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项目给予小微型企业、监狱企业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报价 20%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价格扣除比例对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同等对待,不作区分。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单位属于小型、微型企业的,不重复享受政策。具体中小企业划分标准详见《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 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