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光商务写字楼物业服务补遗一
各潜在投标人:
本项目作如下补遗:
一、第二篇项目服务需求三、人员配备要求修改为:
供应商为本采购项目所配置岗位、人员不低于以下要求,若低于该人员配置要求,则按无效投标处理。
(一)项目经理1人
项目经理:35-55岁,具有物业管理经验自行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及投标人自行承诺为其缴纳社保的证明材料,并加盖供应商公章。身体健康、精力充沛,相貌端正,气质佳,有较强的组织、协调、策划、调研、分析能力,沟通协调能力、服务意识、执行力、保密意识强,有敬业精神,且对机关物业服务工作有独到的见解。
(二)安保人员13人
安保人员:男性13名,55周岁以下,投标单位自有保安或自行招用保安员的单位,持有保安员证,提供证书复印件及投标人(或自行招用保安员的单位)自行承诺为其缴纳社保的证明材料,还需提供无犯罪记录证明,自行招用保安员的单位须提供协议书复印件,并加盖供应商公章。仪容仪表规范整洁,思想品质好。工作认真并定期接受专业培训,具备处理应对公共安全及秩序维护工作,能正确使用各类消防、物防、技防器械和设备。能够处理一般的群众上访事件。
(三)维修工2名
维修范围:水电设备、公共设施、设备的维修。主要包括:建筑物内的灯具、风扇、电插座、电开关、水龙头、花洒、洗手盆、大小便器的给排水、木门窗、塑钢门窗、铝合金门窗等。 维护范围:建筑物上下水管道、雨水管;每栋建筑物电力总闸以后 全 (略) ;每栋建筑物总水闸以后的供水系统,建筑物共用部位的楼盖、 屋顶、内墙面、楼梯间、走廊、通道、门厅、门窗、电铃等。电工必须持有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作业操作证》准操项目与电工作业相关及投标人自行承诺为其缴纳社保的证明材料,并加盖供应商公章。
(四)保洁人员12人
保洁员:女性12名,55岁以下,投标人自行承诺为其缴纳社保的证明材料,并加盖供应商公章。身体健康,工作认真,能吃苦耐劳,能正确使用各类保洁设备,处理不同材质的物品。具备保洁工作经验,工作认真负责并接受过专业培训,并能保障和应对特殊情况下清洁维护工作。
(五)绿化养护管理2名
绿化养护管理:55岁以下,投标人自行承诺为其缴纳社保的证明材料,并加盖供应商公章。熟悉绿化养护,定期组织浇灌、施肥和松土,做好防涝、防冻;每月除杂草2次以上,杂草率低于5%,绿化保存率90%以上;花卉、绿篱、树木根据其品种和生长情况,每半月修剪整形;花卉布置一年不少于一次。
二、第二篇项目服务需求四、其它要求修改为:
(一)采购人在合同签订前均有权对投标人提供的资料进行核实,若发现弄虚作假,按相关规定取消其中标资格,并按相关法律法规报招标投标监督部门,其投标保证金以现金形式交纳的不予退还,以保函形式交纳的由保函开立人支付保函担保的与投标保证金等额的款项,投标人承担因此造成的相关责任并赔偿相应损失。
(二)成交供应商服务质量必须接受采购人的监督,定期进行质量检查。有以下情形之一的,采购人有权单方终止合同:一是连续三个月对服务质量方面存在的问题,经采购人指出不能按时整改的;二是成交供应商从业人员拒不服从采购人管理的。
(三)成交供应商的工作人员在为采购人服务期间,因疾病、工伤、意外伤害、疾病传染、劳动保护、职业病等所产生的一切费用,均由成交供应商自行负责。
(四)物业管理所有从业人员的一切社会保险(五险)费用均由成交供应商自行负责。
(五)合同期间,成交供应商因故需解除合同,必须提前三个月提出正式书面申请。
三、采购文件第四篇资格审查及评标办法三、评标标准(一)评审因素商务部分修改为:
3 | 商务部分 (25%) | 履约能力(17分) | 1.供应商具有有效期内ISO 9001质量管理体系证书,得2分; 2.供应商具有有效期内ISO *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得2分; 3.供应商具有有效期内ISO *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得2分; 4.供应商具有保安服务许可证,得5分; 5.供应商承诺如遇突发事件,有50人及以上支援,有大型设备支撑,响应时间在100分钟内达到得1分,每提前10分钟加1分,本项最高得6分。 | 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
业绩 (8分) | 供应商近三年有机关、企事业单位物业服务外包或人力资源外包的相关业绩,每提供1项得2分,本项最高得8分。 | 提供合同或其他有效证明文件复印件。 |
四、第四篇资格审查及评标办法三、评标标准(二)关于小微企业报价扣除比例说明1修改为:
1.投标人为非联合体投标的,对其投标人为小微型企业的给予10%(10%-20%由采购人在幅度范围内确定)的扣除,以扣除后的报价参与评审。
五、第七篇投标文件格式四、其他修改为:
四、其他(一)中小企业声明函、监狱企业证明文件、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
中小企业声明函
本公司(联合体)郑重声明,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的规定,本公司(联合体)参加(单位名称)的(项目名称)采购活动,服务全部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承接。相关企业(含联合体中的中小企业、签订分包意向协议的中小企业)的具体情况如下:
1.(标的名称),属于(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承接企业为(企业名称),从业人员人,营业收入为万元,资产总额为万元,属于(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
为本标的提供的服务人员人,其中与本企业签订劳动合同人,其他人员人。有其他人员的不符合中小企业扶持政策(适用于服务采购项目);
2. (标的名称),属于(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承接企业为(企业名称),从业人员人,营业收入为万元,资产总额为万元,属于(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
为本标的提供的服务人员人,其中与本企业签订劳动合同人,其他人员人。有其他人员的不符合中小企业扶持政策(适用于服务采购项目);
……
以上企业,不属于大企业的分支机构,不存在控股股东为大企业的情形,也不存在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的情形。
本企业对上述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企业名称(盖章):
日期:
填写时应注意以下事项:
1.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填报上一年度数据,无上一年度数据的新成立企业可不填报。
2.中小企业应当按照《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如实填写并提交《中小企业声明函》。
3.投标人填写《中小企业声明函》中所属行业时,应与采购文件第一篇“采购标的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中填写的所属行业一致。
4.本声明函“企业名称(盖章)”处为投标人盖章。
注:各行业划型标准:
(一)农、林、牧、渔业。营业收入*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二)工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三)建筑业。营业收入*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元以下或资产总额*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四)批发业。从业人员2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5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5人以下或营业收入*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五)零售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5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六)交通运输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七)仓储业。从业人员2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八)邮政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九)住宿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餐饮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一)信息传输业。从业人员2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二)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三)房地产开发经营。营业收入*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元以下或资产总额*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四)物业管理。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五)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资产总额*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资产总额*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资产总额*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资产总额*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六)其他未列明行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五、本项目投标截止时间(同开标时间)及投标保证金到账时间修改为2024年5月16日9时30分。
采购人:重庆 (略)
采购代理机构: (略) 捷晟 (略)
2024年4月25日