回和地上房屋补偿安置方案的通知
各相关单位:
《 (略) 吉阳区凤凰路168号国有土地收回和地上房屋补偿安置方案》已经区委、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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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月2日
(此件主动公开)
(略) 吉阳区凤凰路168号国有土地收回和
地上房屋补偿安置方案
(略) 吉阳区凤凰路168号国有土地有偿收回和地上房屋补偿安置工作顺利推进,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 (略) 令第55号)《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略) 590号令)等 (略) 、市有关文件规定, (略) 吉阳区凤凰路168号地块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
一、收回(征收)范围及基本情况
拟收回地 (略) 吉阳区凤凰路168号,土地面积3975.51㎡,土地性质为国有出让,土地权属人 (略) (略) 。
地上现有1栋办公楼,结构为混合结构,建筑面积752㎡,权属人 (略) (略) ;2栋宿舍楼,结构为框架结构,总建筑面积为3288㎡,权属人 (略) (略) 26户职工。
二、指导思想及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围绕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总体方案,坚决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做到依法搬迁、和谐征收。
(二)基本原则
????1.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征收补偿原则。
2.坚持“先补偿、后搬迁”原则。
3.坚持保护合法建筑和打击违法建筑相结合的原则。
三、征收主体和法律依据
(一)征收主体
1.征收人: (略) 吉阳区人民政府
2.征收部门: (略) 吉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3.被征收人:项目征收范围内需要征收的房屋及其他建筑物、地上附着物的合法产权人。
(二)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1年1月1日施行); ?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8月26日修订);
3.《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19年4月23日修订);
4.《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建房〔2011〕77号);
5.《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 (略) 令第55号);
6.《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略) 令第590号);
7.《 (略) 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管理规定(2013年修订)》(三府〔2013〕43号)。
四、被征收房屋认定
(一)征收范围内住宅房屋、非住宅房屋的认定,按照房屋所有权证上记载的用途确定。没有房屋所有权证或房屋所有权证上没有记载用途的,按照规划部门批准的用途确定。
(二)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和套内面积的认定,按照房屋所有权证记载的建筑面积和套内面积确定。房屋所有权证没有记载的,按照有资质测绘机构的测绘结果确定。
五、拟收回土地的补偿
(略) 吉阳区凤凰路168号国有出让土地,由征收人 (略) (略) 共同委托评估机构对土地剩余价值进行评估, (略) 场评估价值 (略) (略) 进行货币补偿后,收回土地使用权。
六、被征收房屋的补偿
(一)房屋补偿
征收补偿安置方式分为:货币补偿、产权调换两种,具体方式由被征收人自行选定。
1.货币补偿
对权 (略) (略) 的办公楼, (略) 场评估价值(不含土地价值)给予货币补偿。
对权属26户职工的住宅楼,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以房屋套内面积为基数,按照11352.76元/㎡( (略) (略) (略) 职工保障性住房项目房屋暂定销售单价和综合公摊率计算)进行补偿。
2.产权调换
对权属26户职工的住宅楼,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按照被征收房屋套内面积(不含地下室)1:1调换安置房屋套内面积。
(二)产权调换房屋差额面积结算
被征收房屋套内面积与安置房屋套内面积存在偏差的,差额面积按照以下方式结算:
1.产权调换后,被征收房屋套内面积大于安置房屋套内面积的,对差额面积按照11352.76元/㎡对被征收人进行补偿。
2.产权调换后,被征收房屋套内面积小于安置房屋套内面积的,对差额面积按照所选安置房屋在套 (略) 场评估价缴纳差价款。
除安置房户型面积不匹配原因外,被征收人超选的安置房套内面积不得超过15㎡。
(三)房屋装修及其它补偿
1. (略) “职工保障性住房项目”的,对被征收房屋装修不予补偿;安置到东岸安置区的,对被征收房 (略) 场评估价格补偿。
2.树木、青苗和其它地 (略) 场评估价格补偿,或参照《 (略) 人民政府关 (略) 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管理规定(2013年修订)的通知》(三府〔2013〕43号)执行。违法抢种的树木、青苗一律不给予补偿。
3.被征收房屋的空调、电话、有线电视(数字电视)、太阳能热水器等迁移补助费用,《 (略) 集体土地上征收补偿安置管理规定(2013年修订)》(三府〔2013〕43号)有规定标准的,参照文件规定执行;没有规定标准的,按照评估方式补偿。
七、被征收房屋的评估
(一)评估机构的选定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应经半数以上被征收人同意);被征收人协商不成的,由征收实施 (略) 已备案的评估机构储备库中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时间节点为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
(二)评估方式
选定的评估机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对被征收房屋、装修等进行价值评估,并出具评估报告。评估结果应视情况在征收项目范围内进行公示。
被征收人或房屋征收部门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被征收人或房屋征收部门对评估机构的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10日内, (略) 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最终评估结果以专家委员会鉴定结果为准。
八、搬迁补助和临时过渡安置费用
(一)搬迁补助费
搬迁补助费标准为3600元/户/次。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方式的,按一次发放搬迁补助费;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方式的,按两次发放搬迁补助费。
(二)临时过渡安置费
1.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不给予发放临时过渡安置费;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方式的,向被征收人发放临时过渡费由其自行过渡安置。临时过渡安置费发放标准为4000元/户/月。
2.对 (略) “职工保障性住房项目”的被征收人,临时过渡安置费从被征收人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并腾空房屋当月开始发放,至征收人通知办理收房手续当月止;对安置到东岸安置区的被征收人,在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时向被征收人一次性发放4个月的装修期临时过渡安置费,之后不再发放任何临时过渡安置费。
九、搬迁奖励
对积极配合进行清点、丈量和登记,在规定时间内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并在规定时间内搬迁腾空房屋的被征收人给予奖励,具体奖励标准为:
(一)被征收人在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15日内(含15日)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或意向协议,并在收到补偿款后7日内搬迁腾空房屋的,一次性给予人民币8万元/户的奖励。
(二)被征收人在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16日后至30日内(含30日)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或意向协议,并在收到补偿款后7日内搬迁腾空房屋的,一次性给予人民币4万元/户的奖励。
(三)被征收人在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超过30日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或意向协议并搬迁的,不给予任何货币奖励。
十、安置房房源和分配
(一)安置房房源
(略) 政府统一安排,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原则上安置到位于金鸡 (略) “职工保障性住房项目”。
如被征收人应安置房屋 (略) “职工保障性住房项目”的安置房户型面积严重不匹配(指两者套内面积相差30㎡以上的情形),且被征收人不同意对差额面积按照货币方式进行补偿的,由征收人从东岸棚改安置区另行调配安置房源。
(二)安置房选房和交付
1.此前 (略) “职工保障性住房项目”选定安置房源的被征收人,按已选定的房源安置; (略) “职工保障性住房项目”选定安置房源的被征收人,按照签订的征收补偿安置协议时间顺序选。
2.被征收人应当在征收人通知的期限内办理安置房收房手续,被征收人无正当理由未在通知的期限内办理收房手续的,视为征收人已经交付房屋。
十一、保障措施
(一)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规定期限内(以房屋征收公告为准)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征收 (略) 吉阳区人民政府作出补偿决定,依法送达被征收人并予以公告。
(二)执法部门对征收范围内的抢建、抢种及违法建筑依法予以打击。
(三)参与征收补偿安置工作的相关人员,必须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本方案的规定,接受社会监督。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对影响改造安置正常工作秩序,采取干扰、围攻、殴打等方式阻碍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二、附则
(一)本方案中未尽事宜,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略) 590号令)和其他有关规定,由征收部门会议讨论确定。
(二) (略) “职工保障性住房项目”(位于岭北社区金鸡岭村路356号)的安置房源,由征收人按照套内面积下的销售单价11352.76元/㎡( (略) (略) (略) 职工保障性住房项目在建筑面积下的房屋销售单价和综合公摊率计算)购买, (略) 财政部门解决。
(三)本 (略) 吉阳区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四)本方案自批准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