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略) 公用事业服务中心食堂劳务服务 采购项目(第二次)
采购编号:JSYT-*
竞
争
性
磋
商
中国·四川(资阳)
采购人: (略) 公用事业服务中心
采购代理机构:江苏雨田 (略)
共同编制
日期:2024年08月
目 录
第三章 供应商资格条件要求19
第五章 采购项目技术、服务、采购合同内容条款及其他商务要求23
第六章 磋商内容、磋商过程中可实质性变动的内容27
第七章 响应文件格式28
第一章 磋商邀请
江苏雨田 (略) (采购代理机构)受 (略) 公用事业服务中心(采购人)委托,拟对 资阳市公用事业服务中心食堂劳务服务采购项目(第二次) 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进行采购,特邀请符合本次采购要求的供应商参加本项目的竞争性磋商。
一、采购项目基本情况
1.项目编号:JSYT-*
2.采购项目名称:资阳市公用事业服务中心食堂劳务服务采购项目(第二次)
3.采购人: (略) 公用事业服务中心
4.采购代理机构:江苏雨田 (略)
5.资金预算:22.*元/年(最高限价,超过资金预算的报价为无效报价)
二、采购项目需求:
提供全年(不含法定节假日)每日早餐、午餐食品加工、食堂日常卫生、用餐服务、食品安全、水电气安全、食堂设备设施保养等工作。稳定就餐人数约50-70人。(具体详见磋商文件第五章)。
三、供应商邀请方式
公告方式:本次竞争性磋商 (略) 住房和城乡 (略) 上以公告形式发布。
4、 供应商参加本次采购活动应具备下列条件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供应商条件,即: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须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参加本次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7.根据采购项目提出的特殊条件:无;
8.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参加。
五、禁止参加本次采购活动的供应商
1.参照《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6〕125号)的要求,采购代理机构将通过“信用中国”网站(http://**.cn)、“中国 (略) ”网站(http://**.cn)等渠道查询供应商在采购公告发布之日前的信用记录并保存信用 (略) 页截图,拒绝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中的供应商报名参加本项目的采购活动(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本项目采购活动,联合体成员存在不良信用记录的,视同联合体存在不良信用记录)。
六、磋商文件获取方式、时间、地点:
(一)获取磋商文件自2024年08月16日至2024年08月22日每天上午9:00-12:00,下午14:30-17:30(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二)获取磋商文件的方式:
1.现场获取:
(1)供应商现场获取磋商文件时应出示针对本项目的单位介绍信原件(须注明项目名称、项目编号、联系人及联系电话、电子邮箱、包号),加盖供应商单位公章的营业执照副本、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并出示身份证原件。
(2)获取磋商文件的地点:江苏雨田 (略) ( (略) 雁江 (略) 33号)。
2.网上(远程)办理:
(1) (略) 上(远程)办理获取磋商文件时,请先自行下载公告附件中的《报名信息登记表》,并按相关要求填写信息(单位名称、经办人姓名、经办人手机号、单位座机、电子邮箱、包号等)。
(2)将已填写的《报名信息登记表》、《介绍信》(附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副本并加盖供应商单位公章后扫描成PDF格式文件发送至 *@*q.com。
3.报名咨询:李女士;联系电话:028-*。
4.供应商获取磋商文件时须如实认真填写项目及供应商信息;若因供应商提供的错误信息,对其磋商活动造成影响的,由供应商自行承担所有责任。
(三)磋商文件售价:本次磋商文件免费获取。
(四)供应商应在规定的时间内按上述要求获取磋商文件,并登记,如在规定时间内未获取磋商文件并登记的供应商均无资格参加该项目的磋商活动。
注:缴纳报名费用时请备注单位名称、项目名称、包号(如涉及)等。
七、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2024年08月26日9:30(北京时间)。
八、递交响应文件地点:响应文件必须在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送达磋商地点。逾期送达、密封和标注错误的响应文件,采购代理机构恕不接收。本次采购不接收邮寄的响应文件。
九、响应文件开启时间:2024年08月26日9:30(北京时间)在磋商地点开启。
十、磋商地点: (略) 雁江 (略) 33号。
十一、联系方式
采购人: (略) 公用事业服务中心
通讯地址: (略) 雁 (略) 368号
联 系 人:钟老师
联系电话:028-*
采购代理机构:江苏雨田 (略)
通讯地址: (略) 雁江 (略) 33号
联 系 人:李女士
联系电话:028-*
第二章 磋商须知
一、供应商须知附表
序号 | 应知事项 | 说明和要求 |
1 | 确定邀请磋商的供应商数量和方式 | 本次磋商邀请的供应商数量:邀请不少于三家供应商 本次采购采取公告方式邀请参加磋商的供应商。 |
2 | 采购预算 (实质性要求) | 采购预算:22.*元/年; 超过采购预算的报价无效。 |
3 | 最高限价 (实质性要求) | 最高限价:22.*元/年; 超过最高限价的报价无效。 |
4 | 低于成本价 不正当竞争预防措施 (实质性要求) | 1、在评审过程中,供应商报价低于采购预算的50%或者低于其他有效供应商报价算术平均价的40%,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评审小组应当要求其在磋商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供应商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评审小组应当将其作为无效处理。 2、供应商书面说明应当签字确认或者加盖公章,否则无效。书面说明应由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字确认。 3、供应商提供书面说明后,磋商小组应当结合采购项目采购需求、专业实际情况、供应商财务状况报告、与其他供应商比较情况等就供应商书面说明进行审查评价。供应商拒绝或者变相拒绝提供有效书面说明或者书面说明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或未在规定时间内递交有效书面说明书的,磋商小组应当将其响应文件作为无效处理。 |
5 | 小微企业(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微企业)价格扣除 | 一、小微企业(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微企业)价格扣除 1、参照《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和《关于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的通知》(财库〔2022〕19号)的规定,对于经主管预算单位统筹后未预留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采购项目,以及预留份额项目中的非预留部分采购包,对符合规定的小微企业报价给予10%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 2、参加采购活动的中小企业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原件,未提供的,视为放弃享受小微企业价格扣除优惠政策。 3、参加采购活动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应当提供《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原件,未提供的,视为放弃享受小微企业价格扣除优惠政策。 4、参加采购活动的监狱企业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未提供的,视为放弃享受小微企业价格扣除优惠政策。 5.接受大中型企业与小微企业组成联合体或者允许大中型企业向一家或者多家小微企业分包的采购项目,对于联合协议或者分包意向协议约定小微企业的合同份额占到合同总金额 30%以上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对联合体或者大中型企业的报价给予4%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 联合体各方均为小型、微型企业的,联合体视同为小型、微型企业享受规定的扶持政策。组成联合体的大中型企业和其他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小型、微型企业之间不得存在投资关系。 6.符合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的个体工商户,在采购活动中视同中小企业。 |
6 | 磋商情况公告 | 磋商结 (略) 住房和城乡 (略) 上采购结果公告栏中予以公告。 |
7 | 磋商保证金 | 本项目不收取磋商保证金。 |
8 | 履约保证金 | 本项目不收取履约保证金。 |
9 | 合同分包 | ?本项目不接受合同分包。 □本项目接受合同分包,具体要求如下: 1.供应商根据磋商文件的规定和采购项目的实际情况,拟在成交后将成交项目的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的,应当在响应文件中事前载明。分包供应商履行的分包项目的品牌、规格型号及技术要求等,必须与成交的一致。 2.分包履行合同的部分应当为采购项目的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不属于成交供应商的主要合同义务。本项目可以分包履行的具体内容、金额或者比例:/。 |
10 | 磋商文件咨询 | 联系人:李女士 联系电话:028-* |
11 | 磋商过程、结果工作咨询 | 联系人:李女士 联系电话:028-* |
12 | 代理服务费收取 | 1.本次项目采购代理服务费: 2500元(大写:*仟*佰元整)。 2.收取方式:成交人在领取成交通知书前一次性支付至采购代理机构。 |
13 | 成交通知书领取 | 采购结果 (略) 住房和城乡 (略) 上发布后,请成交供应商凭有效身份证明证件到 (略) 雁江 (略) 33号 领取成交通知书。 联系电话:028-* |
14 | 供应商询问 | 根据委托代理协议约定,供应商询问由江苏雨田 (略) 负责答复。 |
15 | 供应商质疑 | 根据委托代理协议约定,对磋商文件的询问、质疑由江苏雨田 (略) 负责答复。 联 系 人:李女士 联系电话:028-* |
16 | 其他要求 | 供应商递交磋商文件时应单独提交手持件:本项目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原件(法人参加不需提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代表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以上资料须加盖鲜章,递交响应文件时一并递交给代理机构。 到场人员需携带身份证原件,开标时查验。 |
二、总 则
1.适用范围
1.1 本磋商文件仅适用于本次磋商所叙述采购。
1.2 本磋商文件的解释权归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所有。
2.采购主体
2.1本次磋商的采购人是 (略) 公用事业服务中心 。
2.2本次磋商的采购代理机构是 江苏雨田 (略) 。
3. 合格供应商(实质性要求)
合格供应商应具备以下条件:
3.1 具备法律法规和本采购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
3.2 不属于禁止参加本项目采购活动的供应商;
3.3 按照规定获取了磋商文件,属于实质性参加采购活动的供应商。
4. 磋商费用
供应商应自行承担参加磋商活动的全部费用。
5.充分、公平竞争保障措施(实质性要求)
5.1利害关系供应商处理。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采购活动。采购项目实行资格预审的,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可以参加资格预审,但只能由供应商确定其中一家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参加后续的采购活动,否则,其响应文件作为无效处理。
5.2利害关系授权代表处理。两家以上的供应商不得在同一合同项下的采购项目中,委托同一个自然人、同一家庭的人员、同一单位的人员作为其授权代表,否则,其响应文件作为无效处理。
5.3前期参与供应商处理。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供应商为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确定采购需求、编制采购文件过程中提供咨询论证,其提供的咨询论证意见成为采购文件中规定的供应商资格条件、技术服务商务要求、评标因素和标准、采购合同等实质性内容条款的,视同为采购项目提供规范编制。
5.4提供相同品牌产品处理。提供相同品牌产品且通过资格审查的不同供应商参加同一合同项下采购项目的,按一家供应商计算,评审后得分最高的同品牌供应商获得成交供应商推荐资格;评审得分相同的,由采购人委托磋商小组自主采取公平、择优的方式确定一个供应商获得成交供应商推荐资格,其他同品牌供应商不作为成交供应商候选人。
非单一产品采购项目中,多家供应商提供的部分或所有核心产品品牌相同的,视为提供相同品牌产品。
5.5供应商实际控制人或者中高级管理人员,同时是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不得参与本项目采购活动。
5. (略) (略) 只能组成联合体参加本项目同一合同项下的采购活动,不得以不同供应商身份同时参加本项目同一合同项下的采购活动。
5.7供应商与采购代理机构存在关联关系,或者是 (略) 或子公司,不得参加本项目采购活动。
5.8回避。采购活动中,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供应商有下列利害关系之一的,应当回避:
(1)参加采购活动前3年内与供应商存在劳动关系;
(2)参加采购活动前3年内担任供应商的董事、监事;
(3)参加采购活动前3年内是供应商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
(4)与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
(5)与供应商有其他可能影响采购活动公平、公正进行的关系。
本项目采购活动中需要依法回避的采购人员是指采购人内部负责采购项目的具体经办工作人员和直接分管采购项目的负责人,以及采购代理机构负责采购项目的具体经办工作人员和直接分管采购活动的负责人。本项目采购活动中需要依法回避的相关人员是指磋商小组成员。
供应商认为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其他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可以向采购代理机构书面提出回避申请,并说明理由。采购代理机构将及时询问被申请回避人员,有利害关系的被申请回避人员应当回避。
6.联合体竞争性磋商(实质性要求)(仅适用于允许联合体参与的项目)
6.1 两个以上供应商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供应商的身份参加竞争性磋商。以联合体形式参加竞争性磋商的,联合体各方均应当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条件。采购人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供应商特定条件的,联合体各方中至少应当有一方符合采购人规定的特定条件。
6.2 联合体各方之间应当签订联合体竞争性磋商协议,明确约定联合体各方承担的工作和相应的责任。联合体参与竞争性磋商的,应在响应文件中提供联合体协议原件。
6.3 联合体应当确定其中一个单位为竞争性磋商的全权代表,负责参加竞争性磋商的一切事务。
6.4 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就采购合同约定的事项对采购人承担连带责任。
6.5联合体中有同类资质的供应商按照联合体分工承担相同工作的,将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供应商确定资质等级。
6.6以联合体形式参加采购活动的,联合体各方不得再单独参加或者与其他供应商另外组成联合体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采购活动。
7.磋商保证金(本项目不适用)
7.1 供应商必须以人民币为计量单位提交磋商文件规定数额的磋商保证金,并作为其报价的一部分。联合体磋商的,可以由联合体的一方或者共同提交磋商保证金,以一方名义提交磋商保证金的,对联合体各方均具有约束力。
7.2 未按磋商文件要求在规定时间前交纳规定数额磋商保证金的响应文件无效。
7.3 供应商所交纳的磋商保证金不计利息。
7.4 未成交供应商的磋商保证金,将在成交通知书发出后五个工作日内全额退还。成交供应商的磋商保证金,在合同签订生效并按规定交纳了履约保证金后五个工作日内全额退还。(注:①因供应商自身原因造成的保证金延迟退还,采购代理机构不承担相应责任;②供应商因涉嫌违法违规,按照规定应当不予退还保证金的,有关部门处理认定违法违规行为期间不计入退还保证金期限内。)
7.5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代理机构将不予退还磋商保证金:
(一)在磋商文件规定的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后撤回响应文件的;
(二)在采购人确定成交供应商之前放弃成交候选资格的;
(三)成交后放弃、不领取或者不接收成交通知书的;
(四)由于成交供应商的原因未能按照磋商文件的规定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
(五)由于成交供应商的原因未能按照磋商文件的规定交纳履约保证金的;
(六)供应商在采购活动中提供虚假材料的;
(七)报价有效期内,供应商在采购活动中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
8.响应文件有效期(实质性要求)
本项目响应文件有效期为递交磋商响应文件截止之日起90天。供应商响应文件中必须载明响应文件有效期,响应文件中载明的响应文件有效期可以长于磋商文件规定的期限,但不得短于磋商文件规定的期限。否则,其响应文件将作为无效处理。
9.知识产权(实质性要求)
9.1 供应商应保证在本项目中使用的任何产品和服务(包括部分使用),不会产生因第三方提出侵犯其专利权、商标权或其它知识产权而引起的法律和经济纠纷,如因专利权、商标权或其它知识产权而引起法律和经济纠纷,由供应商承担所有相关责任。
9.2 除非磋商文件特别规定,采购人享有本项目实施过程中产生的知识成果及知识产权。
9.3供应商将在采购项目实施过程中采用自有或者第三方知识成果的,应当在响应文件中载明,并提供相关知识产权证明文件。使用该知识成果后,供应商需提供开发接口和开发手册等技术资料,并承诺提供无限期支持,采购人享有使用权(含采购人委托第三方在该项目后续开发的使用权)。
9.4 如采用供应商所不拥有的知识产权,则在报价中必须包括合法获取该知识产权的相关费用。
三、磋商文件
10.磋商文件的构成(实质性要求)
10.1 磋商文件是供应商准备响应文件和参加磋商的依据,同时也是磋商的重要依据。磋商文件用以阐明磋商项目所需的资质、技术、服务及报价等要求、磋商程序、有关规定和注意事项以及合同主要条款等。
10.2 供应商应认真阅读和充分理解磋商文件中所有的事项、格式条款和规范要求。供应商应详细阅读磋商文件的全部内容,按照磋商文件的要求提供响应文件,并保证所提供的全部资料的真实性和有效性,一经发现有虚假行为的,将取消其参加磋商或成交资格,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1. 磋商文件的澄清和修改
11.1 在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可以对磋商文件进行澄清或者修改。
11.2 采购代理机构对已发出的磋商文件进行澄清或者修改,应当以书面形式将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通知所有购买了磋商文件的供应商, (略) 住房和城乡 (略) 上发布更正公告。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响应文件编制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发布公告并书面通知供应商的时间,应当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起5日前;不足上述时间的,应当顺延递交响应文件的截止时间。
11.3供应商认为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需要对磋商文件进行澄清或者修改的,可以在首次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5日前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申请,由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决定是否采纳供应商的申请事项。
12. 答疑会和现场考察
12.1 根据采购项目和具体情况,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认为有必要,可以在磋商文件提供期限截止后响应文件提交截止前,组织已获取磋商文件的潜在供应商现场考察或者召开答疑会。
12.2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组织现场考察或者召开答疑会的,将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磋商文件的潜在供应商。供应商接到通知后,不按照要求参加现场考察或者答疑会的,视同放弃参加现场考察或者答疑的权利,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再对该供应商重新组织,但也不会以此限制供应商提交响应文件或者以此将供应商响应文件直接作为无效处理。
12.3 供应商考察现场或者参加答疑会所发生的一切费用由供应商自己承担。
12.4 本次竞争性磋商不组织答疑会。
四、响应文件
13.响应文件的组成(实质性要求)
供应商应按照磋商文件的规定和要求编制响应文件。供应商在成交后将成交项目的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他人完成的,应当在响应文件中载明或磋商过程中澄清。供应商编写的响应文件应包括资格性响应文件和其他响应文件两部分,分册装订。
14.响应文件的语言(实质性要求)
14.1 供应商提交的响应文件以及供应商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就有关报价的所有来往书面文件均须使用中文。响应文件中如附有外文资料,必须逐一对应翻译成中文并加盖供应商公章后附在相关外文资料后面,否则,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将作为无效处理。(说明: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为外籍人士的,法定代表人的签字和护照除外。)
14.2 翻译的中文资料与外文资料如果出现差异和矛盾,以中文为准。但不能故意错误翻译,否则,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将作为无效处理。
15.计量单位(实质性要求)
除磋商文件中另有规定外,本次采购项目所有合同项下的报价均采用国家法定的计量单位。
16. 报价货币(实质性要求)
本次磋商项目的报价货币为人民币,报价以磋商文件规定为准。
17.响应文件格式
17.1 供应商应执行磋商文件第七章的规定要求。
17.2 对于没有格式要求的磋商文件由供应商自行编写。
18.响应文件的编制和签署
18.1 资格性响应文件正本*份副本*份以及相应的电子文档*份,并在其封面上清楚地标明资格性响应文件、采购项目名称、采购项目编号、包件号及名称(若有)、供应商名称以及“正本”或“副本”字样。若正本和副本有不一致的内容,以正本书面响应文件为准。
18.2 其他响应文件正本*份副本*份以及相应的电子文档*份,并在其封面上清楚地标明其他响应文件、采购项目名称、采购项目编号、包件号及名称(若有)、供应商名称以及“正本”或“副本”字样。若正本和副本有不一致的内容,以正本书面响应文件为准。
18.3 响应文件正本和副本均需在规定签章处签字和盖章。响应文件副本可采用正本的复印件,电子文档采用光盘或U盘制作。
18.4响应文件的打印和书写应清楚工整,任何行间插字、涂改或增删,必须由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并盖供应商公章。
18.5响应文件应由供应商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本人或其授权代表在响应文件要求的地方签字(或加盖私人印章),要求加盖公章的地方加盖单位公章,不得使用专用章(如经济合同章、投标专用章等)或下属单位印章代替。(实质性要求)
18.6响应文件正本和副本需要编制目录并逐页编码。
18.7响应文件正本和副本应当采用胶装方式装订成册,不得散装或者活页装订。
18.8响应文件应根据磋商文件的要求制作,签署、盖章。(参照《四川省政府采购评审工作规程(修订)》规范)(实质性要求)
18.9响应文件统一用A4幅面纸印制,除另有规定外。
19.响应文件的密封和标注(不属于本项目磋商小组评审范畴,由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接收响应文件时及时处理)
19.1 响应文件可以单独密封包装,也可以所有响应文件密封包装在一个密封袋内。
19.2 响应文件密封袋的最外层应清楚地标明采购项目名称、采购项目编号、包件号及名称(若有)、供应商名称。
19.3 所有外层密封袋的封口处应粘贴牢固。
19.4 未按以上要求进行密封和标注的响应文件,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将拒收或者在时间允许的范围内,要求修改完善后接收。
20.响应文件的递交
20.1 资格性响应文件和其他响应文件应于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送达指定地点,采购代理机构拒绝接收截止时间后送达的响应文件。
20.2 采购代理机构将向通过资格审查的供应商发出磋商邀请;告知未通过资格审查的供应商未通过的原因。
20.3 本次采购不接收邮寄的响应文件。
21.响应文件的修改和撤回(补充、修改响应文件的密封和标注按照本章“19.响应文件的密封和标注”规定处理)
21.1供应商在提交响应文件后可对其响应文件进行修改或撤回,但该修改或撤回的书面通知须在递交截止时间之前送达采购代理机构,补充、修改的内容作为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且该通知需经正式授权的供应商代表签字方为有效。 供应商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可以对所提交的响应文件进行补充、修改或者撤回,补充、修改的内容与响应文件不一致的,以补充、修改的内容为准。
21.2供应商对响应文件修改的书面材料或撤回的通知应该按规定进行编写、密封、标注和递送,并注明“修改响应文件”字样。
21.3供应商不得在递交截止时间起至响应文件有效期期满前撤销其响应文件。否则其磋商保证金将按相关规定被没收。
21.4 响应文件中报价如果出现下列不一致的,可按以下原则进行修改:
(一)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但大写金额文字存在错误的,应当先对大写金额的文字错误进行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再行修正。
(二)总价金额与按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但单价或者单价汇总金额存在数字或者文字错误的,应当先对数字或者文字错误进行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再行修正。
(三)单价金额小数点或者百分比有明显错位的,以总价为准,修正单价。
同时出现两种以上不一致的,按照上述规定的顺序修正。修正后的报价经供应商确认后产生约束力,供应商不确认的,其响应文件作为无效处理。供应商确认采取书面且加盖单位公章或者供应商授权代表签字的方式。
21.5供应商对其提交的响应文件的真实性、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
五、评审
22.磋商小组的组建及其评审工作按照有关法律制度和本文件第八章的规定进行。
六、成交事项
23.确定成交供应商
23.1采购代理机构自评审结束后2个工作日内将磋商报告及有关资料送交采购人确定成交供应商。
23.2采购人收到磋商报告及有关资料后,将在5个工作日内按照磋商报告中推荐的成交候选供应商顺序确定成交供应商。成交候选供应商并列的,采购人自主采取公平、择优的方式选择成交供应商。采购人逾期未确定成交供应商且不提出异议的,视为确定磋商报告提出的排序第一的供应商为成交供应商。
23.3采购人确定成交供应商过程中,发现成交候选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不予确定其为成交供应商:
(1)发现成交候选供应商存在禁止参加本项目采购活动的违法行为的;
(2)成交候选供应商因不可抗力,不能继续参加采购活动;
(3)成交候选供应商无偿赠与或者低于成本价竞争;
(4)成交候选供应商提供虚假材料;
(5)成交候选供应商恶意串通。
成交候选供应商有本条情形之一的,采购人可以确定后一位成交候选供应商为成交供应商,依次类推。无法确定成交供应商的,应当重新组织采购。
24.成交结果
24.1采购人确定成交供应商后,将及时书面通知采购代理机构,发出成交通知书并发布成交结果公告。
24.2成交供应商应当及时领取成交通知书。项目需要交纳履约保证金的,成交供应商应当及时交纳。
25.成交通知书
25.1成交通知书为签订采购合同的依据之一,是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
25.2成交通知书对采购人和成交供应商均具有法律效力。成交通知书发出后,采购人无正当理由改变成交结果,或者成交供应商无正当理由放弃成交的,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5.3成交供应商的响应文件作为无效响应文件处理或者有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规定的成交无效情形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在取得有权主体的认定以后,有权宣布发出的成交通知书无效,并收回发出的成交通知书,依法重新确定成交供应商或者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七、合同事项
27.签订合同
27.1 成交供应商应在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由于成交供应商的原因逾期未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的,将视为放弃成交,取消其成交资格并将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27.2 磋商文件、成交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及双方确认的澄清文件等,均为有法律约束力的合同组成部分。
27.3 采购人不得向成交供应商提出任何不合理的要求,作为签订合同的条件,不得与成交供应商私下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任何协议,所签订的合同不得对磋商文件和成交供应商响应文件确定的事项进行修改。
27.4 成交供应商因不可抗力原因不能履行采购合同或放弃成交的,采购人可以与排在成交供应商之后第一位的成交候选人签订采购合同,以此类推。
28.合同分包(实质性要求)
28.1 本项目合同接受分包与否,以“供应商须知附表”勾选项为准。
28.2 采购合同实行分包履行的,成交供应商就采购项目和分包项目向采购人负责,分包供应商就分包项目承担责任。
28.3 中小企业获取采购合同后,小型、微型企业不得分包或转包给大型、中型企业,中型企业不得分包或转包给大型企业。
29.合同转包(实质性要求)
本采购项目严禁成交供应商将任何采购合同义务转包。本项目所称转包,是指成交供应商将采购合同义务转让给第三人,并退出现有采购合同当事人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受让人(即第三人)成为采购合同的另一方当事人的行为。
成交供应商转包的,视同拒绝履行采购合同义务,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30.补充合同
采购合同履行过程中,采购人需要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或者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成交供应商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该补充合同应当在原采购合同履行过程中,不得在原采购合同履行结束后,且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的名称、价格、履约方式、验收标准等必须与原采购合同一致。
31.履约保证金(本项目不适用)
31.1 成交供应商应在合同签订之前交纳采购文件规定数额的履约保证金。
31.2 如果成交供应商在规定的合同签订时间内,没有按照采购文件的规定交纳履约保证金,且又无正当理由的,将视为放弃成交。
32.履行合同
32.1 成交供应商与采购人签订合同后,合同双方应严格执行合同条款,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保证合同的顺利完成。
32.2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发生合同纠纷,合同双方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33.验收
33.1本项目采购人及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将参照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验收。
33.2验收结果合格的,成交供应商凭验收报告办理相关手续;验收结果不合格的,将不予支付采购资金。
34.资金支付
采购人将按照采购合同规定,及时向成交供应商支付采购资金。
八、磋商纪律要求
35.供应商不得具有的情形
供应商参加本项目磋商不得有下列情形:
(1)提供虚假材料谋取成交;
(2)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
(3)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其他供应商恶意串通;
(4)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磋商小组成员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
(5)在磋商过程中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进行协商;
(6)成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
(7)未按照磋商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采购合同;
(8)将采购合同转包或者违规分包;
(9)提供假冒伪劣产品;
(10)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采购合同;
(11)拒绝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或者向监督检查部门提供虚假情况;
(12)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供应商有上述情形的,按照规定追究法律责任,具备(1)-(12)条情形之一的,同时将取消被确认为成交供应商的资格或者认定成交无效。
九、询问、质疑和投诉
36. 询问、质疑的处理严格按照采购人及代理机构内部管理办法执行。(供应商不得在递交响应文件后针对磋商文件所有内容提出质疑)
十、其 他
37.本磋商文件中所引相关法律制度规定,在采购中有变化的,按照变化后的相关法律制度规定执行。本章规定的内容条款,在本项目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届满后,因相关法律制度规定的变化导致不符合相关法律制度规定的,直接按照变化后的相关法律制度规定执行,本磋商文件不再做调整。
38.(实质性要求)国家或行业主管部门对供应商和采购产品的技术标准、质量标准和资格资质条件等有强制性规定的,必须符合其要求。
第三章 供应商资格条件要求
一、参加磋商的供应商应具备下列资格条件: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须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参加本次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6.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7.根据采购项目提出的特殊条件:无;
8.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
9.其他类似效力要求:
(1)授权参加本次采购活动的供应商代表证明材料。
二、报价产品的资格、资质性及其他类似效力要求:无。
注:1.本章所称“重大违法记录”,是指供应商因违法经营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参照《财政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 “较大数额罚款”具体适用问题的意见》有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较大数额罚款”认定为*元以上的罚款,法律、行政法 (略) 有关部门明确规定相关领域“较大数额罚款”标准高于*元的,从其规定。
2.供应商在参加采购活动前, (略)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税务部门、银行认定的失信名单且在有效期内,或者在前三年采购合同履约过程中及其他经营活动履约过程中未依法履约被有关行政部门处罚(处理)的,本项目不认定其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
第四章 供应商资格证明材料
一、应当提供的供应商资格、资质性及其他类似效力要求的相关证明材料
(一)资格要求相关证明材料: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注:①供应商若为企业法人:提供“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未换证的提供“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或三证合一的营业执照”;②若为事业法人:提供“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人登记证书”;未换证的提交“事业法人登记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③若为其他组织:提供“对应主管部门颁发的准许执业证明文件或营业执照”;④若为自然人:提供“身份证明材料”。以上均提供复印件)
2、具备良好商业信誉的证明材料(可提供承诺函);
3、具备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的证明材料。{注:①可提供2023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复印件(包含审计报告和审计报告中所涉及的财务报表和报表附注),②也可提供2023年度供应商内部的财务报表复印件(至少包含资产负债表),③也可提供截至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日一年内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复印件),④供应商注册时间截至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日不足一年的,也可 (略) 章程(复印件)。以上①-④项任选一项即可}
4、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的证明材料(可提供承诺函);
5、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证明材料(可提供承诺函);
6、参加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证明材料(可提供承诺函);
7、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的证明材料(可提供承诺函);
8、根据采购项目提出的特殊条件:无。
(二)其他类似效力要求相关证明材料:
(1)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授权书原件;(注:①附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和被授权人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②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亲自参与磋商时不需要提供。)
(2)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证明书原件;(注:①附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②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亲自参加磋商时提供本证明书。)
二、供应商应提供的报价产品的资格、资质性及其他类似效力要求的相关证明材料:无。
注:1、以上要求的资料复印件(身份证明材料除外)均须加盖供应商单位的公章(鲜章)。
2、 (略) 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多证合一”改革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7】41号)等政策要求,若资格要求涉及的登记、备案等有关事项和各类证照已实行多证合一导致供应商无法提供该类证明材料的,供应商须提供“多证合一”的营业执照,并就被“多证合一”整合的相关登记、备案和各类证照的真实性作出承诺。
第五章 采购项目技术、服务、采购合同内容条款
及其他商务要求
一、项目基本情况
1.项目名称:资阳市公用事业服务中心食堂劳务服务采购项目(第二次)。
2.项目编号:JSYT-*。
2、 项目要求(实质性要求)★
提供全年(不含法定节假日)每日早餐、午餐食品加工、食堂日常卫生、用餐服务、食品安全、水电气安全、食堂设备设施保养等工作。稳定就餐人数约50-70人。
(一)供餐方式及菜品
早餐7:00-8:30、午餐11:40-13:00
由供应商在法定工作日提供早餐、午餐劳务服务,接待餐和加班餐随时到岗。
早餐:提供面(两种绍子)、水粉、抄手、水饺、粥、炒素菜(2种)、配菜(花生米、泡菜等)、包子、馒头、花卷、白水蛋、煎蛋、酸奶、豆浆、牛奶以及面包、糕点等。
午餐:三荤一素一汤、粗粮、水果等。(鸡、鸭、鱼、兔、牛肉、排骨等肉类每天轮换供应并每天现买现做,保证新鲜)
(二)人员要求
1.人员配备4人,其中主厨1人、白案1人、其他工作人员2人。
2.供应商应按照釆购人要求,负责组织服务人员的岗位培训。所有服务人员均需经过岗位培训且体检合格,经采购人核准后方可上岗。
3.供应商应积极做好人员的安全防护教育,按釆购人要求搞好安全生产工作。成交供应商委派的服务人员在工作中受到伤害或遇到其他事故伤害时,所产生的责任及发生的所有费用由供应商全权承担和解决。
4.供应商工作开展不力,达不到服务要求时,釆购人有权启动引退机制。(供应商应在二十日内做好退场准备,并在釆购人与新的供应商签订合同后七日内办理交接。在釆购人与新的供应商签订合同且完成交接前,供应商有义务按采购人要求继续正常提供餐饮服务。)
5.因供应商原因导致的安全事故(包含但不限于食品安全事故、火灾等),供应商自行承担由此发生的所有责任及导致采购人或第三方的全部损失,且釆购人可单方面解除合同并追究供应商责任。
(三)食品卫生管理
1.环境卫生釆取“四定”(定人、定物、定时间、定质量)原则,分片包干,做到保持清洁,无垃圾污物,安排专人按国家相关标准做好垃圾分类管理。
2.生熟用具分开,不得混用,保持炊具、灶具清洁卫生。
3.供应商每周进行一次灭“四害”及消杀处置,并做好登记。
4.食堂仓库专库专用,食品与非食品分开保管。原料分类存放,食品生熟分开保管。
5.有四防(防蝇、防尘、防鼠、防潮)措施,有防止食品污染措施。
6.对腐烂变质的食品(由原料到成品)做到“三不”:即不收,不保存, 不加工。
7.食堂工作人员要持有效健康证上岗,并按食品行业的要求统一着装,做到“四勤”,即勤洗手、剪指*、勤洗澡、理发,勤洗工作服。
8.供应商为食堂全部工作人员,每年进行一次体检,每日做好晨检,发现传染病患者,立即停止工作。
9.食堂工作人员要经常学习卫生知识,按照设备分工和划分的卫生区域,经常打扫,做到每日一小扫,每周一大扫。
(四)餐具、炊具和设备管理
1.所有工作人员均应爱护食堂炊事用具,合理使用,防止丢失,存放整齐。
2.凡食堂的一切用具设备须责任落实到人,规范管理,并按规定建立账卡和记录。
3.设备管理人员,应熟练掌握设备性能和操作技术,严禁非技术人员操作;设备设施应规范操作,确保操作人员的自身安全,禁止违规操作。
4.食堂的一切餐具和炊具,工作人员均不得自行外借。
5.按照国家有关餐具卫生管理要求,做好公共餐具消毒保存工作。
6.因服务项目扩展及釆购人服务要求所需的设施设备由供应商提出申请,釆购人配置。
(五)菜肴质量管理
1.供应商在食材加工过程中,应严格执行《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供应商在本项目合同执行过程中做好食材入口的检查把关,协助保管好食材釆购的厂家清单,并可追溯原产地,肉类均需有防疫证明。所釆购食材须应符合国家的相关标准与要求,不得提供转基因食品或利用转基因食品原料加工的成品。
2.留样及检验(测)
2.1 供应商必须对每批次配原(辅)材料进行留样,每个生鲜品种留样不少于300克,留样时间不低于60小时;要对原(辅)材料留样实行台账记录管理,实时登记原(辅)材料留样人、留样内容、留样时间、样品处置方式等。有关记录应保存两年以上。
2.2 供应商应自觉接受采购人对配送的原(辅)材料进行留样检验(测)。(含相关职能部门的抽检或第三方机构检测等。)
3.供应商应协助采购人做好食材验收工作,确保食材符合质量要求。
三、商务要求(实质性要求)★
1.服务地点: (略) 公用事业服务中心食堂( (略) 雁 (略) 368号)
2.服务期限:自合同签订之日起一年内。
3.付款方式:采购人按每月劳务服务费用结合考核情况据实结算。
4.费用组成:
4.1本项目水、电、燃气、食材及食堂消耗品等费用采购人负责。
4.2劳务服务费:共4人含人工工资、保险、管理费、税费等(包括但不限于人工工资、加班工资、奖励工资、社会保障费、不可预见费、管理酬金、法定税金等)。
5.考核方式:每月定期考核。
5.1采购单位成立食堂管理小组,负责食堂日常管理,每月定期检查。
5.2采购单位按照不定期检查的方式,对食堂的菜品、卫生、质量、服务进行考核,由食堂管理小组书面函告供应商,并在当月劳务服务费中执行。
附考核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